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法律瑕疵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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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以及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形成不当决议。
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形成不当决议。
其中,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是在其中,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是在19811981年商法典修年商法典修正时由原来的无效原因改为撤销理由的。
修正的理由正时由原来的无效原因改为撤销理由的。
修正的理由是,基于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可由股东大会是,基于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可由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并无赋予与法令相同效力的必要。
决议变更,并无赋予与法令相同效力的必要。
在韩国,在韩国,19951995年商法典修改之前,召集程序或者年商法典修改之前,召集程序或者决议方法等形式上、程序上的瑕疵作为决议撤销的原决议方法等形式上、程序上的瑕疵作为决议撤销的原因,而将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章程作为决议无效的事因,而将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章程作为决议无效的事由。
由。
但但19951995年商法修正,将原来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年商法修正,将原来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作为无效的事由改为撤销的原因。
章程作为无效的事由改为撤销的原因。
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规定,分为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律的规定,分为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律或章程与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章程两种情或章程与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章程两种情形。
形。
前者属于程序违法,构成决议撤销的原因;
后者前者属于程序违法,构成决议撤销的原因;
后者属于内容违法,构成决议无效的原因。
属于内容违法,构成决议无效的原因。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222条规定:
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60日内,请求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具有自治规范或者契约的性格,在适用公司章程具有自治规范或者契约的性格,在适用法上具有优先的效力,因此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公司章法上具有优先的效力,因此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应成为瑕疵的事由。
程应成为瑕疵的事由。
鉴于章程仅是规范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鉴于章程仅是规范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时,第三人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时,第三人往往无从知晓,如将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认定为无往往无从知晓,如将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认定为无效,效,会影响交易安全及社会秩序,导致对第三人的会影响交易安全及社会秩序,导致对第三人的不公平,因此,不宜将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确定为无效不公平,因此,不宜将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确定为无效的事由,而应当界定为决议撤销的原因。
的事由,而应当界定为决议撤销的原因。
二、原告身份二、原告身份
(一)无效之诉的原告
(一)无效之诉的原告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11条条与股东会或者股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二)撤销之诉的原告
(二)撤销之诉的原告德国、日本和韩国的立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德国、日本和韩国的立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权人包括股东、董事和监事。
但我国台湾地区的撤销权人包括股东、董事和监事。
但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原则上限定适格的原告仅为股东。
立法原则上限定适格的原告仅为股东。
1.1.原告是否在原告是否在“决议时决议时”和和“起诉时起诉时”都具有股都具有股东资格东资格提起撤销之诉的股东并非一定为参加决议的股东,提起撤销之诉的股东并非一定为参加决议的股东,但从起诉时到判决确定为止应保持股东资格。
但从起诉时到判决确定为止应保持股东资格。
不要求股东为决议之际的股东,只要是提诉时的不要求股东为决议之际的股东,只要是提诉时的股东即可。
股东即可。
“若决议时尚未取得股东地位者,纵股东会决议具若决议时尚未取得股东地位者,纵股东会决议具有瑕疵,因未涉及其权益,自无从取得此形成权,因此有瑕疵,因未涉及其权益,自无从取得此形成权,因此,决议时具有股东身份者,始得起诉。
,决议时具有股东身份者,始得起诉。
”第第22条条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公司股东身份。
2.2.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是否具有撤销权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是否具有撤销权股东未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未给股东未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未给予会议通知;
二是收到会议通知,但被不当拒绝出席予会议通知;
二是收到会议通知,但被不当拒绝出席股东大会;
三是收到会议通知,但未参加会议。
股东大会;
对于前两种情形,缺席股东对基于自己存在的程对于前两种情形,缺席股东对基于自己存在的程序瑕疵享有撤销权,没有任何疑问。
序瑕疵享有撤销权,没有任何疑问。
至于第三种情形,台湾判例上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一种观点主张:
