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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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积极组织保费收入,准确核算保费数额,是作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核算的前提。
n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核算,包括保费的计算、保费收入的确认和保费收入的账务处理等内容。
(一)保费收入的计算n保费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n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n或=基本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n1.纯费率的确定n第一,计算各年的保额损失率。
n第二,计算平均保额损失率。
n第三,附加均方差,确定纯费率。
n2.附加费率的计算n附加费率的计算比较简单,可以按单位保额的附加费用来确定,即:
n附加费率=附加费保险金额100%n在确认附加费时,通常需要考虑预计营业费、预计利润及安全附加费等因素。
在实际业务中,为方便起见,通常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附加费,因此上述公式可以改为:
n附加费率=保险费附加费提取比例保险金额n另外,附加费率也可以由纯费率的一定比例来决定。
n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n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n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能够流入企业。
n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地计量。
n(三)保费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三、赔款支出的核算n
(一)赔款支出的计算n1.财产全部损失时赔款支出的计算。
n2.财产部分损失时赔款支出的计算。
n
(二)赔款支出的账务处理四、财产保险准备金的核算n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n1.内容及计算方法n第一种情况: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案准备金。
n第二种情况: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案准备金。
n第三种情况:
理赔费用准备金。
n2.账务处理方法四、财产保险准备金的核算n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n1.核算内容及计算方法n第一种:
年平均估计法。
n第二种:
月平均估算法。
n第三种:
季平均估计法。
n2.账务处理方法第三节第三节人身保险业务的核算人身保险业务的核算n一、概述n
(一)人身保险的种类及特征n1.人身保险的种类n
(1)人寿保险n
(2)健康保险n(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n2.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特征n
(1)影响保费的因素不同。
n
(2)期限一般较长。
n(3)计提的责任准备金不同。
n(4)保单的性质不同。
(二)寿险业务的会计核算特点n1.保费收入和保险金的给付一般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记账。
n2.寿险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一般按有效保单的全部净值提取,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取。
n3.寿险业务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而非寿险业务可以按会计结算年度或业务结算损益。
n4.寿险中途退保时,应通过“退保金”账户核算;
非寿险退保时,一般通过“保费收入”账户核算。
n5.寿险属于定额给付性质保险,非寿险属于照价赔偿性质保险,两者在理赔或给付环节的计算以及会计核算上都有明显的差别。
n6.寿险业务非常特殊,其利润表往往不能真实体现某段会计期间该业务的真实损益,因此,寿险在年终决算时,还必须计算“三差损益”,以便分析某个会计期间真实的经营成果。
二、寿险保费收入的会计核算n
(一)寿险保费的计算n寿寿险险保保费费由两部分组成:
纯保费和附加保费。
纯保费形成人寿保险公司未来给付的各种保险金,它是根据生命表、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等许多因素制定出来的;
附加保费主要用于人寿保险公司的各项开支并形成人寿保险公司的利润。
n1.寿险费率的确定因素n
(1)年龄。
(2)性别。
(3)保险品种。
(4)生命表。
(5)利率。
(6)经营费用。
n2.寿险保费的计算原理n
(1)趸交保费的计算原理。
n
(2)年交纯保费的计算原理。
n(3)纯费率与附加费率的确定。
(二)寿险保费收入的会计核算n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核算所涉及的账户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核算所涉及的账户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前者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而后者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前者于收款时保单生效,后者于签单时保单生效。
另外,在寿险的实际业务中,“应收保费”的业务较少,几乎所有的保单都要求即时付清保费。
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三、寿险给付的会计核算n
(一)满期给付业务的核算n为核算满期给付业务,保险公司应设置“满期给付”科目,该科目是一个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满期给付时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登记结转到“本年利润”中的金额,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满期给付”科目应按人寿保险的险种设置明细账。
(二)死伤医疗给付业务的核算n死伤医疗给付是指投保人在投保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险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投保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包括死亡给付和医疗给付。
在给付死伤医疗保险金时,应该与满期给付一样将投保人欠保险公司的保护质押贷款、利息及保费一并扣除。
n为核算死伤医疗给付业务,保险公司应该设置“死伤医疗给付”科目。
该科目是一个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死伤医疗给付金额,贷方登记结转到“本年利润”中的金额,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该科目应该设置“死亡给付”和“医疗给付”两个二级科目,并按具体险种进行三级明细分类核算。
