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政治制度-第14讲-选举的过程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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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农业、商业、银行业等;
1922-30年的爱尔兰议会;
意大利的法西斯主义时期;
1934年的奥地利、1933年后的葡萄牙;
1985年后的香港立法局仍使用。
(一)选区划分1.乡议局(21)2.渔农界(40)3.保险界(12)4.航运交通界(12)5.教育界(20)6.法律界(20)7.会计界(20)8.医学界(20)9.生服务界(20)10.工程界(20)11.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20)12.劳工界(40)13.社会福利界(40)14.地产及建造界(12)15.旅游界(12)16.商界(第一)(12)17.商界(第二)(12)18.工业界(第一)(12)19.工业界(第二)(12)20.金融界(12)21.金融服务界(12)22.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40)23.进出口界(12)24.纺织及制衣界(12)25.批发及零售界(12)26.资讯科技界(20)27.高等教育界(20)28.酒店界(11)29.饮食界(11)30.中医界(20)3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41)32.香港雇主联合会(11)33.港九各区议会(21)34.新界各区议会(21)35.香港中国企业协会(11)3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6)37.立法会(60)38.宗教界(40)香港选举委员会38个界别分组
(一)选区划分2、小选区制与大选区制按“地域代表制”进行选举,首先要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选举区,在选举区内进行投票。
选举区根据所选出议员数目不等,又分为小选举区和大选举区两种。
Singlememberconstituencies-electionstothesenateofPoland
(一)选区划分小选举区制,又称为“单选举区制”,即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代表。
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都采用小选举区制。
在一个选区里,每个政党提出一名候选人,获得多数票者即可当选。
大选举区制,又称为“复选举区制”,即每个选区可选出两名以上的议员。
德国、意大利等国家采用的就是这种选区制度。
在每个选区内,各政党提出一份候选人名单,选民对候选人名单投票,也就是对各个政党投票。
(一)选区划分小选举区制对大党较为有利因为每个选区产生一名代表,使得党内意见易于集中,避免出现政党内部竞争议席的局面。
实行小选区制通常采用多数代表制的计票方法,由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这样比较容易产生胜利者,选举过程也相对简单,开支相对节省。
(一)选区划分小选区制不利于小党派竞争席位因为小党派的候选人往往不如大党派候选人有影响,而一般说来选民常把选票投给知名度大、影响力强的候选人。
当一个选区的选民意向不统一,投票比较分散,加上采用相对多数的计票方法,即获得相对多数的候选人获胜时,选举结果往往不能代表该选区大多数选民的意愿,大多数选民的投票实际上被浪费掉了。
(一)选区划分采用大选区制并实行比例代表制时,相对来说较利于小党派因为每个选区产生多名代表,所以选民投票的选择机会多一些;
每个政党根据所得选票分配议席,所以选票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利用,得票较少的政党也能够按比例在议会中分配到一定议席。
(一)选区划分采用大选区制的缺陷由于每个政党并不是只出一名候选人,而是提出一个候选人名单,所以党内容易发生竞争候选人资格的情况,由此造成党内意见分歧;
选举过程相对复杂化,选举费用也随之加大。
采用大选区制也可以采用多数代表制的计票方法,即谁得票多谁当选,这种情况并不一定对小党派有利,如果小党派所得选票较少,照样无法分得议席。
从西方各国选举结果看,通常都是大党派获胜,即使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也不过是由几个主要政党轮流执政。
(一)选区划分有些国家并不是只实行单一的选区制,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时期,法国曾在大省实行大选区制,个别地方实行小选区制。
有的国家则在不同历史时期采用过不同的选区制度。
如英国、法国、日本历史上曾多次实施大选区制(5人)、中选区制(每个选区选出2-5名议员)、和小选区制。
日本在1946年大选时曾采用大选区制,1947年改用中选区制,1994年改为小选区和比例代表制选区并行制。
(一)选区划分3、选区划分的原则与选举地理学选区划分总原则:
体现平等代表权,每一议席所代表的选民数大体相等。
第一,“一人一票”、其票等值的原则。
即每个选区同等数量的代表必须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而且每个选民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此要求每个选区选民的数量应该大致相等,并按照选民的数量产生一定比例的代表名额。
第二,根据自然界限划分选区的原则。
通常在基于人口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地理条件或行政区域来划分选区。
如果选举区与行政区划分一致,那么,行政区变动时,选举区也必须随之重新划分。
(一)选区划分第三,按照人口变动不断改划选区的原则。
因此要求经常进行人口普查,每次人口普查之后,必须按人口变动情况重新改划选区,以保证议员的代表权平等。
然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违背上述划分选区基本原则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为选区的划分对各个政党竞选能否获胜关系重大,所以西方各国主要政党都力求采取对本党有利的选区制度,通常的做法就是不按照人口比例或者不根据自然界限来划分选区。
(一)选区划分“选举地理学”:
化零为整、化整为零化零为整:
将本党占有较大势力的小片区域连在一起,形成一个选区,使本党有可能在这个选区中获胜。
把不支持本党的选民集中划在某一选区,使本党候选人虽然失去在该选区获胜的机会,但在其他选区却可能连连获胜,而对立党派的候选人却在赢得该选区多数选票的同时,在其他选区中失利。
化整为零:
