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计件工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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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计件工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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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件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计件工资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工资分配政策,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计件工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计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所完成合格产品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分配形式。
它是以劳动者完成合格产品数量来决定其报酬的多少,具有明显的激励和促进劳动者积极性发挥的作用。
因此,凡具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和有量可计的队(组)或工种都应实行计件工资制定或定额工资制。
第三条实行计件工资制必须讲求综合效益,职工个人的收入必须同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起钩来,促进职工都关心单位的经济效益,在增加产量和提高效益的前提下,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
第二章实行计件工资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实行计件工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行计件工资的队(组)必须是生产和工作地点自然条件基本稳定、生产任务比较饱满、产品质量和数量易于考核、动力和原材料供应正常。
2、实行计件工资必须有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和严格的产品数量、质量检查验收标准。
3、实行计件工资必须有健全的原始记录、准确的计量统计,严格的验收办法和考核制度。
劳动定额员和记录验收专业人员的配备符合规定的素质、数量和要求。
4、实行计件工资要坚持效益原则和长远利益原则,应重视加强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爱护工具、设备、材料,严格按规程作业,防止单纯计件倾向,要保证完成定额,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效益。
5、实行计件工资要坚持分配比例合理,正确处理计件工人与计时工人、生产与辅助人员之间的分配比例关系。
第三章计件范围和计件形式
第五条实行计件工资的范围。
1、凡具备计件条件的工种,均可实行计件工资制。
2、凡脱产从事管理工作和服务于计件工人的人员,如计件队组的队长、书记、技术员、综合记录员、办事员、防尘工、上下材料员、配件工、备件库工等,不得实行计件,可按规定实行按责任制考核计奖的办法。
3、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研制新产品的初期(三个月内)可不实行计件工资。
第六条根据煤矿特点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计件工资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对生产的产品能直接计量的采、掘、开队(组),应以**公司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实行直接无限计件工资形式。
2、对有量可计和便于考核的井上、下辅助工种,可实行有限计件工资形式,其超额幅度一般控制在40%以内。
3、对一些一次性临时工程,在制定出临时定额的基础上,可实行限额计件的工资形式,其超额工资应控制在实际平均标准工资的60%以内。
4、各单位无论采取何种计件形式,必须以劳动定额为基础,并制定出具体的计件工资实施办法。
第四章计件单价的制订和修改
第七条计件单价是计算计件工资的依据,计件单价应依照工人在规定的工时内应完成的劳动定额与计件标准工资确定。
计件标准工资由**公司统一制定,各单位需要提高计件标准工资时,应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采、掘、开计件队组的综合定额单价,应依照工作面的作业规程,生产条件所规定的工程项目和工作量,以**公司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制订。
辅助工种的计件单价,应按照承担的工作项目和工作量,以劳动定额和单位工作量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计件单价下达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如因工作地点、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工人完成定额时,应及时调整作业定额和计件单价,不准搞口头单价和脱离定额的承包单价,不准将津、补贴等辅助性收入捆在单价内随产量浮动,不准在月底一次性调整计件单价。
第五章计件工资的分配
第十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或队(组),其计件工资必须全部同劳动定额挂钩分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加价的,应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月初前提出加价办法,同计件工资一起分配。
严禁在月底对计件队(组)批拨定额外的加价工资。
第十一条计件工资的分配,可采取矿对队、队对个人和矿、井(区)、队的两级分配三级管理形式。
第十二条矿对队的计件工资分配。
1、矿对队实行圆班集体计件,按队(组)当月最终完成的产品数量与计件单价结算工资。
