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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国有、轻民营;
重倡导、轻操作的一系列弊端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2006-03-212山东工会学院-周红根一、公司法修改的三大主要方面一、公司法修改的三大主要方面
(一)
(一)公司设立制度方面公司设立制度方面在公司设立上,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
(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公司资本上,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
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扩大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2006-03-213山东工会学院-周红根nn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规定,公司只有在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
新公司法扩大了公司回购自身股份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三规定,除了旧公司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外还有公司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或者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权时,公司可以回购自身股份。
2006-03-214山东工会学院-周红根(三)(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1、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新公司法更进一步赋予股东享有的法定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知情权、累积投票权,查阅公司账簿权、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的限制权,对公司决议持有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对公司陷于僵局时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对董事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时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诉权等;
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
2006-03-215山东工会学院-周红根2、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监管机制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明确了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
3、进一步完善了职工民主管理和职工权益的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职工民主管理和职工权益的保护机制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规定了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的最低比例和职工董事的自愿设置;
2006-03-216山东工会学院-周红根4、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和、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和股东的救济机制股东的救济机制(分红权,优先购买权,表决权)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这些修改和补充,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5、进一步完善了滥用、进一步完善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的责任机制的责任机制为了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6-03-217山东工会学院-周红根第第75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投反对票的股东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03-218山东工会学院-周红根二、二、公司法公司法修订的主要争论点修订的主要争论点焦点一:
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为三万元问题焦点二: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问题焦点三:
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问题焦点四: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问题焦点五:
独立董事是设立问题焦点六:
同时设立工会和职代会问题2006-03-219山东工会学院-周红根三、三、公司法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创新点修订的主要创新点
(一)鼓励投资兴业
(二)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的平等(发行债券机构条件变化)(三)鼓励公司自治(允许公司章程在综合考量公司文化和投资者投资性格的基础上,量体裁衣设计个性化条款。
)(四)强化投资信心(删除了投资不得高于净资产50%的规定;
但是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五)强调公司社会责任(任志强)(六)注重可操作性与可诉性2006-03-2110山东工会学院-周红根四、四、公司法公司法新旧法条对比解读新旧法条对比解读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3、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4、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5、对公司担保行为加以规范(可提供担保,但不能超过决议比例)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7、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9、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10、高管人员不得在别的公司兼职。
旧法是负责人2006-03-2111山东工会学院-周红根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新: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公司不再为购建职工住房提取公益金13、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14、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15、扩大可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范围16、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告程序17、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18、职工补偿金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受偿2006-03-2112山东工会学院-周红根19、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
)21、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22、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23、将股份奖励给职工,没有限制公司类型(不超过公司5%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缺乏股权激励的合法通道)2006-03-2113山东工会学院-周红根总之,虽然此次出台的公司法不可能成为完美的公司法,但毕竟是一部同时充满理论创新勇气和现实主义色彩的公司法。
它的颁行必将引起整个世界的关注,作为中国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它必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2006-03-2114山东工会学院-周红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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