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乡镇干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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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乡镇国家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保障干部的优化、廉洁、勤政,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和改进干部工作作风,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的要求,全面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创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行政、事业干部、驻村干部、市招聘干部(含工人和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三条 按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坚持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强化管理能力,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手段,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第二章 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四条 全镇干部的教育,主要是邓小平理论的教育,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群众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五条 全镇干部实行有计划集中培训,副科以上领导干部以参加市委党校组织的培训和中心学习组学习为主,每年一般不少于十四天次;股级干部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七天次;一般干部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五天。
第六条 对干部的日常教育实行严格管理,党委中心组学习每月一次,学习到会率80%以上,每个领导干部全年到会率不低于80%,每年撰写调研或理论研讨文章不少于2篇;股级、一般干部集中心学习每两月不少于一次,每年撰写信息或调研文章不少于1篇。
第七条 党政办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工作,干部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干部晋升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干部日常管理
第八条 每个干部必须严格上下班制度,坚守岗位,着装整洁,注意形象,文明服务,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一)严格镇机关干部上下班签到制度(包括副职领导)。
签到由党政办、纪委办负责组织。
签到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替人代签。
凡替人代签者,一经查实,双方作旷工1天处理,并追究纪律处分。
镇机关干部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
30-9:
00为签到时间,当天没有签到的视为旷工,9:
00后9:
30前到岗并补签到的视为迟到,无特殊情况,10:
30后到岗的视为旷工;每天下午5:
00-5:
30为签离时间,当天没有签离的视为早退。
迟到、早退、旷工等将给予一定经济处罚,迟到、早退每次处罚100元,旷工每天处罚200元,迟到、早退、旷工情况于第二天通知到财政所,在当月工资中兑现,同时全镇通报。
星期或节假日需正常上班的,按照正常作息时间管理。
中心工作、专项紧急工作期间的处罚加倍。
领导安排有特殊工作任务,不能亲自签到的,由领导电话或当面联系负责签到的同志,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特殊情况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和法定假日上班签到问题另行规定。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全镇机关行政、事业干部、驻村干部、市招聘干部(含工勤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请假一天的由请假人书面向部门负责人或工作组长审批,如工作组长不在,则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请假1-2天的,由请假人书面写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或挂村(社区)领导审批;请假3天及以上的,由请假人书面写出申请,交部门负责人或工作组长签署意见并经分管领导或挂村领导审核后,由书记或镇长签批。
镇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需书面向主要领导请假。
所有请假材料,交镇纪委存档备查,并兑现年度考核。
病假要有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证明或地级以上医院鉴定,其他病假与事假同等处理。
确系患有重病,请假时间较长的,需经党政班子会议共同研究决定。
事假每月不得超过15天,全年不得超过30天。
第九条 干部凡有下列行为和情况之一,给予警示诫勉:
(一)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二)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在市的专项检查考核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私生活不检点,有损干部形象和损人行为的;
(六)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擅离工作岗位2天以上的;
(八)有其它应予警示诫勉的。
第十条 凡违反诫勉内容之一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签发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全年三次被警示诫勉的干部,按《公务员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全镇机关行政、事业干部、驻村干部、市镇招聘干部(含工勤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配备手机,没有配备手机的,不发通讯费。
全体领导干部必须24小时开机,凡故意关闭手机、欠费停机、不接手机或采取其他设置影响信息畅通的,一经查实,扣发当月通讯费。
第四章 领导干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人大、政府班子成员,每人分管一块工作,挂一个村(社区),做到分工明确,责权统一,任务到人,每年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分管工作目标(思路),并按照各自分管的工作目标(思路)组织实施。
凡分管工作当年受到市以上通报表彰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党委、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凡分管工作当年受到市以上处罚的,党委、政府给予一定处罚。
第五章 全镇机关干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党委按照干部的工作职责、工作项目、工作标准,对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岗位分明、职责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按照职位要求,由分管领导和各办、站、所提出本职位年度、阶段工作目标,报经党委核准后,制定每一位干部岗位责任制和《岗位目标考核评分表》(此处是否能够做到),并进行备案,并按各种阶段、年度岗位目标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机关各办、站、所工作人员年度岗位目标,一般按每月一调度一考核、季度一考核、半年一通报一兑现、年终一总评进行岗位实绩考核,并根据考核和民主评议情况,党委实行限期改正、诫勉、调整交流、进学习班、待岗等组织处理。
第六章 驻村(社区)干部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党委对驻村(社区)干部实行年度目标和平时督查管理,以目标管理为主。
第十七条 驻村(社区)干部的主要工作目标是:
(一)围绕农村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