把不支持本党的选民分散到各个选区去,使他们在各个选区都不可能形成多数势力,这样使本党有可能在各选区中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
(一)选区划分
(一)选区划分这种凭藉政治权力人为地制造有利于本党竞选获胜的选区划分方法,被称为“选举地理学”。
玩弄“选举地理学”所造成的结果便是使不同的选区人口数量悬殊很大,并使全国选区出现奇形怪状的情形。
(一)选区划分杰利火蛇(Gerrymandering):
为了获胜而不公正地划分选区。
渊源:
马萨诸塞州州长ElbridgeGerry(拒绝在宪法上签字的三人之一)在1812年任州长期间,负责把该州划分为新的参议员选区。
他不顾选区的自然和传统的划分,为保证他所属政党在此州绝大多数选区能够获胜,任意划分选区,其中一个选区Essex县的形状恰似一条火蛇(Salamander),于是一家地方报纸的编辑把这位州长的姓同火蛇结合起来称为“gerrymandering”,以此来讽刺为有利于执政党而不合理地划分选区的行为。
(一)选区划分平等选举权美国德克萨斯州曾出现过最大的众议员选区有951527人,最小的众议员选区为216371人。
人口如此悬殊的选区同时存在,所产生的议员不能代表同等数量的选民,因此破坏了“一人一票”的原则。
由于“选举地理学”与按自然界限划分选区的原则相抵触,因此受到了广泛的批评。
196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选区划分舞弊案件中宣布:
各州保留不按人口比例划分选区而产生的州议会是违反宪法的。
为此,美国各级法院着手重新规定各州议会的组织方式。
1964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将这一原则运用于众议员选区划分上,指出要“使一个人在众议员选举中所投的票与另一个人所投的票有同等价值”,重申了平等选举权原则。
(二)选民登记与候选人提名1、选民登记主要是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对符合选民资格的给予登记,成为合法选民。
选民登记是确认合格选民必经的法律手续,其过程就是将审查合格的公民编入选民名册,并发给选民证。
选民登记制度最早在法国实行,英国于1832年开始有选民登记。
美国比较普遍的选民登记方式是,在选举活动公布之后的具体时间内,由选民本人到选区的选民登记部门进行个人登记,通常按照拟定的要求填写各种表格或者回答有关问题。
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即被列入名册。
(二)选民登记与候选人提名由于选民登记很繁琐,因此在美国公众中以及舆论界受到一定的批评。
许多人认为美国近些年来选民投票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选民因厌烦这种选民登记的方式而拒绝登记,因此放弃了参加选举。
欧洲大多数国家通过地方官员登记工作或者通过人口普查方式进行选民登记,在此基础上列出选民名册,再经过严格核实后确定选民名册。
(二)选民登记与候选人提名2、候选人资格一般说来,候选人资格比选民资格要高。
因为从理论上讲,候选人要代表一定的选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因而需要具备传达选民的意愿,并能为选民赢得一定利益的能力。
各国选举法规对候选人资格作了如下规定:
年龄资格国籍资格居住限制职业限制
(二)选民登记与候选人提名年龄资格规定一定的年龄资格,其目的在于使候选人能够具备一定的实际经验,在政治上较为成熟。
候选人的最低年龄一般都高于选举人的年龄标准。
如英国众议员为21岁,德国联邦议员为21岁,法国国民议会议员为23岁,美国、意大利众议员为25岁。
在两院制议会中,上议院议员(参议员)年龄标准普遍高于下议院议员(众议员)。
如美国规定参议员最低年龄为30岁,意大利参议员为40岁,法国参议员为35岁。
总统候选人的年龄要求则更高些,美国规定当选总统者须年满35岁,德国、法国规定要满40岁,意大利规定须50岁。
(二)选民登记与候选人提名俄罗斯法律规定:
凡是年满21岁并有选举权的公民都有当选为国家杜马代表的权利,凡是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权参加国家杜马的选举,只有那些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和被羁押的人除外。
中国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民登记与候选人提名国籍资格候选人必须是本国公民,否则便没有被选举的资格。
对此,有的国家还作出具体规定。
美国宪法规定,移居美国并取得美国国籍7年才有资格竞选众议员,取得国籍9年才有资格竞选参议员;
而美国总统必须是出生在本土的公民,任何移民均没有资格当选此职。
居住限制一般说来,议员是来自各地区的代表,而且各国都对每个具体地区产生议员的固定数额做了规定,同时还规定议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地区的居民,这样就可以使当选者充分掌握当地的实际情况,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选民登记与候选人提名职业限制有些国家规定,从事某些职业者不得竞选议员或其他公职。
英国、德国规定常任文官不得竞选议员;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规定行政官员、法官不得竞选议员。
而且,议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如有行政官、文官、法官等竞选议员,需事先辞去原有公职,否则应退出竞选。
法国选举法规定,高级行政官员、法官、军官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议员竞选,并且在他们御任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在其曾经担任职务的选区当选(此项规定根据职位高低不同,限制时间在6个月至3年之内)如果在选举完毕之后或于议员任内发现以上人员当选,该议员将被剥夺作为议员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选民登记与候选人提名西方国家对议员候选人职业的限制,是遵循以下理论原则的:
第一,不危害分权这一宪法性原则。
确保议员在经济上和职业上不从属或不依赖于政府,才可能保证立法权独立。
第二,确保议员的独立地位。
从法律上避免发生议员可能受私利诱惑而亵渎职权的情况。
为此,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议员不得兼任政府、国际和外国组织、司法机关或宪法委员会的职务,不得兼任国家或私人赢利性机构的职务。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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