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发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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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发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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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加班补贴考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绩效考核工作,强化检察队伍教育管理,激发干警活力,切实落实好优待干警工作,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班补贴发放的通知》(灵人社发〔201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干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工作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补休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补贴。
二、考核范围
此项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我院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三、考核标准
(一)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况纳入每月考勤统计(上报情况见考勤统计表,且加班时间以加班的实际小时计算),按季度发放。
(二)干警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日每加班1天补贴10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三)以下情况不予发放加班补贴
1.当月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不予发放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2.旷工达到2次的;
3.不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劳动、集体活动累计达3次的;
4.不参加集体学习、职工会累计达5次的;
5.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的;
6.不听从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达到3次的。
四、发放方法
(一)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由科室负责人填写《干警加班日志》,详细记载加班时间,加班内容,加班人员。
每月由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上报政工科备案,作为发放加班补贴的依据。
(二)干警出勤考核由科室负责人严格把关,认真考核,每月月底报政工科备案;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科室负责人的加班补贴。
(三)干警参加劳动、集体活动、职工会的考勤登记由办公室据实登记;学习会、教育活动的动员会等职工教育活动由政工科负责据实登记。
(四)因公出差、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封闭办案而不能参加集体劳动、集体活动、学习会的除外。
(五)在编不在岗人员不予发放加班补贴。
(六)干警退休后,从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五、发放程序
(一)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发放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考核本科室干警加班补贴发放工作的考勤、考核和登记工作。
政工科为干警出勤、纪律、作风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部门,对各单位考勤申报和执行情况,将予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二)各科室负责人每月1日前根据考勤情况,完成本科室上月的干警加班补贴发放考核汇总,由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政工科,由政工科在检务公开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政工科填报当月《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审批表》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发放。
六、考核原则
(一)坚持优待干警、注重实绩的原则。
既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有关规定,认真、客观地考核汇总干警实际加班天数,确保干警加班得到足额补贴;又要实事求是,及时考勤,严格考核,区分实绩,坚决防止出现“加班多少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季度和年终干警实绩(公务员)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坚持规范考核、及时发放的原则。
各科室负责人每月按照考核程序及时考核,依据平时考勤规范填写、按时上报《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申报表》,经审核、汇总、公示、审批后及时足额发放。
(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采取工作部署、日常考勤和工作结果综合考核的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考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搞平均主义。
各科室负责人要完善干警实绩考核档案,认真做好考核资料的归档备案工作,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搞平均主义等现象的,取消本人当月发放资格,对各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4年1月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只适用于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发放。
(三)本办法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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