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课件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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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岳之首,古名“岱宗”天下第一山,责任重于泰山,寓意是责任比泰山还重。
失去责任,随之而来的就是事故。
而事故背后就是哭声,是血泪,是家庭的破碎,是企业的泥潭,是社会不负之重。
安全系于责任,责任重于泰山:
二、安全责任意义安全系于责任:
安全安全有多种喻义:
“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一般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等事故社会只有安全才能稳定、生命只有安全才能延续、生产只有安全才能不息。
只有安才能全、只有安才能生,无安则危、无安则缺。
我们以近年实际数据来说明。
近十年我国事故死亡人数10万以上,伤70万人,犯职业病60万人,每年造成140万个家庭悲剧,十年造成1400万个家庭不幸。
出了事故坑三代!
事故损失每年相当于一亿农民颗粒无收。
二、安全责任意义责任是每个人应承担的义务:
若一个人对自己不负责任,做事马马虎虎,充大胆,违章作业,引发事故,会对自己造成伤害。
若一个人对他人没有责任,肆意行事,天下老子第一,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会对他人形成伤害。
为什么有的人一生平安,而有的人倒霉不断,究其原因是责任。
一个人对自己有责任,自己就平安;
一个人对他人有责任,他人平安,自己也少倒霉;
一个团体有责任,集体就和谐。
二、安全责任意义海因里希法则告诉我们,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引起的,而物的不安全状态不会自己形成,也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
加上管理因素可以说事故都是人造成的。
所以说:
没有无法保障的安全,只有不负责任的人。
希望我们多一份责任,防止、减少身边血和泪企业是一张纵横交错的安全责任网,安全责任不能挂空挡。
二、安全责任意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直是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出了事故好追究)。
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
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
三、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要求安全生产法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落脚点,其安全生产责任是十分重大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4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5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10条第二款又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可以归结以下5条:
1、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5、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三、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要求为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送审稿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1)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职责,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十八条)。
三、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要求
(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第二十条第四款)。
三、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要求(3)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
送审稿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第二十五条)。
三、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要求(4)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
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四十一条)。
三、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要求(5)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十条)。
三、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要求(6)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第四十五条)三、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要求(7)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第六十三条)。
三、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要求安全投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送审稿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第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第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四十七条)。
四、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四、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五、企业主要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五、企业主要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安全责任制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督促和指导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四)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承担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五)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五、企业主要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长安全责任制一、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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