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学前教育机构常规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
- 文档编号:15543410
- 上传时间:2022-11-04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54.50KB
黑河市学前教育机构常规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
《黑河市学前教育机构常规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河市学前教育机构常规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要依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坚持保教结合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原则,关注个别差异,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物价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教研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规范化幼儿园创建工作,民办幼儿园至少要将每年利润的10%用于幼儿园内涵建设。
第十条
省级示范幼儿园和市级一类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示范辐射作用。
对能起到较好帮扶作用的幼儿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以上条款适用于所有学前教育机构。
以下条款主要针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制定并实施,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幼儿园教职工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结合办园规模,合理配备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
要树立常规管理工作理念,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
品德良好,爱护幼儿;
忠于职责,为人师表;
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
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家庭成员患有上述疾病的,不得开办家庭托幼机构。
第十三条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三年以上幼教工作实践经验;
非幼教专业毕业需通过函授、自考等其他自修方式获得学前教育专业相应学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同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具有三年以上的幼教实践工作经验。
园长、副园长每月至少20次深入班级指导教育活动、班级建设、常规管理、养成教育、家长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并要求有检查、指导、听课记录。
第十四条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并获得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证,能够胜任幼儿园工作;
非幼教专业毕业需通过函授、自考等其他自修方式获得学前教育专业相应学历或接受过累计720学时以上的学前教育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幼儿园保育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240学时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
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证。
第十七条
幼儿园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幼儿园要定期对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规范要求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章
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幼儿园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教职员工应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建立民主和谐的师幼关系,关心、尊重、爱护每一名幼儿,平等地对待和评价每一名幼儿。
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准时到岗,服饰简洁,便于运动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仪表要端庄、大方、整洁、得体,不着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
带班期间禁止做私事、闲聊和使用通讯工具,与幼儿接触时不宜佩戴首饰、留长指甲和穿高跟鞋;
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有偿家教;
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上岗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口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平等、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家长。
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家长钱与物。
第四章
课程设置及常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要确保课程开设的严肃性和均衡性,必须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规定的目标和内容设置相关课程,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不得开设超越幼儿发展阶段的学科课程,不得布置有书写要求的家庭作业,禁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课程实施应以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课程内容的安排要注意各领域的均衡,并考虑各领域的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有利于幼儿循序渐进地学习。
课程内容应来自于幼儿生活,关注幼儿的兴趣,采取预设活动与生成活动相结合的形式设计活动内容,以主题活动的方式组织和实施教学。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树立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综合利用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来实施教育,完成课程目标。
关注教学活动的组织形式,倡导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个别活动、区域活动、小组活动、集体活动等形式有机结合,将游戏、参观、实践、探索、操作等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禁止“小学化”倾向的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每学期必须为教师至少提供有关学前教育报刊2种、教学参考用书3种,教师要创造性地使用幼儿园教学用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实施课程园本化,幼儿园可利用当地和其他地域的自然环境、特有物产、传统工艺、民间艺术、民俗习惯等社会资源,结合幼儿的兴趣和需要,开发个性化的园本课程。
学习和传承地方文化、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地落实课程的目标和要求。
园本课程占总课程量的比例,原则上省级示范园不超过20%,市级一类幼儿园不超过10%,县(市)区二、三类及类外幼儿园可根据本园实际情况开设园本课程。
第二十九条
市级一类以上幼儿园要创建并不断完善幼儿园课程资源库,包括教学资料库、图书资料库、电子资料库、教玩具管理室等;
建立幼儿园课程资源管理制度,方便各项教育活动有序高效地开展。
县(市)区二、三类及类外幼儿园可根据本园实际分阶段完成此项内容。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以“幼儿为本”创设园舍环境。
根据孩子的活动需要以及本园的办园理念,对走廊、楼梯、转角、平台等公共环境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季节、主题、宣传等需要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和更换,创设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园内公共大环境。
教师要积极利用乡土资源、家长资源、生活资源,创设个性化班级小环境和适合本班幼儿自主活动的区域环境,将班级环境(区域环境)与教学主题有机融合。
引导幼儿主动参与环境创设,引发幼儿与环境积极而有效的互动,使环境成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的重要场所,成为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是幼儿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幼儿园要积极鼓励家长参与幼儿园保教工作,利用不同行业家长的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开展活动。
1.幼儿园要把家长学校工作纳入幼儿园工作的总体部署,把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培训。
家长学校在教学内容上要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实践和指导服务,宣传科学育儿方法,搭建家长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
家长学校校长由园领导兼任,与负责具体事务的教师、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日常管理。
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家庭教育指导、2次亲子实践活动。
2.开办家长园地(每月一期),有目的、有计划地指导家长做好不同季节的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和家教实践训练。
3.举行家长开放日(周)活动(每学期1次以上),吸纳家长参与教育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育工作。
4.召开家长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学期初和学期末各1次),建立新生家访或访谈制度。
幼儿在园期间,教师应采取不同的形式与家长交流、沟通,幼儿一天未来园,教师必须电话询问。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积极主动与社区建立联系,争取社区的大力支持,与社区共同协商幼儿园教育及发展规划,每年至少要有1次与社区共同组织或参与的联谊活动,并建立联谊档案,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三十三条
园长是幼儿园课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园长要全面了解幼儿园课程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承担一定的保教和保教指导任务,定期了解和监控幼儿园课程计划的实施情况。
通过课程管理来规范和指导幼儿园教育教学,从而提高保教质量。
第五章
教育教学常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根据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确定课程目标,拟定课程实施计划。
围绕教育教学总体目标,结合本园幼儿实际,适时制定班级学期工作计划、月工作计划、周计划和一日活动计划等。
各类计划应内容具体、目标明确、指导要点突出、针对性强,方便教师统筹安排保教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课程内容的选择要贴近幼儿的生活,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知规律。
禁止幼儿园教育内容、形式和教学方法“小学化”、“学科化”的倾向。
幼儿园不得随意增加英语、拼音、写字、机械的识字背诵等课程和教学内容,不允许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各地幼儿园涉及教育内容的实验项目,必须通过黑河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要关注幼儿的敏感期,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对各年龄段、各领域的教育目标和内容要求;
要依据幼儿园教学用书内容,幼儿实际认知规律,确定教学目标和要求,掌握重点、难点,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并能根据幼儿发展实际弹性调整活动内容、时间和教学策略等。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在教师个人备课的基础上,应加强集体研究,交流教法,认真研习修订教案,教案要写明活动名称、活动目标、活动准备、活动过程(如何导入、主要环节、活动延伸等,新教师要求必须写详案)。
环节设计要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过渡自然,问题设计要有启发引导作用。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鼓励教师根据活动需要,利用废旧物品在活动前自制安全环保的教玩具,为幼儿参与活动准备必要的操作材料;
教师应熟练掌握和使用各类教具及教辅设备,课前熟悉所教内容,做到儿歌能熟练背诵,故事能脱稿讲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河市 学前教育 机构 常规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