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公司决议案)复稿PPT文件格式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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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4月17日,由前述投资人设立的佳动力公司经上海市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核准登记成立。
2006年11月18日,佳动力公司根据已召开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除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原章程对应内容外,公司股东变更为葛永乐(出资额40万元,占注册资本40%)、李建军(出资额46万元,占注册资本46%)、王甲(出资额14万元,占注册资本14%),公司章程对股东变更进行了修改。
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李建军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载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佳动力公司董事会于当日,由董事长葛永乐电话通知,召集并主持在公司浦三路某号会议室召开。
出席董事会董事成员应到3人,实到3人。
原告诉求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答辩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观点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召集、表决程序上与公司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召集、表决程序上与公司法及章程并无相悖之处,但董事会形成的法及章程并无相悖之处,但董事会形成的“有故有故”罢免罢免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事实依据,存在重大偏差,基于此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事实依据,存在重大偏差,基于此失实事实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失实事实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决议结果是失当的。
从维护董事会决议形成的公正、合决议结果是失当的。
从维护董事会决议形成的公正、合法性角度出发,李建军主张撤销法性角度出发,李建军主张撤销20082008年年77月月1818日佳动力公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予支持。
至于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出于司董事会决议,可予支持。
至于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出于公司治理需要,需对经理聘任进行调整,应在公司法及公司治理需要,需对经理聘任进行调整,应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
公司章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
一一审争争议焦点焦点
(一)2009年7月18日董事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形成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从李建军举证的临时董事会决议可以看出该会议议题与之前李建军知悉的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内容相同,本案中董事会召集程序与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相符。
根据章程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议事方式,除法律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案中,李建军称其到会后即有其他董事宣读已拟好的决议,而该决议并未经会议进行讨论。
佳动力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未出具会议讨论的记录,称相关记录被李建军当场撕毁。
李建军对撕毁会议记录予以否认。
原审法院认为,通知召集董事会时是否告知会议议题,并不影响董事会召集的实质要件。
公司董事会议议事程序也并无法定的议事模式,会议议题一经在会中提出,董事即可按通常方式行使议事的权利,最终形成的决议内容即可成为董事议事的结果。
故李建军主张的未经一一审争争议焦点焦点议事程序即形成决议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二)董事会决议表决权是以占股权三分之二比例还是以一人一票来确定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决定了公司的组织原则、业务范围、经营方式及经营方向,是规范公司行为和公司与他人关系的最基本的文件。
佳动力公司2001年3月18日设立制定的章程,是在工商机关依法备案的唯一章程,至2006年11月因公司股东变更形成了章程修正案,佳动力公司未再对原章程进行过修正。
工商机关处备案的章程记载,除决议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实施,其他包括经理解聘并无表决限制。
李建军出示的未经工商机关备案的2007年1月8日公司章程,佳动力公司另两位董事确认在其上签字,但称不知其中内容且未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具有效力。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佳动力公司称在章程上签字但不知其内容,与常理不符,且在2008年7月18日董事会决议中有要求李建军交还公司章程一一审争争议焦点焦点的内容,如要求李建军交还2001年3月18日工商机关备案的章程则无此必要,故佳动力公司所称的理由不能成立。
该章程虽未在工商机关备案,但并不影响公司出于内部治理需要,在原章程基础上重新订立公司章程,该章程对签名股东具有约束力。
该章程对董事会表决事项载明为,董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该章程并无董事会表决须经占公司股权比例2/3的股东一致同意才能生效的记载。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故本案系争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多数决。
(三)董事会决议免除李建军总经理职务,是因李建军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
该节事实是否存在,李建军主张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能否成立董事会行使罢免权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需要,经理作为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人,其负有公司法规定的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重大权利,经理如在一一审争争议焦点焦点履职中出现重大过错,其行为足以造成公司经营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董事会依法通过决议行使罢免权是正当的。
