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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科的历史渊源、形成和发展一、学科的历史渊源、形成和发展法律经济学的初创时期:
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整个60年代。
艾伦迪雷克特教授在1958年创办了法和经济学杂志(JournaIofLawandEconomics,亦译“法律经济学杂志”),罗纳德科斯教授于1961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法律经济学的问世(易宽容,1998)。
罗纳德科斯教授是法律经济学初创时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其经典之作社社会会成成本本问问题题是是法法律律经经济济学学学学科科创创立立的的里里程程碑碑。
“科斯定理”通过引入“交易费用”这一核心概念,将法律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
一、学科的历史渊源、形成和发展一、学科的历史渊源、形成和发展此外,在法律经济学的初创时期,还有两位非常重要的代表人物,一位是阿曼A.阿尔钦,另一位是戈多卡拉布雷西。
阿尔钦在1961年发表了关于产权经济学一文,运用效用理论和最大化方法研究了产权制度问题;
卡拉布雷西则在同一年发表了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一文,从经济学的视角比较系统地研究了侵权的法律问题(波斯纳,1997)。
这两篇论文的研究内容涉及到了普通法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财产法和侵权法,标志着经济学的分析进入了传统上属于法学家的普通法研究的具体领域。
一、学科的历史渊源、形成和发展一、学科的历史渊源、形成和发展蓬勃发展时期: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在这个时期中涌现出许多优秀的代表人物与研究成果,例如:
理查德A.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年),沃纳Z.赫希的法和经济学(1979年),A.米契尔波林斯基的法和经济学导论(1983年),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的法和经济学(1988年)。
同一时期,有关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机构和学术刊物也纷纷问世,例如:
美国爱默里大学的“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和法律学经济学杂志、迈阿密大学的“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和法与政治经济学杂志、华盛顿大学的法和经济学研究杂志以及在纽约出版的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
在英国也成立了“工业法研究会”等机构,仅牛津大学就出版了工业法杂志和法学、经济学与组织研究杂志。
一、学科的历史渊源、形成和发展一、学科的历史渊源、形成和发展在法律经济学的蓬勃发展时期,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是最为杰出的一位代表人物,他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部类似于法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典作品,这部著作在1973年的出版,标志着法律经济学完整的理论体系的建立。
同一时期,随着法律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扩展和深入,法律经济学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
例如,美国总统里根在1981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和温特等3位在法律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
二、学科性质、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二、学科性质、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从学科研究的性质来看,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波斯纳,1997)的学科。
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
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二、学科性质、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二、学科性质、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来看,法律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
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
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以及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
但是,法法律律经经济济学学的的研研究究重重点点是是“普普通通法法的的中中心心内内容容财财产产、合合同同和和侵侵权权”(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1991)。
按照波斯纳的说法,经济学家以前对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对经济实行公开管制的领域,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则转向了“并不公开管制的法律领域”(波斯纳,1997)。
二、学科性质、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二、学科性质、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
加里贝克尔在谈到法律经济学成功的原因时指出,法律经济学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它很好地运用了三个重要的经济学原则,一一是是个个人人效效用用最最大大化化原原则则,二是市市场场出出清清(供求均衡)原则,三是效率原则效率原则!
二、学科性质、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二、学科性质、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与传统的法学研究相比较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1.方方法法论论个个人人主主义义:
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
2.2.激激励励分分析析:
在波斯纳看来,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而法律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种“事前研究”,因此,它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
“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
”3.3.规规范范研研究究与与实实证证研研究究:
一是所谓规范的研究,即运用经济来研究最优的或最有效率的法律规则的制定问题;
二是所谓实证的研究,即运用经济学来研究现实中法律规则的实际效果问题。
三、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三、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财产是“一组权力”,这些权力描述了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包括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和阻止他人的侵犯等。
法律经济学有关财产的经济理论,主要集中在关于财产法的四个基本问题上,即:
(1)私人可以拥有什么财产?
(2)所有权是怎样建立起来的?
(3)所有者如何合法地处置其财产?
(4)如何保护产权?
如何赔偿对产权的侵犯?
由于私人产品具有个人排他使用的特点,因此,对具有私人产品特性的资源建立和履行所有权(私人财产权)的成本比较低,而通过建立所有权所带来的利用资源的效率将会提高。
法律经济学在研究所有权建立问题时,提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财产法原则:
第一个原则被称为“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即:
“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
第二个原则被命题为“规范的科斯定理”,即:
“建立法律以消除私人协议的障碍”三、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三、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合同的经济理论法律经济学中有关合同的经济理论在利用经济学的理论及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学经典的合同理论(交易的合同理论)的基础上,试图来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合同法的目的是什么?
(2)应该履行什么样的合同?
(3)如何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给予补救?
合同法的目的就是“通过强制履行承诺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标”(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1991),而有关合同的经济理论的研究重点则是如何通过人们所达成的自愿协议来促进人们对私人目标的追求。
三、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三、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法律经济学的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在传统的法学侵权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表明,侵权是一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失职行为,且对这一种行为的后果,受害人无法通过求助事先的合同来解决赔偿问题。
根据经济效率标准和交易费用理论,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始料不及”的。
对于侵权的赔偿问题,无论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确定,还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确定,都必须考虑到一个重要的效率原则,即通过损害赔偿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外部损害内部化,以促使人们注意遵守法定预防标准,或通过增加故意侵权行为的预期成本来减少各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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