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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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的授奖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或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省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指:
(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实现产业化,新增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增值部分)。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
第九条省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在学术前沿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十条省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2名,且不重复授予同一公民。
第二节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在国内外该项自然科学新发现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首次发表。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九条
(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主要研究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六条与国外、省外的机构和人员合作取得重大发现的在甘中国公民,如果为该发现主要学术思想和主要研究工作的完成人,并由该机构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可推荐为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定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认可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有重要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认可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有一定的进展,并为学术界所认可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八条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甘肃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在国外、省外或者在甘的外资机构完成的重大技术发明,其知识产权归中国公民所有、在甘实施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依《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申报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十条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条
(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条(三)所称“经实施一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应当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十四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
(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
(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五)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法制、软科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推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
第三十条科普类奖励参考国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评审规则。
第三十一条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三条省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四条省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成果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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