本案中,李建军是否存在有董事会决议所称的“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的事实,是确定案件争议的关键。
首先,关于佳动力公司炒股投资方案是否通过董事会决议。
根据佳动力公司庭审确认,2007年10月18日佳动力公司在国信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前即以公司资金进行新股买卖,该公司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行为并未通过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方式进行决定。
2007年10月,佳动力公司在国信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从事股票买卖,佳动力公司亦未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进行过决议,该股票买卖的投资行为虽未经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但均是在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同意下实施的,李建军方证人证言证实佳动力公司董事之一王甲对此也属知情。
其次,关于佳动力公司在国信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买卖行为的事实确定。
根据李建军申请的证人梁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王乙、管某的当庭陈述,原审法院派员至国信证券一一审争争议焦点焦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西路证券营业所调取相关的佳动力公司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记载。
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永乐听取证券公司人员介绍后,同意在国信证券公司开设股票账户,并委托国信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公司财务人员证人梁某某受托以佳动力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身份证办理开户手续,具体股票买卖由李建军操作,相关证人证明股东之一王甲对买卖股票是知情的。
佳动力公司确认其公司董事长同意至国信证券公司开户,由李建军负责操作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但称法定代表人私章是控制在李建军手中,开户表上私章并非是本人加盖,李建军买卖股票的品种及账户密码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晓。
佳动力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同意在国信证券公司开户并委实的成立。
托李建军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公司公章及私章由何人加盖,并不影响该节事实的成立。
佳动力公司进而辩称公司董事长得知帐上有1,300万元,同意最多拿出500万元,其后得知股票亏损,佳动力公司董事长愿就该亏损部分与李建军共担责任,但佳动力公司董事长并未同意将其余包一一审争争议焦点焦点括上海科学院490万元科研经费在内的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李建军在未经董事会同意将帐上剩余资金800万元用于买卖股票,在涉及科研经费炒股被追查的情况下,李建军又擅自抛售股票将资金用于归还科研经费,造成佳动力公司800万元的巨额亏损。
对此,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举证进行分析,佳动力公司自称公司董事长同意投入500万元进入二级市场炒股,李建军对此予以否认。
李建军方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王乙、管某的当庭陈述证明,佳动力公司董事长分别向证人称,公司帐上有1,000余万元,如买入证券公司推荐的股票可成为10大股东之一,2008年春节前公司投入1,000余万元赚了200万元,2009年春节前因今年股市不好,股票不如早点抛掉。
李建军举证的资金流水明细显示,2007年10月25日佳动力公司证券账户资金(银行转证券)为11,324,656.30元。
佳动力公司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数额及证人证言均表明,佳动力公司投入股市资金并未显示如佳动力公司所称的限制于500万元以内。
佳动力公司举证2008年10月7日、2009年5月2日公司董事会记录、一一审争争议焦点焦点纪要及决议,会议记录了李建军自称擅自动用800万元炒股,亏损800万元,董事会曾要求李建军不要轻易抛售股票,后李建军擅自抛售股票将款项用于归还上海科学院490万科研经费,董事会要求李建军赔偿公司800万元的损失。
李建军则对两次董事会记录、纪要及决议,称不知道有该会议相关资料的存在,不予认可。
佳动力公司未针对该两次董事会资料向法庭进一步提交会议通知召集、董事签到及李建军到会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的凭据,对其证明的效力难以认定。
据上可知,李建军在国信证券公司进行的股票买卖,包括账户开立、资金投入及股票交易等系列行为,系经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同意后委托李建军代表佳动力公司具体实施,相关反映股票交易的资金流转均在佳动力公司帐上予以记载,据此事实无法得出李建军未经同意,擅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造成亏损的行为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作出决议如下:
一、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李建军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
二、现聘任总工程师王甲为佳动力公司代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三、从即日起五日内,原总经理李建军应交还公司章程、印鉴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账簿(包括所有的原始记录凭证)给董事长葛永乐。
如不交还,属于严重损害股东利益,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
决议由董事葛永乐、王甲及监事签名。
李建军未在决议上签名。
同月27日,李建军向原审法院起诉,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决议依据的事实错误,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方面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为由,请求判令依法撤销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佳佳动力公司不服一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提起上提起上诉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关于董事会决议的撤销之诉,仅需审理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条款对撤销之诉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扩大性解释。
公司法和佳动力公司的章程也均规定董事会有权解雇和聘用经理,且对董事会解聘经理的权力没有任何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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