“得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者,得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者,以已出席之股东并当场对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表示异议以已出席之股东并当场对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表示异议者为限,已受通知或公告而未出席之股东,者为限,已受通知或公告而未出席之股东,不得提不得提起此诉讼。
起此诉讼。
”“惟未出席股东会之股东,既不可能事先预知股惟未出席股东会之股东,既不可能事先预知股东会决议有违反章程或法令之情事,亦无法当场表示东会决议有违反章程或法令之情事,亦无法当场表示异议,则应许其于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异议,则应许其于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
诉。
”第第55条条公司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的股东会、股召集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无效;
公司虽未;
公司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股东参加了会议或者参加了投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股东参加了会议或者参加了投票表决,原告起诉时间符合公司法第票表决,原告起诉时间符合公司法第2222条第条第22款规定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撤销判决的法律效果三、撤销判决的法律效果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的判决,其效力及于撤销权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的判决,其效力及于撤销权人、公司以及第三人,即判决具有对世效力。
人、公司以及第三人,即判决具有对世效力。
如如日本公司法典日本公司法典第第838838条规定:
“认可有关认可有关公司组织的诉讼请求的生效判决,同样对第三人有公司组织的诉讼请求的生效判决,同样对第三人有效。
效。
”韩国商法典韩国商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也有类似的规定。
股东会决议有团体法上行为的性质,当决议存在股东会决议有团体法上行为的性质,当决议存在瑕疵时,要求统一地决定其法律效果。
如果在部分人瑕疵时,要求统一地决定其法律效果。
如果在部分人的法律关系上有效,在其他人的法律关系上视为无效,的法律关系上有效,在其他人的法律关系上视为无效,则会引起团体法上法律关系的混乱。
则会引起团体法上法律关系的混乱。
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后,以决议为基础的公司行为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后,以决议为基础的公司行为是否溯及无效?
是否溯及无效?
决议中诸如董事、监事的报酬决定,依该决议即决议中诸如董事、监事的报酬决定,依该决议即发生一定的效果,其履行也不影响第三人的权益,且发生一定的效果,其履行也不影响第三人的权益,且须溯及否定决议的效力,始能达到撤销决议的目的,须溯及否定决议的效力,始能达到撤销决议的目的,故此类判决有溯及力。
故此类判决有溯及力。
团体法上的行为即使存在瑕疵,在法律上仍应尽量团体法上的行为即使存在瑕疵,在法律上仍应尽量尊重过去已发生的事实关系,如果不予尊重,将使公司尊重过去已发生的事实关系,如果不予尊重,将使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长期累积而陷于混乱、难以解对外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长期累积而陷于混乱、难以解决的地步。
决的地步。
因此,公司法在对待以瑕疵决议为基础的行为时,因此,公司法在对待以瑕疵决议为基础的行为时,不必当然将瑕疵决议的效力溯及既往,而应视具体情形不必当然将瑕疵决议的效力溯及既往,而应视具体情形尊重既成事实,承认其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尊重既成事实,承认其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第99条条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时,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时,该决议自始没有法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律约束力,但公司依据该决议设立的对外法律关系,但公司依据该决议设立的对外法律关系,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
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
四、撤销之诉滥用的规制四、撤销之诉滥用的规制
(一)裁量驳回制度
(一)裁量驳回制度该项制度最先由该项制度最先由日本商法典日本商法典于于19381938年修正时年修正时确立,规定:
确立,规定:
“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法院可以斟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法院可以斟酌决议的内容、公司现状及其他一切情事,认为撤销酌决议的内容、公司现状及其他一切情事,认为撤销不适当时,可以驳回起诉。
不适当时,可以驳回起诉。
”该规定在该规定在19501950年的商法修改时被删除,直到年的商法修改时被删除,直到19811981年商法再次修正时又重新恢复该项制度,但其内容已年商法再次修正时又重新恢复该项制度,但其内容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现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现行日本公司法典日本公司法典第第831831条第条第22款的规定:
款的规定:
“在提起撤销决议之诉的情形下,在提起撤销决议之诉的情形下,法院如果认为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虽然违反法令或章法院如果认为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虽然违反法令或章程,但其违反的事实不严重而且不影响决议时,可以程,但其违反的事实不严重而且不影响决议时,可以驳回请求。
驳回请求。
”第第66条条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件,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驳议案件,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2)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有明确的自主行为,接受了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有明确的自主行为,接受了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3)(3)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又形成了新的决议,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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