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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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警示与告知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第二章警示告知内容
第四条
一、岗前告知
1、人力资源处与新进公司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含聘用合同,下同),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生产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后,还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从业人员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生产的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同意后,要再签订补充合同。
二、作业场所告知
1、综合部长方国强负责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负责维护,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结果等;
2、生产部王德海负责在职业危害严重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公司综合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三、职业危害告知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设备设置和使用方法。
4、各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设置公告栏:
⑴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⑵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⑷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第五条警示告知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⑴术语
①禁止标识:
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②警告标识:
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③指令标识:
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④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3、基本形式
⑴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⑵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⑶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⑷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⑸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
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⑹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①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
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②《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③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4、设置
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①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⑵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①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②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③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戴防噪声耳塞”指令标识。
④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⑤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⑥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⑦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5、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
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7、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⑴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⑵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①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警示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②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③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º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º。
④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⑤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8、检查与维修
⑴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⑵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9、采购
⑴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供应处。
⑵供应处处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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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职业病 危害 警示 告知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