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社会保险法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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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专门法律,主要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基金管理、保险基金监督等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滞纳金和其他渠道税收优惠:
1、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纳费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2、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本框架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失业保险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体系险种险种单位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缴纳基数缴纳基数缴纳比例缴纳比例缴纳基数缴纳基数缴纳比例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14%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新成立单位或当年新增职工按本人第一个月工资确定(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8%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11.50%2.00%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3元/月。
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免缴。
医疗困难补助资金1元/月。
工伤保险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为0.5%、0.8%、1.2%(每年根据用人单位收支比例实行浮动费率调整)失业保险2%1%(其中农村户口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1.20%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三条全部职工应当按照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计算企业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时,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养老保险享受的待遇养老保险享受的待遇正常给付的条件正常给付的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十五年(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非正常给付的条件非正常给付的条件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
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
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
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3、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法定退休年龄:
(一)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
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
低限为0.6,高限为3。
举例:
假定女职工在55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累计缴费年限为30年时,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假设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0万,计发月数按照180个月(15*12)。
基础养老金=4000元(1+0.6)2301%=9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00000/180=556元合计每个月养老金:
1516元。
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养老金核算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五)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未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医疗保险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由个人按月缴纳;
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
具体划入比例为:
35周岁(含)以下0.4%;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
45周岁以上1%。
2、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按月划入,当年产生的差额部分在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调整。
个人账户当年结余部分,跨年度后转为历年资金。
3、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
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机构等级医疗机构等级在职在职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三级三级24%18%二级二级20%15%其他其他16%12%社区社区14%8%11、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在职人员:
1000元企业退休人员:
300元医疗机起付起付标准至2万元2万元至4万元4万元至18万元18万元以上构等级标准(元)在职退休在职退休在职退休在职退休三级80024%18%18%12%12%6%12%12%二级60020%15%15%10%10%5%10%10%其他30016%12%12%8%8%4%8%8%社区30014%8%10%6%8%4%8%8%2、住院起付标准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住院起付标准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保开支范围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保开支范围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条件工伤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承担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治疗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认定工伤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其他: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员工发生工伤后员工送定点医院治疗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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