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点解读及对应规章制度修订策略法律培训课件-20130327PPT文档格式.ppt
- 文档编号:15632816
- 上传时间:2022-11-09
- 格式:PPT
- 页数:27
- 大小:487KB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点解读及对应规章制度修订策略法律培训课件-20130327PPT文档格式.ppt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点解读及对应规章制度修订策略法律培训课件-20130327PPT文档格式.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点解读及对应规章制度修订策略法律培训课件-20130327PPT文档格式.ppt(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资确认单范本)o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列表实习见习管理台帐实习见习管理台帐o实习、见习人员名册:
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实习协议范本)o实习、见习时间台账:
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o报酬台账:
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o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o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劳动保障监察预警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网络、书面等方式如实提供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和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需要获取用人单位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设立时间等信息的,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查询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由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网络监察等形式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对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方式方式o日常主动巡视检查o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o受理举报投诉o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网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内容内容o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o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o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范本o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o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o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o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内容内容o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o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o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o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o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
o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o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依法撤销立案。
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属于投诉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
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等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时限内。
投诉事项属于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经调查查实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对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双方存在争议的,告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情形,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对劳动者投诉的处理对劳动者投诉的处理o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告知投诉人。
o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o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o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不予受理。
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为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对其请求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除外。
o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o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不予受理。
o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明确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o投诉人通过信函邮寄等形式或者委托他人提交投诉材料,经投诉人本人核实,情况属实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调查、检查措施部门的调查、检查措施o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实地调查、检查;
o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o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或者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
o查阅本条例规定的台账等有关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o在证据可能被伪造、变造、损毁、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o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等进行审计;
o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o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调查、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调查人员进入劳动场所,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
(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
(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
(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劳动用工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制度的公示程序:
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并注意签收和保留证据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劳动用工规章制度o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粤高法发200813号)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司法实践: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重点 解读 对应 规章制度 修订 策略 法律 培训 课件 20130327
链接地址:https://www.bdocx.com/doc/156328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