物权法律制度03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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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
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
(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订立后,如果甲公司不支付约定的费用,乙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
(4)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5)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
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思考提示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2次催告,地役权人仍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一、物及物权的概述
(一)物的概述1物的概念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是指能为人们支配、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2物的基本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物可以分为如下类型流通性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
外币;
文物;
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枪支等维护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的需要移动及对价值的损害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物权的公示方法、变动的法定要件、诉讼管辖等不同独立的特征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特征的物,归属于某个种类,在同一类型的物之间可以相互替换,如工业、农产品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艺术品某些法律关系要求特定类型的物;
所有权移转时间的规则不同;
物灭失时所生责任不同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主物能独立发挥作用的物从物非主物的成分,从物与主物恒常地具有功能上的关联(不是暂时的),居于从属关系,如门窗与房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能否分割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之物,如米、酒、土地等不可分物指分割时会改变其性质或使其价值减损的物可分物可实物分割,而不可分物以价值分割;
可分物之上成立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物只能成立连带之债使用次数消耗物依其性质因一次使用即为消耗而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如食品、金钱等不消耗物能被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消耗物上成立消费借贷;
不消耗物上成立租赁与使用借贷两物之间存在的产出与被产出的关系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带来收益的物孳息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与法定孳息(租金、利息)注意:
物之收益需与原物分离才能称之为孳息,如树上未落的果实不是孳息原则上原物所有人有收取权,但土地承租人、永佃权人等也有收取权;
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移转存不存在所有人有主物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无主物不存在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对无主物可实行先占取得;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遗产均归国家所有单一物之间的关系单一物在形态上为独立一体,且各构成部分已失其个性之物,如牛、马、桌子合成物指数个单一物未失其个性而结合成一体的物,如项链和饰坠等集合物指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为一体而形成的聚合物合成物在观念上始终被视为一个物;
集合物可以被视为一个物而成为权利的客体
(二)物权概述1物权概念物权是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
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是物权的基本属性特征。
2物权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类型,支配范围自物权(所有权)对自己之物的使用价值与支配价值全面支配的权利他物权(定限物权)对他人之物所享有除所有权之外的权利,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后者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如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用益物权权利物权存在于权利上的物权,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独立性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等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担保的债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3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即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种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其表现为:
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
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以上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在以下情形中,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物权并存:
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这里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与非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如基地使用权和抵押权可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
数个非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可并存于同一物上,如在某一企业设备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
(2)优先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无论成立时间先后,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便是其体现。
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不相容的物权不能并存,此系物权排他性的问题。
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与他物权间,他物权当然具有优先效力。
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成立在先的,顺位在先,即先成立的担保物权优于后成立的担保物权的效力。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存时,成立在先的,亦具有优先效力。
例如,一物之上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地上权,则抵押权优先于地上权;
一物之上先设立地上权后设立抵押权,则地上权优先于抵押权。
(3)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上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被侵害之权利。
物上请求权依存于物权,主要包括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种权利,不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
(4)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变更(主体、客体与内容变更)与丧失(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公信原则。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
主要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财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当事人可以有不同的约定:
交付之前(买卖合同订立之时)或交付之后(价款全部清偿之前)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5)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指直接设立、变更、终止物权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并且还属于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的形式有动产物权行为与不动产物权行为、单方物权行为(遗嘱、物权抛弃)与双方物权行为(所有权移转、他物权设立)。
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独立于买卖、赠与、互易等债权行为而存在。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独立地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其原因关系(债权行为)不对物权变动的效力产生影响。
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
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答案:
D(三)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基本原则有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排他性的表现,具体含义是指既不能在物的组成部分上成立物权,也不能在数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及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指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依公示之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相关人基于对公示方法的信赖而进行了物权交易,法律仍承认该物权具有与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权能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是所有权的基本特性。
2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利,具体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的权能积极权能占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领与支配。
占有类型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又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之分。
非法占有分为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使用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以满足人的需要。
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和非所有人行使。
非所有人使用分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利润,包括孳息和利润处分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分事实上的处分(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与法律上的处分(所有人通过意思表示对财产加以处理)消极权能是指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对所有权的非法侵害的权能。
当所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和恢复原状,以恢复对物的所有
(二)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的占有人将物转让给不知让与人无权转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物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情形。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构成善意取得,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动产和不动产均可成为善意取得的客体。
动产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前者指占有人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占有动产,此种情况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后者的脱离物主要有遗失物和盗窃物,遗失物可适用善意取得,但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
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对占有物没有处分权,但是实施了占有物的处分行为。
第三人为善意。
第三人为善意指的是受让标的物的人对于占有人无权处分标的物的事实不知情。
第三人支付了对价。
支付对价是指第三人在受让标的物的时候支付了与标的物价值相当的价款。
第三人已占有动产或进行了不动产变更登记。
也就是说,在受让人受让后第三人已经完成了所有权变动的公示程序。
善意取得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所有权人有权向处分人请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返还不当得利;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向受让人主张权利;
受让人与处分人之间的合同有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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