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1-3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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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多次向乙催要无果,只得向乙的父亲要求交付自行车。
乙父认为,甲乙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没有订立民事合同的能力,故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乙父同时表示,自行车不卖,至于甲交付的200元,由于甲使用自行车已有一段时间,应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故只愿意归还一半即100元。
甲不同意,协商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之前,故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是民法通则。
本案中的买卖合同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如果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虽然结果一致,但由于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上,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故判决理由也就有所不同。
虽然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本案的判决结果是一致的,但判决依据却存在区别。
如果本案中乙的父亲承认自行车买车行为,判决结果就会大相径庭。
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必须引起注意。
由于合同法颁布之后,按照同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法律效力后法由于先法的原则,在合同法颁布之后的案件,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理评析:
案例11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两个未成年人之间自行车买卖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自1987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n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n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人代理民事活动。
n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自1999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
)n第九条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n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第一部分合同的成立案例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工行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04年5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支行)和陈某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工行支行向陈某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人民币94000元,用于购买苏州新区某住房,贷款期限10年,自200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月利率为4.8,每月按等本金还款。
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0.21罚息。
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借款人连续3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等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
合同抵押条款约定借款人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本合同所购房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
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基本案情:
案例2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工行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陈某及其妻李某在购房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抵押人处共同签署了名字。
工行支行随后按约放货。
但截止到2006年5月21日,陈某累计超过6个付款期未按约还款,共欠工行支行贷款本金79116.73元,利息1174.54元,逾期利息879.44元,合计结欠贷款本息81170.71元。
对此,工行支行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另查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陈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在中国台湾省台北市结婚,涉案房屋所有权为李某与陈某共同共有。
再查明,陈某、李某在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上签署名字后并未办理他项权证。
法理评析基本案情:
案例2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工行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属于借款合同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主题资格问题、涉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以及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效力问题。
在这些问题之中,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主要是银行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问题,主要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缔约能力,尤其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合同缔约能力的问题。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问题,但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得到确认的,只要分支机构在授权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参加民事活动、缔结合同,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就不存在瑕疵。
也就是说,决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缔约能力的不是其法人资格,而是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实际上处于待定或未定状态。
案例2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工行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改,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一)(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法条链接第一部分合同的成立案例3合同订立的方式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房屋买卖纠纷案案例33合同订立的方式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房屋买卖纠纷案基本案情:
2004年2月23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李某承担该房地产公司的一楼综合楼(含主楼及厨房),租金每年8万元,李某用于经营餐饮服务,期限8年,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止。
该合同第8条约定,在两年租期内,乙方(李某)如购买该房屋,甲方(房地产公司)按人民币113万元转让给乙方,并将乙方两年房租抵扣房款,如两年后购买,则乙方不再享此优惠条件。
合同生效后,李某交纳第一、第二年租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
在约定期限内李某按约向房地产公司发出购买该房屋承诺,并于2006年5月26日在公证人员参加下通过邮局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售房处寄送购房承诺书,表示购买该房屋。
2007年3月20日,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以140万元价将该房屋抵偿给第三人赵某,同年10月将该房屋交接给第三人,但该房屋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33合同订立的方式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房屋买卖纠纷案本案的要约是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可被撤销的要约。
在二审中,房地产公司曾表示,自己在2006年初就已明确拒绝李某的购房意愿,人民法院以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为由,认为房地产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实际上,即使房地产公司能够证明其拒绝过李某的购买意愿,该抗辩也是无效的。
在法律上,房地产公司拒绝李某的意思表示,可视为是对先前要约的撤销,但因其在要约中规定了对方承诺的期限,就意味着房地产公司已明确放弃了要约的撤销权,按照合同法规定,其撤销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要约、承诺均符合法律规定,在李某发出购房承诺书并成功送达房地产公司之后,双方就涉案房屋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
据此,房地产公司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李某的购房主张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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