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案例分析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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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瀛丹公司还向景提交了“重庆渝北瀛丹大厦”立项的批复等相关文件,等待景履行合同。
u景不能向相关部门提供建设资金证明,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但他却在没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对外销售瀛丹大厦的房产。
u瀛丹公司发现后,于2003年11月在重庆市多家媒体上刊登声明,解除与景及其公司的合作关系,并要求返还其刻制、使用的瀛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售房财务专用章等物。
u而从2003年10月至2005年8月,景将瀛丹大厦的部分房产销售给了29户业主,收取售房款506万余元,且据不说明钱款去向。
u案发后,景于9月归案。
二、案件审理二、案件审理u庭审中,景的辩护律师称,景的行为并未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其他任何犯罪。
在该案中,景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他销售房屋,也是一种代理行为,且是以瀛丹公司的名义销售的,并不是以他本人的名义在销售。
景也从来没有隐瞒自己并无资金投入瀛丹大厦建设的事实。
另外,购房人并没有被欺骗。
根据检方向法庭提交的购房人证人证言表明,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都被告知无预售许可证,是内部销售。
u购买了房屋的29位业主得知景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要开庭,纷纷来到法庭,旁听该案的审理。
据业主张女士称,29位业主中,有部分业主是全额付款的,另有部分业主交了部分房款或交了定金。
购房者中,有点家庭条件相当困难。
没想到,购房都两年了,房屋至今还没修好。
购房的29位业主纷纷表示,他们希望能早日拿到房屋,搬进新家。
u瀛丹公司的法律顾问称,在这个案件中,瀛丹公司其实也是受害者。
早在2003年11月,瀛丹公司就登报声明,解除了与景的合作关系,景却仍然有瀛丹公司的专用章,向市民销售。
张律师认为,景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关系图:
瀛丹公瀛丹公司司景浓荣景浓荣(内江四建)(内江四建)购房者购房者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商承包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方(赔偿)方(赔偿)追偿追偿行政责任行政责任u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一些必经程序,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控制,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程序包括公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房屋拆迁许可、房屋预售许可等。
这些程序不办理导致了法律纠纷或对第三方财产的损失,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u本案中,瀛丹公司于内江四建签订的瀛丹大厦联建合同书本质上是施工承包合同,其中瀛丹公司是建设单位,内江四建是承包商。
而我国建筑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都是建设单位的任务。
瀛丹大厦在合同中约定由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不合法的;
也不能以此合同推卸自己无证施工、预售的法律责任。
1、无资质施工,售房应追究哪一方的责任?
建筑法u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内江四建是否不承担责任?
u实际上,瀛丹公司是与内江四建签订的联建合同,而景正是以内江四建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如果内江四建实质上未承担施工任务,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借用资质”,即俗称的“挂靠”。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追究内江四建的行政责任。
招标投标法u第33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u第54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u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
以上10%。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筑法u第26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u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u第66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u第1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u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u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u(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u第4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u3、景与瀛丹公司在预售中的关系u景在房屋预售时是得到了瀛丹公司许可的,并且持有瀛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景在实际上是以瀛丹公司名义预售房屋,构成了“表见代理”。
因此,购房人可直接追究瀛丹公司的责任。
u景的无证预售行为是瀛丹公司知情的,且实际上得到了瀛丹公司的许可,故不构成诈骗罪。
合同法u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u4、购房人如何讨回公道?
u购房人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是房屋销售中的弱者,应有明确的维权渠道。
应该说,这起案件中,瀛丹公司是主要责任方。
由于其无证施工、无证预售,购房人可要求退房,瀛丹公司应退回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至于瀛丹公司在2003年11月公告与景解除合同关系后的损失,是可以向景追偿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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