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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居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里所说的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重要依据。
它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
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因此,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按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对其确定在华工作天数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分11项。
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五)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
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
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
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
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
(八)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因其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单独列举征税项目。
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其中,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
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偶然所得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十一)其他所得四、税率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51。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52。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
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53。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个人出租住房适用10%的税率。
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利息税率调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其中,3500元为每月固定扣除费用,1300元为附加减除费用。
(二)减除费用的具体规定1.附加减除费用。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再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具体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雇用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办法,即只有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3.雇用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的费用扣除。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152】2.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办法如下: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
(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153】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154】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55】3.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在中国境内不满1个月,并仅就不满1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以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成月工资、薪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例156】4.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四、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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