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管理和运行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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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管理和运行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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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依据产权关系,通过产权重组,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和资产配置;依据产权关系行使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暂不含工业、商业、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权,其中包括国有股本经营收益、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国有资产占用费收益、国有股权转让收益、公企房变现收益、转制企业土地出让金收益、企业搬迁土地变现收益;编制投资使用计划,运用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对外投资、资本营运等经营活动;筹措国企改革资金,统筹支付全市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费用;市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革时核销呆坏帐的清收,破产财产的托底收购,并通过组织招标转让或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拍卖变现;实行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量化经营,通过分红、配股等环节参与分红、配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国投公司初期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前期由长春市财政划入1000万元先行注册,后续注册资金的来源为:
已实现国有资产收益的划入;长春市财政向中小企业的小额技改贷款形成的债权;原长春市财政信托投资公司对企业的借贷款形成的债权;市直企业使用的公企房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等。
2003年12月2日,万书记召开关于国投公司组建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
会议对公司的领导班子分工、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工商注册、人员招聘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布置。
湖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管理和运行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快湖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实质性营运步伐,推动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逐步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资产合理流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公司的性质、地位、职能和授权经营范围
总公司是由湖州市人民政府组建和授权的投资主体,是国有独资的企业法人,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出资者权利,代表同级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出资者职能,对委托资产实施监管,通过投资、控股、参股方式从事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总公司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代管。
(一)主要职能:
1.持有市政府(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
2.提出我市国有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合资合作、产权重组、抵押担保、增减资本、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方案;
3.审查我市国有全资公司、控股公司长远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并报国资委批准;
4.提出向国有全资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财务总监人选,并进行考核,对国有资产营运实施监管;
5.依所持产权收取资产收益,提出收益分配和投资使用计划及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6.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成市国资委确定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制定所投资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和奖惩;
7.依产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投资、控股、参股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和企业产品结构调整;
8.法律、法规或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能。
(二)总公司授权经营范围:
1.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国家股;
2.事业单位改制新组建企业中保留的国家股;
3.改制单位剥离和上交的国有资产;
4.以政府名义投资企业中经产权界定的国家股权;
5.改制企业经批准已核销不良资产中的固定资产;
6.企业中占有、经营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各项国家独享权益;
7.市政府委托的其他资产。
总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投资、控股、参股、转让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兼营经济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
二、总公司与其他各资产营运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的关系总公司行使政府出资者职能,从事国家股权管理,只对价值形态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营运。
总公司依据产权关系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对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与所投资企业是资产纽带关系。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的内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今后凡新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有独资企业均由总公司作为出资人。
现有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国有企业改制后保留国有股的出资人均明确为湖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
总公司应逐步建立出资人代表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
三、总公司的运作管理机制
总公司按照市场规则实行封闭运作、企业化管理。
总公司应根据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制订投资计划或追加投资计划,经公司管理委员会(或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逐步以增量投入改善总公司的经营布局、提高营运收益,优化资产结构,分散经营风险。
重点投向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和政策导向、前景看好的行业和产品生产企业、新兴高科技企业、相对较为稳定的基础产业。
总公司要积极研究制定自身经营与发展战略,拓展对外投资,优化资本结构,壮大自身实力。
在投资决策上,坚持科学、慎重、可行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尽量避免产生新的投资风险。
要努力优化投资机制,积极试行投资项目责任制,积极推行市场化的投资机制。
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保证新增投资论证充分、程序规范。
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总公司另行制定。
加强剥离资产、核销固定资产管理,分类登记建帐,盘活变现。
总公司经营层应根据不同企业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实施。
行使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职能、统一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保障国家权益不受损失,并向政府担保值增值责任。
条件成熟时,总公司应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预算和决算。
总公司每年应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总公司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以建立权限明确、各负其责、运作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手段,保证总公司资所有权和控股、参股公司法人财产权协调运作。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总公司自身规范运作的需要,建立总公司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行使各自相应的职权,确定议事规则和工作规范。
总公司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具体成员名单由市国资委另行公布。
同时,总公司应视需要配备“三总师”和聘请投资业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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