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华东商品博览城购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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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
ShanghaiAlphaLiftCo.,Ltd
15
保密
购销合同第15页共17页
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号:
电梯数量:
5台
项目名称:
到站(港):
淮北
需方:
供方:
名称:
名称:
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二路198号
电话:
电话:
021-563339935698641766293613
传真:
传真:
021-56638415
邮编:
邮编:
20190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行上海市中山路支行
户名:
户名:
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31001569800050003718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310113132519058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需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设备最终用户及安装地点
用户名称:
建筑物名称:
安装地点: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注:
1、本合同及附件需加盖“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后,供方视为认可。
2、所有款项必须直接汇入上述供方指定账户,否则供方视为需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
需方
在每次汇款时把有银行签章的汇款底联,注明本合同号,传真至供方,以便供方查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本合同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1、合同技术规格表》、《附件2、合同设备配置表》、《附件3、电梯土建布置图》及双方确认的其它技术文件(如有)
2.合同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梯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层/站/门
单价
台数
合计
L1
客梯
ALP-ⅡM1600kg/1.0m/s
L2、L3
客梯
ALP-ⅡM1600kg/1.0m/s
L4
客梯
ALP-ⅡM1600kg/1.0m/s
L5
自动扶梯
ALE-35°-100K室外
台设备总金额(大写)
2.1上述价格为产品设备出厂价,不包括产品自工厂抵工地之运费、卸车费,安装费、调试费及政府检测费。
3.付款方式及期限:
3.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需方须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计人民币¥,交货结算时,定金转作货款的一部分。
3.2设备发货到达工地三日内,需方即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计人民币元。
3.3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需方即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计人民币元。
3.4质保期(24个月)满,需方即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计人民币元。
3.5支付上述款项时,可开具支票或直接支付至下列帐号:
上海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
建行上海市中山路支行
31001569800050003718
4.合同设备交货时间与运输:
4.1在合同生效,明确全部技术细节,供方收到定金后,需供双方根据每批次的进度及台数确认后个工作日交货,每批次交货以需方已履行本合同3.1、3.2和3.3条付款义务为条件;
4.2本合同预约交货期应在满足第4条4.1款的情况下方能执行,否则交货时间顺延或另议,供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延期交货责任。
梯号
梯号
预约交货期
年 月
预约交货期
年 月
4.3运输方式:
(1)本合同设备通常由运输公司采用汽车进行公路运输。
如需方根据工地的进场通道、卸货场地、装车方式、运输时间对运输方式、车辆规格有特殊要求的,双方需在下条的“其他运输要求”内予以明确,如需方不予以明确的,则供方可按本条约定发运合同设备。
(2)其他运输要求:
/。
4.4运输及费用结算(选中项请在该项“□”内划“×”):
(1)供方负责代运:
运费及运输保险费负担需方承担,已包括在产品安装合同总价中,由承运人开具运输业专用发票。
(2)需方自提:
需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在付清全部应付设备款项后,提货人携带需方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前往供方指定的交货地提取合同设备,因需方原因推迟交付时间超过供方通知的提货期限,供方则参照本合同第11条第11.5款的有关约定办理。
4.5收货单位:
除需方自提外,需方应向供方明确以下收货信息,如收货信息错误导致供方错发,则由需方承担相关责任。
收货单位名称:
收货地址:
收货联系人:
电话:
手机号:
4.6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方法、到站(港)和收货单位发运合同设备,如运输方法或到站(港)或收货单位发生变更,需方应在供方发运前七天及时书面通知供方,并支付因变更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有),否则供方将按本合同约定发运合同设备。
4.7如果需方与供方或供方安装公司就此项目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安装款须在设备发运前支付的,则合同设备将在供方或供方安装分公司收到该款项后才能发运。
4.8根据需方确认的交货日期而产成的每批合同设备,供方为其免费保管30天,自第31天起,因需方原因推迟交付时间的,需方应向供方支付该批合同设备每台每天100元的仓储保管费。
供方在收到需方支付的相关款项和仓储保管费后(如有),供方才能发货。
如每批合同设备因需方原因推迟交付时间超过六十天的,供方可视为需方自动退货,需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1条第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供方并有权另行处理该批合同设备。
