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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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n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工作。
n第六条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n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火警的义务。
n第七条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做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n第八条第八条每年每年1111月月99日为本省消防日。
日为本省消防日。
n第九条第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n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应当追认为烈士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n第二章第二章火灾预防火灾预防n第一节第一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宣传教育n第十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宣传网络和工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宣传教育;
建立健全消防宣传网络和工作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宣传教育;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火灾多发季节以及重大节假日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火灾多发季节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本省消防日前后,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宣传教育。
期间、本省消防日前后,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宣传教育。
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n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自救训练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学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自救训练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育活动。
n科技、司法、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科技、司法、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文化、职业培训工作内容。
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文化、职业培训工作内容。
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n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等部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
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
n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消防公益广告。
n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相关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育。
第二节第二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依法调整。
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依法调整。
n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个人不得占用。
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对不符合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n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nn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防站;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
其他乡镇应当建立消防点。
筹规划建立;
n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
消防点应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
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n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n第三节第三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n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核或者备案抽查。
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核或者备案抽查。
n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依法应当报公安机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应当停止施工。
n确需修改工程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确需修改工程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核。
n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或者报送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构申请验收或者报送备案。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依法应当进行消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n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公共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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