抓好“创五好、奔小康”活动,所驻行政村(社区)组织健全、制度规范、活动正常、管理有序。
(二)围绕抓村(社区)党组织带领群众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活动,指导农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所驻行政村经济得到持续发展。
(三)围绕计划生育工作,及时收集反馈相关信息,按时督促完成各项手术任务,指导村(社区)民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所负责辖区人口计生工作达到市、镇目标管理要求。
(四)围绕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村(社区)加强法制教育,确保一方平安,所驻村(社区)治安秩序良好,民间纠纷不出村(社区),群众安全感强。
(五)其他工作目标。
第十八条 驻村(社区)干部每月到所驻村(社区)工作不少于22天。
平时,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到村(社区):
(一)包组干部承担的各项工作;
(二)村(社区)召开两委会、党员大会;
(三)村(社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四)村(社区)重要经济社会活动;
(五)党委、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部署;
(六)其它必须到村(社区)的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 驻村(社区)干部必须严守群众纪律,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一)下村(社区)工作期间大吃大喝,办公经费一律用于本村(社区)办公;
(二)打牌赌博、酗酒滋事;
(三)到村(社区居)委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向村(社区)集体借款或变相入股做生意;
(五)参加有损干部形象的活动。
如发现上述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驻村(社区)干部实行日常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建立《包村(社区)干部工作记实手册》,对驻村(社区)干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由驻村(社区)干部本人记录村(社区)党建工作、经济工作、计生工作、综合治理工作、民生工作、上报中心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驻村(社区)活动记录,并实行分管领导评点,党委抽查评议记录制度。
(二)根据所在村(社区)实际,确立村(社区)阶段、年度工作目标,党委对驻村(社区)干部实绩实行月调度、季考核、年定性,并根据考核和民主评议意见,通报相关考核情况,实行奖优罚劣。
(三)驻村(社区)干部和村(社区)干部一起接受村(社区)群众(代表)评议,评议结果纳入综合考核。
第七章 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二十一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和德才兼
备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切实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经过充分的民主推荐,党委提名,确定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对拟任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在此基础上,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干部介绍对任免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党委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三)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四条 在干部任免过程中,如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并由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或镇党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条例》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 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按照管理权限,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由市委进行考核;镇党委负责本镇的中层干部、一般干部的德、能、勤、绩的考核,重点考核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和驻村(社区)干部年度目标的实绩。
第二十六条 对干部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实行干部年度工作目标立体考核方法:
(一)指标考核。
对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岗位目标、驻村(社区)目标,按百分制分成若干个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二)综合评估。
自我评估、群众评价、领导评价、横向联评、实绩评估五个方面。
第二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并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对工作表现差的干部,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诫勉、降职、待岗等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某某镇村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社区)干部规范化管理,不断推进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省委、市委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村干部包括: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社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镇党委研究任用的常办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由镇党委管理。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四条基本原则。
村干部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发扬民主、依法选举原则。
要通过贯彻上述原则,让一批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农村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五条主要标准。
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群众公认度高,为人正派,处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自律;工作作风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工作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致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能够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六条基本条件。
村干部任职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其中村主要干部(指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下同)新任职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村干部文化程度应达到初中以上,其中提任的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掌握1门以上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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