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若干问题及其法律分析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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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报的编码与海关或者海关归类中心最终认定的商品编码不符的。
3、没有免责事由:
海关实质性审核认可、海关预归类错误、归类疑难、行业标准差异等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1认定条件1、实质性归类审核:
(1)归类查验;
(2)归类化验;
(3)修改报关单税号;
(4)补充申报归类事项。
2、归类疑难事项:
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应予以免责。
3、海关预归类错误:
当事人依据海关预归类决定向海关申报,但海关预归类决定内容存在错误导致申报错误的,应予以免责。
4、国际、国家、行业、部颁标准与海关归类标准不一致。
22免责事由江苏*公司出口磷酸税号申报不实案(归类查验)简要案情:
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江苏某公司出口工业用磷酸1104票,申报出口时将磷酸与盛装磷酸的塑料桶分开申报,分别归入2809项下和3923项下,塑料桶出口退税率为11%,磷酸出退税率为零,申报出口价格共计4148万元。
2010年9月8,当事人在上海外港海关申报出口磷酸时,海关审核认定,根据归类总规则五
(二)项的规定,应当将该商品合并申报,并经上海归类分中心确认该商品应当合并申报为磷酸,涉及影响出口退税268万元。
33典型案例1调查结果:
经调查,2009年3月2日,当事人在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时,该关进行了查验,查验单标注为归类查验,海关查验认可了当事人的申报税号,没有发现申报错误,此后当事人一直按照海关查验认可的税号申报,直至被上海外港海关认定申报错误,共计申报出口820票,价格3250万元。
简要分析:
此类商品属于具有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当事人申报错误,应当定性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但是,2009年3月2日之后,海关对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货物进行了归类查验,确认了当事人申报税号,当事人有理由认为自己申报税号是正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显然不合理。
所以,从该票之后,当事人的申报错误行为,应当予以免责。
对该票之前的284票申报行为,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33典型案例1苏州*元器件公司出口晶片申报不实案(修改报关单)简要案情:
2008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当事人苏州*元器件公司申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超高频晶片(半导体)824票,各类晶片共计535077187个,申报总价1840万美元,申报税号85411900(出口退税率为17%)。
经海关归类认定,该商品完全符合7104.10子目注释,属于有明确列明的商品归类事项,应当归入税号71041000,该商品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税号申报错误导致影响出口退税额达1506万元。
33典型案例2调查结果:
当事人对海关上述的归类认定并无异议,但是,海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2008年11月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一票出口晶片时,海关风险平台数据显示,该票货物曾进行了报关单上商品编码的修改,由“7104100000”修改为“8541900000”,即由正确的税号改为当事人申报的错误税号。
无论税号修改是何原因,是海关发现的,还是当事人提出的,最后都要经过海关专项审核,既然海关专项审核认定了,企业就有理由相信是正确的。
所以,报关单税号修改记录,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从2008年11月5日以后的申报错误行为,不予处罚。
33典型案例2某通讯公司下载软件归类案简要案情:
2012年5月,北京海关审单部门审核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或者“当事人”)进口通信设备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于2010年2月30日委托北京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关公司”)代理报关进口的1票“下载软件”涉嫌申报的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
2012年8月,海关审单部门将通信公司及报关公司的上述违法线索移交海关缉私部门调查处理。
经调查查明:
报关企业申报商品编号85234020(根据载体的材质归类,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数量为光盘5000张,计税价格人民币1.2亿元,缴纳税款人民币1400万元,海关核查上述进口商品为下载软件,用于“数字式程控电话或电报交换机用零件”,商品编号:
85177010(根据该软件所应用的通信设备归类,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7%)。
经计核,本案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2亿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1800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410万元。
典型案例333案件处理: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对通信公司处以漏税80%的罚款,计人民币350万元。
责令补缴税款人民币410万元。
典型案例333法律分析:
1、归类问题:
(1)与相关货物共同进口,归入相关进口货物的税号?
(2)单独网络下载,用于相关进口货物,归入相关进口货物的税号?
(3)单独以介质载体形式进口,归入介质载体的税号?
典型案例3332、责任主体:
(1)报关企业的责任?
(2)通信公司的责任?
