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责任法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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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n7.欠缴税款的行为。
n8.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
n9.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
n
(二)纳税人的法律责任n1.纳税人的行政责任(11种)。
n
(1)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第至第项行为之一的,由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的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n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n(3)纳税人实施偷税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有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n(4)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n(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n(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n(7)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n(8)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n(9)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n(10)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n(1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n2.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n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七)修改)n
(2)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以单位形式作出的暴力抗税行为,以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
非纳税人与纳税人共同故意抗税的,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
抗税者致使税务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抗税罪处罚。
n(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欠缴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n(4)纳税人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n二、扣缴义务人责任二、扣缴义务人责任n1.扣缴义务人的行政责任。
n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n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n(3)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申报的,或者以虚假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n(4)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n(5)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n(6)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n(7)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n(8)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n2.扣缴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返回第二节征税主体的责任n一、税务机关的责任一、税务机关的责任n税务机关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依法履行职责。
n1.税务机关应当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征收管理、依率计征;
n2.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n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务管理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n4.税务机关应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n5.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n6.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n7.税务人员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经济税源变化。
n二、税务人员的责任二、税务人员的责任n
(一)行政责任n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n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n3.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和骗税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n4.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时,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品的,责令退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n5.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n6.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n7.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实施故意刁难纳税人员、扣缴义务人的行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n8.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n9.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应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其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n10.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n
(二)刑事责任n1.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的刑事责任。
即刑法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n2.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或唆使、协助纳税人违法的刑事责任。
这里涉及的犯罪应当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n3.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4.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的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5.违法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这里构成的犯罪主要是滥用职权犯罪。
n6.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构成报复陷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回第三节相关主体的责任n一、税务代理机构的责任一、税务代理机构的责任n1.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n2.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从事代理行为2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其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2年;
n3.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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