对采掘开计件队(组)在当月完成劳动定额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实行超额加价工资。
2、矿对队结算的计件工资总额是支付给该队计件工人的劳动报酬。
采、掘、开队(组)的计件工资包括根据当月合格产品按单价结算的计件工资、超额完成任务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加价工资以及完成月经济考核责任制考核指标增发的工资。
然后以该队计件工资总额除以该队的劳动总工分计算出分值,再按个人实得分结算计件工资。
3、矿对采掘开重点计件队(组),在生产和自然条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可试行台阶单价工资。
其台阶单价必须以**公司统一劳动定额、计件标准工资和工作量为基础,并考虑与其它采、掘、开队(组)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确定。
实行台阶单价工资后不再实行其它加价工资。
4、矿对实行计件工资的队(组),要严格按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不得随意发给误时补助和计时工资。
因队内责任造成的停工,不论时间长短,一律不支付停工工资;队外原因造成的停工,当班连续两小时以上或小班累计四小时及以上的,由受影响队(组)申请,经影响单位签字盖章、调度值班长批准,劳动定额员核实后,可按受影响队(组)计件标准工资的85%支付误时工资。
同时必须减发影响单位当月的工资或奖金。
减发数额可根据影响单位的责任制考核指标或影响生产的情节,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经矿(厂、处)领导批准后执行。
5、计件队(组)由于发生特殊情况或劳动组织不合理,经矿批准做计件范围外的工作,对有量可计的,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临时定额,经验收合格后,按计件办法支付计件工资。
经批准不能计件的,可按完成任务情况支付计时工资。
否则,不得以任何借口发给误时或计时工资。
第十三条队对个人的分配。
1、队对个人的分配实行按量计分,以分分配的办法。
即:
采、掘、开队(组)以实际完成工作量多少和规定的计分标准计算每个人总分,其它辅助工种可根据实际完成的分项工作量计分标准计分。
月终按每个人的实得总分和计算的分值进行分配。
2、计件队(组)要制定统一的计分分配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作量计分和岗位计分标准;劳动数量及工程质量的验收办法;各种增减分的规定;岗位责任制、奖惩办法以及计分、分配等管理规定。
3、队内部的计分分配方案,应根据工作地点条件、各岗位劳动强度、技术繁简、责任大小等情况制定。
岗位经济责任应按照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协作关系等制订。
4、队内部的计分分配方案,由队长组织工长、记录员通过队务会讨论制定。
分配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向全队职工公布制订基础及依据,征得工人同意,然后提交队民主管理组表决通过,报人力资源部审查批准,作为内部分配的标准。
5、队内部的计分分配方案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若确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需修改时,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手续。
6、队对个人的分配应严格按本队的计分分配方案执行,记录员要严格执行**局劳(89)第759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各项记录验收工作,做到当班的工程分(包括各种增减分)必须与个人的总分相等,严禁在规定外进行奖分或减分。
7、根据井下采掘工作面地质条件变化的特点,为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队(组)可掌握部分机动分,主要用于条件困难的地段和处理事故等。
机动分数额不得超过全月工程总分的5%。
第六章关于计件工资统计
第十四条为准确计算各工种的计件效率,各单位在统计计件用工时,一律以单项工程的项目划分,按井(区)队(组)的顺序排列,各队组的工数内不得包含若干工程的计件工数。
第十五条经常掌握定额完成情况,建立健全定额统计报表和计件工资统计报表并定期分析、报送。
第七章实行计件工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十六条计件队的队干(含正副队长、书记、技术员)实行联产联责的计时奖励办法。
在完成本队(组)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同本队(组)的生产任务、劳动效率、安全、工程质量、成本等指标挂钩,由矿、井(区)直接考核计奖。
队干当月的奖金水平最高不得超过本队工人计件范围平均超额工资和奖金的20%。
第十七条计件队(组)的工资分配,必须实行“三公开”。
即:
分配办法公开、个人劳动工分公开、个人收入公开。
各计件队(组)都要设立牌板公布制度,由当班记录员负责按日将个人的出勤工数、实得分数通过牌板逐日进行公布,月终按牌板公布累计分数计发计件工资。
全月个人收入也要出榜公布。
第十八条计件队(组)掌握5%的机动分,必须按规定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在月终用机动分对工人加分。
在使用机动分时,必须在当班记录班报中体现,要由队长签字,注明增加分数的理由,并通过牌板进行公布,否则记录组和核算员有权不予承认。
第十九条计件队(组)各种工资奖金的发放,其分配方案和发放花名表,必须加盖“民主管理组”的印章,无印章的,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不予审批、支付工资和奖金。
第二十条凡实行计件工资的队(组)必须把计件工资与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教育工人树立正确的劳动态度,搞好生产协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操作规程,在做好自主保安的前提下,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定额。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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