(3)追责的原则-过错责任。
典型案例3333、处罚幅度:
(1)通信公司的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处漏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报关企业的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处货值10%以下的罚款。
(3)对报关企业追责的罚款幅度原则典型案例333某公司出口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归类化验)简要案情:
2011年11月到2013年5月期间,当事人罗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通海关申报出口氰基乙酰胺33票,价值人民币1580.49万元,申报税号均为29241990.90(其他无环酰胺,出口退税率为13%)。
南京海关关税部门认为,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29269090.90(其他氰基化合物,出口退税率为9%)。
当事人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导致可多退税款人民币约人民币70万元。
典型案例433调查过程当事人向南通海关申报出口的230220110021501732号报关单(上述33票中的第10票)项下氰基乙酰胺被海关查验,海关核对品名并取样送检化验未见异常后放行。
同时,当事人提供了国税部门的书面证明,证明当事人已于2013年8月前向国税部门主动报告了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的情况,并于2013年8月21日前将多退税款冲减、补交完毕。
典型案例433定性处罚:
当事人申报的涉案商品“氰基乙酰胺”的税则号列29241990.90,与海关认定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29269090.90不符,导致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应当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海关对其处罚款55万元。
最终结果:
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后,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查明,对230220110021501732号报关单(即第10票报关单)项下出口货物已经进行了化验检测商品成分且未对当事人申报提出疑义,属于实质性归类审核。
按照海关现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海关进行化验无异议放行之后,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对化验之后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化验之前的9票申报不实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改为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典型案例433法律分析:
(一)信赖保护原则(部分不处罚):
一种观点认为,只罚化验之前的行为,化验之后受信赖保护不处罚。
(二)归类疑难问题(全部不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多次出口申报同一税号,且有归类化验,应认定为归类疑难,全部不处罚。
典型案例433处罚幅度问题:
从轻处罚条件1、减轻危害后果,纠正错误;
2、积极配合调查,缴纳保证金。
典型案例43出口退税案概况企业与地方政符的诉求执法面临的选择归类尊重先例的原则。
行政裁定:
2015年6、9月,上海两家企业英格索兰、日东光学分别申请并由总署作出裁定公告。
尊重先例:
重点商品数据库、归类决定、行政裁定、实质性审核、海关预归类和多次审核放行?
。
44影响出口退税案件相关问题价格申报不实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三1、进出口存在实际成交价格;
2、申报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
3、影响税款征收。
11认定条件1、无成交价格: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易货贸易、寄售、捐赠等货物,无实际成交价格。
不予处罚:
无成交价格,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不符,价格磋商,可不予处罚;
予以处罚:
其他项目申报错误,且该申报项目与货物价格存在关联性。
22免责事由2、成交价格无法确定:
因关联交易、定期结算、销售奖励等事由成交价格在申报进出口时无法确定。
价格不确定,申报价格与审定价格不符,价格磋商,不予处罚。
其他项目申报错误,且与进口货物的价格具有关联性。
22免责事由某公司低报价格内销案(一分为二/保税内销)简要案情:
2013年11月14日,当事人瑞澳委托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报关企业),以保税仓储贸易方式,从备案清单项下申报进口两套厨具喷涂流水线,申报价格303.5万美元;
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保税仓储货物,申报进口价格为303.5万美元。
经查,上述进境备案清单项下货物,由当事人从境外采购,后委托高新公司申报进境并保税仓储。
原进境申报总价303.5万美元,系当事人从外商采购的出厂价格,即EXW成交方式下价格。
当事人为进境上述货物,尚需另外支付韩国一家物流企业运杂费用,折合人民币计116.4万元。
典型案例133处理意见:
意见一:
合二为一,构成违规将两次申报行为合为一个进口行为,申报价格与第一次进口成交价格不符,影响税款征收,应当予以处罚。
意见二:
一分为二,不构成违规第一次申报,虽低报但不征税,不构成漏税违规;
第二次申报,无成交价格,不构成违规。
典型案例133法律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内销审价办法(211号令)第三条、第八条。
典型案例133法律分析1、合法性分析:
211号令规定内销行为以内销成交价格申报,无成交价格申报错误属于纠正行为,不构成违规,补税即可。
2、合理性分析:
为达到合理避税目的,将一般贸易行为一分为二,貌似合法,实为漏税,对其他竞争企业来说,具有不合理性。
典型案例133某公司出口高报价格案简要案情:
2014年1月至6月,广州川贝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贝公司)受福建永航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永航公司)的委托,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女式上衣和女式连衣裙,申报单价2025美元之间,申报总价为30,537,446美元,折合人民币186,278,420.6元,实际价格2,762,605.77美元,折合人民币16,851,895.197元,申报价格比实际价格高11倍。
2014年8月25日白云机场分局行政立案调查。
33典型案例2调查结果:
2014年1月至6月期间,川贝公司以永航公司作为经营单位,自行制作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
海关认定:
经海关调查认定,本案经营单位永航公司提供给川贝公司的申报材料均为真实有效,不存在问题,国内供货商也未参与货物的出口申报,所有的出口单证均当事人川贝制作完成,当事人出口高报价格的目的为了获取较高政府补贴,大概是1美元补贴人民币2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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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 行政处罚 若干问题 及其 法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