5.设备交付与查验:
5.1本合同设备工厂交货。
供方可根据特殊情况,在征得需方同意的条件下,将合同设备分批发运,以配合合同设备的安装和保证交付使用的时间。
如因需方原因分批发运的,除需方自提外,对所发生的额外运输费及包装费,需方应在合同设备发运前向供方一次结清。
5.2除需方自提外,需方收到合同设备当日应会同供方,根据《产品发运单》对合同设备箱数、件数进行清点,并对包装箱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验收及确认,并办理书面接收手续。
若发现包装箱损坏或缺件,由供方弥补和办理索赔事宜。
如需方未能按时查验、办理接收手续的,则以合同设备到货之日起第七天为清点无误日。
5.3如需方自提时,需方应在提货地清点合同设备箱数、件数,对包装箱的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查验及确认并办理书面接收手续。
5.4开箱验查:
如需方未与供方签订安装合同的,须在合同设备到工地之日起在三天内会同供方,根据《产品装箱单》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查验。
在包装箱完好的情况下,箱内合同设备的缺损,经证实后由供方负责免费补足、修理或更换。
如需方未能按时进行开箱清点验收的,则以合同设备到货之日起第十五天为清点无误日。
5.5如需方已与供方签订安装合同的,双方应在安装进场时,根据《产品装箱单》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查验。
在包装箱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箱内合同设备的缺损由供方负责免费补足、修理或更换。
未经供方许可需方擅自开箱的,或者开箱前包装箱已经损坏,箱内合同设备有缺损的,或者包装箱数量与5.2、5.3款约定清点的数量不一致的,供方不承担责任。
6.产品质量保证:
6.1供方按合同条款1、2中所列梯型规格提供产品。
供方保证所供货物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
6.2本合同的电梯设备根据《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根据《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制造和安装。
6.3供方所供货物应和装箱单一致。
6.4由供方或供方委托方负责安装的,本合同设备的质保期为合同设备自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但不超过合同设备从供方发运之日起个月,若合同设备分批验收,质保期则分批计算。
质保期内实行免费保修保养。
在上述期限内,合同设备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供方应免费更换不良部件或负责修复。
但在上述期限内,因非供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修复费用由需方负责。
6.5合同设备到需方工地,如因非供方原因导致供方不能及时安装,或不及时报验或不具备验收条件而导致合同设备不能及时通过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则从合同设备供方发运之日起第90天视为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日。
6.6根据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电梯、扶梯、人行道设备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供需双方应签订《设备安装合同》。
若需方不与供方签署安装合同,或虽签约但后又违约自行安排供方以外的其他方进行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工作,则供方只承担与本合同设备原设计、制造相关的直接质量责任,除此以外其它任何质量和安全责任均由需方承担。
6.7需方如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对合同设备进行改造的,或对已发运的设备需方需要增加功能和改变性能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产品改装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
未经供方许可,如需方擅自加装附属设备引起的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后果的,需方自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6.8对于不属于供方或其书面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的本合同设备的安装,供方将不承担免费保修保养责任。
6.9在免费保修保养期间,供方为需方免费提供日常保养和修理服务,并免费更换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损坏的电梯零部件,但不包括正常消耗材料,如照明灯具、润滑油或润滑脂、橡塑磨损件及乘客使用的按钮元器件等,电梯外观装潢的表观质量不属于保修范围。
7.包装:
7.1由供方提供的设备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以确保设备安全运抵指定现场。
7.2包装外应有明显的起吊及其他标记。
包装物不需回收。
8.产品保管:
产品运抵现场后,需方应提供供方免费场地对产品妥善保管,并将产品保管存放于室内,存放处应有良好的通风与防潮措施。
如果保管场所不善使产品损坏、灭失,责任在需方。
9.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事故发生时,受影响方(需方或供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对方(供方或需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0天内出具权威部门证明,递交对方并取得认可。
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减少事故的影响。
事故影响解除后,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9.2在确有必要时,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
9.3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火灾、飓风、地震、山崩、战争、封锁、恐怖主义事件、暴乱、动乱、罢工、运输意外、破坏活动或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及合同一方供应商所遭遇的类似事件。
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违约责任:
10.1因供方原因,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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