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分析new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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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部分条款。
变更的条款应当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行的有效条款,已履行完毕的条款则无变更的必要;
而无效的条款应予以取消,不适用于变更。
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是依法可变更依法可变更的条款,依法不应作为变更对象的条款,即法律不允许变更的条款,不得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是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所指向原因所指向的条款,劳动合同的变更由于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不同,所应变更的条款也就有所差异。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劳动合同期满后是不能再变更的。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变更应当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一般为:
预告变更要求对方作出变更答复签订变更协议鉴证或备案因劳动合同的变更给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造成损失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劳动合同,谁负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作修改、补充的条款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
劳动者一方也有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请求的权利。
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最后:
最后:
依照法律,依照法律,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形成书面,切实履行。
切实履行。
案例一:
2008年2月,贾某被甲汽车公司聘为检测技术员,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9年4月中旬,该公司因经营困难被乙汽车公司兼并。
兼并时,甲汽车公司未解除贾某的劳动合同,乙汽车公司派贾某到市区另一销售点继续从事检测。
4月下旬,乙汽车销售公司通知贾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贾某认为这是变相解除原劳动合同并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是乙公司规避法律义务,所以拒绝签订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乙公司则认为,这次签约属于变更原劳动合同。
提问:
乙公司与贾某签订劳动合同,是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还是变更劳动合同?
贾某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
乙公司作为兼并方,承继了甲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其包括甲公司与贾某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也可以说,是乙公司接替甲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乙公司可以向贾某提出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
这种情况下,不能视为解除原劳动合同,而是原劳动合同的变更。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案例二:
史上最贵清洁工史上最贵清洁工:
高薪白领怀孕被转岗扫厕所高薪白领怀孕被转岗扫厕所“雇员负责清扫公司男、女厕所,负责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工作。
”原本担任上海某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小姐,在怀孕后从人事部门接到这份换岗不换薪的合同后,令她气愤不已。
“我月薪9000元,如果签了这份合同,估计就成了史上最贵的清洁工了”杨小姐如是说。
该公司表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确实没有其他岗位可以安排,该工作也符合怀孕妇女的工作强度,公司作出的所有决定均符合劳动法规定。
事件发生后,引起网友的热议:
网友“猪油三”认为,公司项目组已经解散,原有工作岗位不存在,换岗也很正常,让杨华做的工作也没有超过一个孕妇的体力限制。
他认为,所有提反对意见的人,都应该从公司角度设身处地考虑。
但网友“飞飞”则表示,不管该孕妇的工作能力如何,就劳动合同来说,让一个孕妇去扫洗手间,绝对无法接受。
员工怀孕了难道就没有能力做资深策划了?
”分析:
本案实际上是单位单方面做出员工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的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变岗变薪需要双方协商决定,不能由企业单方面强制执行。
即使薪资不变也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何况劳动者为怀孕妇女,公司的这一做法于法于情都是不能容忍的。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案例三:
王小姐原来在离家几百米的药店上班,但公司现在调其到离家差不多三十公里的地方上班,上班时间从原来的一周5天每天8小时调整为一周5天半。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没有写明工作时间,也没有具体工作地点,合同上的工作地点是:
某某医药公司。
王小姐原来工作的是加盟该公司的药店,现在公司要求其到总公司。
请问公司的要求是否可行?
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具体写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但从劳动合同一贯的执行状况来看,王小姐一直在药店上班,而并非在总公司上班。
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及公司做法的合理性考量,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要获得王小姐的同意。
案例四:
王某,女,2006年10月被某棉纺厂招聘为合同制工人,在纺织车间工作,合同期5年。
2008年8月,王某向厂劳资处报告经医院检查自己怀孕8个月,医院建议停止上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中间休息,以免影响胎儿和孕妇健康。
车间温度高,噪间大,站的时间久,加之要上夜班,为此,王某要求厂部调换相对轻松的不上夜班的工作岗位。
而厂方以车间人手不够,没有先例为由拒绝调换,提出要么继续上夜班,要么扣发工资、奖金。
王某遂以自己身体实在吃不消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孕妇在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工作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调换工作,变更其工作内容。
本案中王某怀怀孕8个月,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可以要求停止夜班劳动,享受工间休息待遇,用人单位应该为其变更工作岗位,厂方拒不同意,并以扣工资奖金相威胁是错误的,应当纠正。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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