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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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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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示范工程能源管理协议
甲
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
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1节总则
1.1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协议。
1.2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项目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
。
2.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甲方保证能够完全消纳MW光伏电站所发电量。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
分别在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MWp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3项目建设方案
2.3.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3.2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及建成后的项目运营场地(无偿提供期限到乙方向甲方转让项目资产所有权之日止)。
2.4项目实施目标
2.4.1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4.2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发电万kWh(实际数值按计量读数为准)。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本协议于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项目正式开工日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
3.2项目建设周期:
自该协议签字盖章后且项目建设设计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
项目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设计完成后应提交甲方审核。
4.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5.2节能量的计算公式:
项目节能量(kWh)=(单元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1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2电能计量表倍率+…单元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n电能计量表倍率)-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5.3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K×节能量(万kWh)。
K为计算系数,根据该项目经评测算,定为元/kWh。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
5.3.1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5.2条所述表计的电量记录,并按照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甲方在每月5日前因任何原因未与乙方共同抄录电量记录并节能量确认单签字确认的,乙方有权自行抄录的电量记录并自行签署节能量确认单,甲方应根据乙方确认的确认单进行付款。
5.3.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
5.3.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2日内,将相应的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5.3.4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节能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17%增值税专用发票。
5.4在效益分享期起始日前的光伏电站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期间指项目施工完成进入分体调试阶段直至整体调试完成并正式投运所用的时间)所产生的节能效益甲乙双方按50%的比例分享。
试运行期间节能量按照本合同5.1条以及5.2条第1款确定,节能效益的计算按照本合同5.3条计算公式计算,其中计算系数K由双方协商确定,试运行期间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在效益分享期开始后的第一个月付款时向乙方支付。
第6节甲方的义务
6.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所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
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造成的乙方无法施工或施工延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造成施工延期的,工期应予顺延。
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6.3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
6.4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5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6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
项目由财政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对验收结果予以确认。
6.7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8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9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0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书面确认。
第7节乙方的义务
7.1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7.2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4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8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电站故障以及维修维护的除外。
7.9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10项目开始运行之后,乙方应每月25号前向甲方递交项目的运行报告,并就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事宜进行讨论。
7.11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两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12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2009年7月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3在项目竣工后,由财政部组织验收,乙方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
7.14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第8节项目的更改
8.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乙方应将修改后的方案提交甲方进行备案。
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配合。
8.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可能影响到本合同所述的光伏电站的,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前述活动,乙方同意后,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进行前述活动影响到乙方光伏电站运行的,甲方应按照乙方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额不低于乙方月平均节能收益。
第9节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9.l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本协议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正式投运后3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
9.3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9.5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2.4条的规定处理。
9.6在本协议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资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除不可抗力及乙方原因外,项目资产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按照损失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
第10节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违约金以现金或银行划转的方式缴纳。
10.2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以任何原因阻碍乙方进行相关节能效益确认的,乙方可以以本光伏电站月理论发电量按照本合同5.3条计算得出节能效益,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计算得出的节能效益向乙方按时付款。
10.3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第10.2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0.4本项目建成后平均月发电量预计为万kWh,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乙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每天应当按照本协议预测的月度节能量款项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违约金以现金或银行划转的方式缴纳。
10.5如果乙方违反除10.4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依照第12.5条的规定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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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 管理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