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贸易方式讲义.doc
- 文档编号:1554901
- 上传时间:2022-10-23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57.50KB
特殊贸易方式讲义.doc
《特殊贸易方式讲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殊贸易方式讲义.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特殊贸易方式填制规范
一、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物资: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有: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
主要涉及监管方式有“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和“对外承包工程进口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3422):
是指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不包括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
(设备、物资包括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等。
)
对外承包工程进口货物(3410):
指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设备、物资运回国内,包括外方抵我国劳务人员工资的实物。
但不包括用承包工程外汇收入购买运回的设备物资,要按“一般贸易”申报。
填制规范:
1、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报关时贸易方式申报“其他”,属非贸易品。
2、报关单上须注明企业与境外签订的项目合同号、相关文件号,备注栏注明经营资格证书号。
3、对于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复运进境的设备、物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而非“承包工程进口”。
如48项为全免,备注栏须注明是否附有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
4、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需提供许可证件,属于国家法定检验检疫及其它管制的出口商品,出口报关前需办妥有关手续。
审核要点:
1、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的通知》: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等物资,海关凭企业与境外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相关文件验放。
2、依据税管函〔2005〕305号《关税征管司关于承包工程退运货物征税问题的批复》,对于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复运进境的设备、物资,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
如海关能够确认为原出口货物,且单证齐全的,可凭国内税务机关的出口未退税证明,按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予以免征进口税收。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可准予出口退税。
二、退运货物(4561):
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填制规范:
1、备注栏注明退运原因,关联报关单号栏注明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号。
2、视退运原因及时间间隔征免性质可对应“一般征税”或“其他法定”。
3、退运出口货物需要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号。
4、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5、几种易与“退运货物”混淆的监管方式:
加工贸易货物,退运报“来料料件退换”、“进料料件退换”、“来料成品退换”,“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设备退运报“加工设备退运”;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退运出境报“区内设备退运”。
租赁不满一年和免税品退运报“其他”,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货物退运出境报“其他”。
6、依据监管函〔2007〕218号《监管司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
当事人在指运地海关办结货物放行手续后申请退运的,申报“退运货物”。
对于进口转关货物,当事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了转关放行手续,但未在指运地海关办结放行手续之前申请退运的,可按“其他(9900)”监管方式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先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均填报“其他(9900)”,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对于其中涉证、涉税的,系统提示应证、应税时,可通过层级审核报请直属海关主管关领导批准后,在H2000系统中进行特殊处理通过。
审核要点:
1、对于出境货物退运进口,如出口已签发退税证明联,应凭国税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如未曾签发证明联,先修改原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加注“该票报关单已退运进口,不再签发证明联”,再办理进口手续;如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在原出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际退运数量、金额。
进口货物退运出口:
海关直接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
2、审核企业交验的原进出口报关单。
审核关联报关单号栏注明的原进口或出口的报关单号及其内容,审查原因,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间隔时间超一年,进出口退运货物不予免税。
货物退运进口时,可取进境日期计算时间间隔。
案例:
一票货物2008年3月21日申报出口并于当日放行,2009年3月20日因品质原因退运进境,3月22日向海关正式申报。
3、退运出口货物不得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4、退运进口货物可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退运出口货物需要签发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
三、租赁贸易:
是指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的进出境货物。
包括三个相关贸易方式:
租赁贸易(1523)——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
租赁征税(9800)——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分期办理征税手续时,每期申报该监管方式;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填制规范:
1、租赁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申报总价栏申报租金,备注栏注明货物总值,48项报“照章”,征免性质报“其他法定”。
海关以租金征收税款。
通常对货物总值进行布控,进行税收保全。
2、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首次申报需填制2份报关单,一份用于海关统计需要,申报“租赁贸易”,以租赁货物的全部货值作为申报总价,48项申报“保证金”,进口征免性质对应“例外减免”、“陆地石油”、“海洋石油”,对货物总值进行税收保全;
一份用于征税需要,申报“租赁征税”,进口征免性质对应“其他法定”、“特定区域”,以合同约定的首期租金作为申报总价。
此后分期缴纳税款时,每次均申报“租赁征税”,关联报关单号栏注明首次进口的“租赁贸易”报关单号,适用海关每次接受其申报手续之日的税率。
3、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监管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补偿贸易租借进口的货物,监管方式为“补偿贸易”。
4、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口或进口时监管方式报“租赁不满一年”,退运出境时贸易方式申报“其他”;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期满复出(进)口,报“退运货物”。
5、国内企业以租赁贸易方式运往境外的货物实际上属于暂时出境货物,因此,如企业在货物出境时已按租赁贸易方式向海关进行申报,且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进境时,可凭国内税务机关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或已退还出口退税证明,予以免征进口税收。
(《税征管司关于租赁设备复运进境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复》税管函〔2008〕39号)
6、合同号不能为空。
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的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号应填报,结汇证号栏不能空。
审核要点:
应注意审核合同发票,留意租赁期满时间、分次支付租金时间和申报时间。
租赁进口货物一次性支付租金,经营企业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清税款;分期支付租金时,企业应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前向海关申报,否则海关按照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第16日起按日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租期届满后需留购、续租的,应当在届满后30日内办理,否则自第30日起加征滞纳金。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2600):
是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进境的货物。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暂时进出口范围。
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二)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三)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四)在本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五)货样;
依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
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六)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但企业使用旧钢瓶进口燃料、物料,按进口燃料、物料的贸易方式申报,报关单“包装种类”栏填报“旧钢瓶”,旧钢瓶凭通关单验放,复运出境时报“其他”。
(九)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一)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如限期在半年之内的临时进口的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可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但仅限模具和单台设备。
(海关总署2007年第48号公告)
填制规范:
1、暂时进出口货物首次申报时,备注栏应填报行政许可审批号,进口48项征免方式为保金或保函,出口全免;复出口或复进口时关联报关单号栏应填报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号,48项全免;征免性质多为其他法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属免于商品检验的商品。
其中不涉及动植物检疫的,在办理暂时进出口手续时无需提交《入/出境货物通关单》,依据文件署监发〔2007〕308号文件,可通过特殊通道申报。
3、留在境内或境外不再复出或复进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两种处理方式,目前尚未统一:
另行申报报关单,如收付汇,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否则为“其他进出口免费”、备注栏注明不复运出/进境,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免方式为“照章”,关联报关单号栏注明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同时修改原报关单征免方式“保证金”改为“全免”,备注栏注明原因。
或者在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上直接修改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其他进出口免费”,备注栏和征免方式修改要求同上。
审核要点:
1、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首次申报时在货物收发货人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可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对无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的保函验放。
2、暂时进出口期限一般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注意审核进出境日期,注意是否超期。
超6个月经直属海关批准可最多延期3次,每次延长期限最多6个月,注意审核相关批准文件。
3、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正常使用产生的折旧和损耗可忽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4、注意审核暂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的最终出口国,如未能返回到原进口国而是最终出口到第三方,不应申报该监管方式。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6、汽车暂时进出口的相关规定(署监发〔2007〕308号):
进口口岸:
暂时进境汽车不受整车进口指定口岸规定的限制;暂时进境汽车允许转关监管至指运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暂时进境汽车如留购,必须转关至整车进口指定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汽车留购:
为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的有关规定,作为货样暂时进境的车辆,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不得延期。
测试用车辆及其零配件无论是否损毁,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5年第44号联合公告)
特别规定:
二手(旧)汽车、右舵车禁止进口。
对经审核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并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办理暂时进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特殊 贸易 方式 讲义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