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登记公示与公信力构造优质PPT.ppt
- 文档编号:15634233
- 上传时间:2022-11-09
- 格式:PPT
- 页数:46
- 大小:1.18MB
物权法定原则、登记公示与公信力构造优质PPT.ppt
《物权法定原则、登记公示与公信力构造优质PPT.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定原则、登记公示与公信力构造优质PPT.ppt(4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常鹏翱:
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2007二、德国二、德国【德德】鲍尔、施蒂尔纳:
鲍尔、施蒂尔纳:
德国物权法德国物权法【德德】曼弗雷德曼弗雷德沃尔夫:
沃尔夫:
物权法物权法三、日本三、日本【日日】我妻荣:
我妻荣:
新订物权法新订物权法【日日】近江幸治:
近江幸治:
物权法物权法第一讲第一讲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n问题问题:
n1.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私法自治吗?
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私法自治吗?
n2.物权法定有哪些功能?
物权法定有哪些功能?
n3.物权法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吗?
物权法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吗?
值得学习的相关论文值得学习的相关论文n1.梁上上梁上上:
物权法定主义:
在自由与强制之物权法定主义:
在自由与强制之间间,法学研究法学研究2003.3n2.苏永钦:
苏永钦:
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中国社中国社会科学会科学2005.6n3.常鹏翱常鹏翱:
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法法学研究学研究2006.5n4.张巍:
张巍:
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的经济分析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的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2006.45.王利明: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北方法学北方法学2007.16.李富成:
李富成:
中国语境中的物权法定问题,中国语境中的物权法定问题,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研究2007.27.杨代雄:
杨代雄:
物权法定原则批判物权法定原则批判,法制与社法制与社会发展会发展2007.48.高圣平:
高圣平:
物权法定主义及其当代命运物权法定主义及其当代命运,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8.39.陈本寒陈本寒:
也论物权法定原则也论物权法定原则,法学评论法学评论2009.410.龙卫球:
龙卫球:
物权法定原则之辨物权法定原则之辨,比较法比较法研究研究2010.6一、概念一、概念n谢在全:
指物权的指物权的种类、内容种类、内容由法律直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创设法律没有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
的物权。
n李开国李开国:
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
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种类,禁止当事人任意创设;
物权的内容;
物权止当事人任意创设;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方式均由法律规定。
的设立与变动方式均由法律规定。
含义含义n1.1.类型强制类型强制:
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
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所不承认的物权。
n【“居住权居住权”之争之争】【】【永租权永租权】n申卫星:
我国设立居住权必要性的多重申卫星:
我国设立居住权必要性的多重视角,视角,中国法学中国法学2005n2.2.内容固定内容固定:
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
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任何人确定的物权内容不得直接规定,任何人确定的物权内容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二、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n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第第5条规定:
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n日本日本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75条:
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条:
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者外,不能创设。
法律规定者外,不能创设。
n我国台湾我国台湾民法典第民法典第757条:
物权,除依法律条:
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能创设。
(或习惯外,不能创设。
(2009年修订)年修订)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民法典均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民法典均无明文规定,但解释上皆认可此原则。
无明文规定,但解释上皆认可此原则。
三、物权法定的理由三、物权法定的理由n1.1.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
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
n2.2.有利于构建一国物权体系,维护基有利于构建一国物权体系,维护基本经济制度。
本经济制度。
n3.3.确立物权公示的方法,确立物权公示的方法,有利维护交有利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
易秩序与安全。
n4.明确物权类型,明确物权类型,有助于发挥物尽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
其用的经济效益。
各国确立的物权各国确立的物权n法国民法法国民法:
所有权、用益权、居住权、所有权、用益权、居住权、n地役权、优先权、抵押权、质权地役权、优先权、抵押权、质权n德国民法德国民法:
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先买权、物上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先买权、物上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质权质权n日本民法日本民法: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留置权、先取特权、抵押权、地役权、留置权、先取特权、抵押权、质权。
质权。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种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种类类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采矿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捕鱼权捕鱼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留置权典权的废止。
