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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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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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30人以上死亡,人以上死亡,或者或者100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或者1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10人以上人以上3030人以下人以下死亡,或者死亡,或者5050人以上人以上100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5000万元万元以上以上1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3人以上人以上1010人以下死人以下死亡,或者亡,或者1010人以上人以上50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1000万元以万元以上上5000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1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
不包括本数。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当于1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关部门。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2小时。
小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发生之日起7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二章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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