(三)年金给付业务的核算n年金给付是指人寿保险的投保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定期给付投保人保险金。
为核算年金给付业务,保险公司应设置“年金给付”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年金数额,贷方登记结转到“本年利润”中的金额,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核算n
(一)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n其保费收入和保费支出都存在下面的等式关系:
nt年以前的收入+t年以后的收入=t年以后的支出+t年以前的支出n这个公式又可以改写为:
nt年以前的收入-t年以前的支出=t年以后的支出-t年以后的收入n通过改写后的公式,可以得到两种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推算方法:
n1.过去法,又称已缴保费推算法。
其计算公式是:
n寿险责任准备金=t年以前已收保费的终值-t年以前已付保险金的终值n2.将来法,又称未缴保费推算法。
n寿险责任准备金=t年以后应付保险金的现值-t年以后应收保费的现值n
(二)寿险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n为核算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一般应单独设置“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根据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保险责任准备金”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两个账户来核算寿险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五、其他寿险业务的核算n
(一)加保与退保业务的核算n人寿保险业务的期限较长,其特点决定了保险人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加保或退保。
加保即增加保险金额,它需要对原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加保的手续与新投保的手续是一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是一样的。
退保指允许退保的保单在保险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投保人提出退还保费的业务。
退保人在业务部门办妥手续后,可持有关凭据到会计部门领取退保金。
n退保业务在会计上通过“退保金”科目核算。
“退保金”是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支付投保人的退保金,贷方登记结转到“本年利润”中的数额,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在退保时,投保人若有预交保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
投保人若有尚未偿还的质押贷款本息,保险公司应予以抵扣。
n
(二)保单转移与寿险保单复效的核算n保单转移是指投保人因迁移外省市,而将保险公司允许转移的保险关系转入外地同系统保险公司的业务。
保单复效是指因没有按期缴纳保险金而失效的保单,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规定的申请复效期内,缴足保单失效期间的保费及相应利息,使原保单恢复有效的业务。
n(三)衍生保险产品的核算n人寿保险公司除了提供风险保障以外,有的还提供诸如附加储蓄、投资等服务功能,如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变额保险等。
这种附加储蓄和投资功能不是保险业务的本质,而是保险合同的衍生产品。
同时,这些产品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附加储蓄和投资等服务功能所取得的收入能从保险收入中单独分离出来,并可单独确认和计量。
作为附加储蓄和投资的资金流入不属于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的范畴,从严格意义上看是一种代客理财服务的性质,根据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账户对其单独核算、单独报告,从而实现与保险业务的分离核算。
总之,保险公司从这类衍生产品中实现的保费收入以及相关的代理服务收入应该分别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分别予以披露。
六、寿险业务的利源分析n寿险业务的利源分析应当从寿险产品的定价入手。
人寿保险公司在制定寿险产品价格时,必须依据一定的利率、费率(营业费用率)和死亡率指标,而这几个指标都是预定或估计出来的,因此保险产品的成本(保费)属于预定成本。
正是因为保险成本源于预计,其与实际指标不可能正好相等,于是形成了保险定价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便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利益来源。
这种利源主要包括死差益(损)、利差益(损)和费差益(损)三个部分。
第四节第四节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再保险业务的核算n一、概述n
(一)再保险的概念及特点n再保险,即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是指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是保险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再保险可以在本国范围内进行,也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
n与原保险相比,再保险的主要特点是:
n
(1)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n
(2)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n(3)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n(4)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n
(二)再保险业务的种类n1.按保险责任分配形式分类n
(1)比例分保。
n
(2)非比例分保。
n2.按合同安排方式分类n
(1)临时分保。
n
(2)合同分保。
n(3)预约分保。
n(三)再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特点n1.再保险业务同时涉及分保分出人和分保分入人的核算。
n2.分保账单是再保险业务核算中使用的唯一重要的记账凭证,由分保分出人填制。
n3.再保险公司是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在非结算损益的业务年度,再保险合同的收支差额全部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
n4.由于分保接受人是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所以对于接受的分保业务,只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不提取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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