典权的废止。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批判四、物权法定原则的批判n1.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新的物权难以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新的物权难以得到承认。
得到承认。
n2.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私法自治,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私法自治,违背了民法宗旨。
民法宗旨。
n3.物权法定原则抑制了民商事活动,不利物权法定原则抑制了民商事活动,不利于经济发展。
于经济发展。
n以让与担保(按揭担保)为例说明。
以让与担保(按揭担保)为例说明。
五、物权法定原则的完善五、物权法定原则的完善n1.习惯法包含说。
如台湾民法、我妻荣。
习惯法包含说。
n2.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
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
与物权体与物权体系不冲突;
系不冲突;
与现代物权观念不矛盾;
不妨碍公示才承认习惯法上物权。
n3.物权法定缓和解释说。
物权法定从宽物权法定缓和解释说。
物权法定从宽解释。
基础性物权法定;
功能性物权可解释。
功能性物权可自由创设。
自由创设。
梁上上梁上上论文。
论文。
六、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六、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n1.当事人所创设的物权不被法律认可。
如当事人所创设的物权不被法律认可。
如居住权、铺底权。
居住权、铺底权。
n2.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n3.无效的物权转换为其他有效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物权转换为其他有效的法律行为。
n如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解释为保证。
如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解释为保证。
第二讲第二讲物权公示与公信力构造物权公示与公信力构造n问题:
问题:
n1.物权为何要公示?
物权为何要公示?
n2.登记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区别?
登记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区别?
n3.登记公信力的善意要件是主观善意抑登记公信力的善意要件是主观善意抑或客观善意?
或客观善意?
应阅读的论文:
n1.朱广新: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朱广新: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度,限度,法学研究法学研究2009年第年第4期。
期。
n2.程啸:
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簿的公信程啸:
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簿的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中外法学中外法学,2010年第年第4期。
n3.王洪亮:
论登记公信力的相对化,王洪亮:
论登记公信力的相对化,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年第5期。
一、公示一、公示公信公信n公示与公信两者密不可分,是一项统一公示与公信两者密不可分,是一项统一的物权法原则。
此原则贯穿于物权变动的物权法原则。
此原则贯穿于物权变动制度之中。
制度之中。
n物权法物权法【第六条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公示二、物权公示n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应当具有法定的向社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应当具有法定的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形式。
会公众公开的形式。
n静态公示形式静态公示形式动产:
占有动产:
占有n不动产:
登记记载不动产:
登记记载n动态公示形式动态公示形式动产:
交付动产:
交付n不动产:
登记不动产:
登记为什么要公示?
为什么要公示?
n1.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应受到他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应受到他人的尊重;
人的尊重;
n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应具有识别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应具有识别性,并能被他人知悉;
性,并能被他人知悉;
n3.物权依法公示才具有社会公信力,才物权依法公示才具有社会公信力,才能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能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n即使登记记载错误,与登记名义人为交即使登记记载错误,与登记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受到法律保护。
易的善意第三人也受到法律保护。
三、登记的效力三、登记的效力n
(一)推定效力
(一)推定效力n物权法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效力。
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和内容的根据。
n【例例】父亲所在单位房改房,儿子出钱父亲所在单位房改房,儿子出钱购买,登记于父亲名下,购买,登记于父亲名下,
(二)权利正确性效力
(二)权利正确性效力【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簿为准。
【例例】小偷盗取房产证并变造出卖小偷盗取房产证并变造出卖(三)善意第三人保护效力(三)善意第三人保护效力即登记的公信力。
即登记的公信力。
四、登记的效力模式四、登记的效力模式n
(一)登记要件主义
(一)登记要件主义n【第九条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外。
n【瑞士民法第瑞士民法第656条条】取得土地所有权,取得土地所有权,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
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
(二)登记对抗主义
(二)登记对抗主义n【日本民法典第日本民法典第177条条】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三人。
n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4条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n【第第129条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应当登记的,应当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应当登记的,应当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
n【第第158条条】地役权登记的规定。
地役权登记的规定。
五、登记公信力的法律构造五、登记公信力的法律构造n1.登记错误的存在;
登记错误的存在;
n【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法律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定 原则 登记 公示 公信力 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