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3)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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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动产产与与不不动动产产:
一是判断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二是确定物权的类型;
三是确定法律纠纷的司法管辖权。
3、特特定定物物与与种种类类物物:
标的物意外灭失时,确定是履行交付原物的义务,还是赔偿损失。
4、主主物物与与从从物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从物所有权随主物所有权转移。
5、原原物物与与孳孳息息物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2第五章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物权物权的设立、变动、消灭物权的设立、变动、消灭1、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制度: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非经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关系:
、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房屋等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
、房屋等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定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无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机动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船舶等)法律地位与不动产相同,也3第五章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物权需要登记。
目前我国实行不动产分散登记制度。
例如,房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和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登记;
林地由林业部门进行管理和登记;
草地,承包经营的耕地由农业部门主管和登记;
机动车由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登记等。
分散登记有专业审查和管理的优势,但也容易因登记范围和规则差异而产生权属界限不清、登记信息无法共享而产生法律漏洞等问题。
5、动产物权设立、变动与消灭:
、动产物权设立、变动与消灭: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起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参见案例参见案例5-15-14第五章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物权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与权能所有权的概念与权能所有权,指权利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基础。
所有权的权能,指所有人为实现所有权的利益而有权进行的各种支配财产的行为,包括对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11、占有权:
、占有权:
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权能。
所有人占有权与非所有人占有权;
22、使用权:
、使用权:
在不损害和不改变物的性质前提下实际使用物的权能。
所有人的使用权与非所有人的使用权;
33、收益权:
、收益权:
利用物获取经济利益的权能,所有人的收益权和非所有人的收益权;
5第五章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物权所有权所有权44、处分权:
、处分权:
对物进行处置的权能,如消费、出卖、赠与等。
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也是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根本区别。
处分权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5、对个人和单位所有权的必要限制、对个人和单位所有权的必要限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应当依法足额支付相关的补偿费用。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的动产或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给被征用人,如有毁损或灭失,应当给予补偿。
6第五章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物权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的共有与公有所有权的共有与公有一个独立的物只能有一项所有权,但同一项财产所有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
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况称为共有。
共有分为两种形式: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共有与公有是不同的概念。
1、主体区别:
共有财产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公有财产主体是单一的,只能是国家或集体。
2、主体对财产的支配能力区别:
共有财产没有脱离共有人,共有人退出共有关系时,必须分割共有财产。
公有财产已脱离公民或法人个体而存在,公民或法人退出公有组织,无须分割公有财产,也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
7第五章第五章/物权、债权、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物权所有权所有权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最常见的是基于不同主体共同投资形成的按份共有关系,如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的基本特征:
(1)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中可以明确各共有人的财产份额。
(2)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财产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各共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份额内的财产。
按份共有人在转让自己财产份额时,应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关系因全体共有人协议而终止。
8第五章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物权所有权所有权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指两个人以上的共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常见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关系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
(1)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不能划分出每个共有人的财产份额。
(2)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分割或处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除外。
共同共有关系因全体共有人的协议而终止,共有关系终止时,应当分割共有财产。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9第五章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物权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的类型所有权的类型1、国国家家所所有有权权:
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集集体体所所有有权权:
农民集体/城镇集体所有权。
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人:
(1)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2)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
3)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重大事项由集体成员决定。
3、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私人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等。
4、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5、业业主主建建筑筑物物区区分分所所有有权权:
(1)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3)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享有的共同管理权。
10第五章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物权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1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指所有权第一次产生,取得方式是:
生产、孳息、没收、无主财产、添附。
(2)继受取得:
取得所有权以他人对原物的所有权为基础,取得方式是:
买卖、赠与、继承等。
(3)善意取得财产制度:
法律保护善意受让人的财产所有权。
22、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从动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非经登记程序不产生法律效力。
参见案例参见案例5-25-211第五章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物权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的性质是支配权,但支配物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所有人通过行使所有权各项权能,有效率利用物并使其增值。
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方式。
当事人行使所有权既要体现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也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人可以主动将所有权的各种权能进行分离与组合,某些权能自己亲自行使或转移给他人行使,使物权利益最大化。
同时,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也受到法律和合同的限制,以协调行使所有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法律对行使所有权的限制体现为相邻关系的规定。
相邻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其权利时,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受到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是对行使所有权的合理限制。
12第五章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物权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就某项物(动产/不动产)的所有人而言,其物的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所有人转让或抛弃物,其对物的所有权因此丧失;
2、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拍卖、征用或没收其物,原所有人丧失对物的所有权。
3、物本身毁坏或灭失,基于物产生的所有权不复存在。
13第五章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指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限制性)物权,包括地上权与地役权。
行使用益物权以实际占有标的物(不动产)为前提条件。
地上权,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在他人土地上设置或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即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上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使用收益权;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权(与土地租赁关系有别);
土地出售优先购买权。
地役权,指依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涉及供役地、需役地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通行地役权、地面排水地役权等。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主要区别:
权利人行使权利过程中彼此的配合义务/避免侵害他人利益的义务。
参见案例参见案例5-35-314第五章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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