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及中国应对策略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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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及特点·
·
(1)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2)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
2.欧盟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3.欧盟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制裁日趋严厉,惩罚性反倾销税的
征收幅度日渐增大·
(3)
二.利用反倾销产业损害认定的理论——基于COMPAS模型的分析·
三.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5)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欧盟方面的原因·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我国自身的原因·
1.对反倾销缺少积极应诉措施。
2.我国对外贸易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造成欧盟对我国反倾销
不断扩大·
(6)
3.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调查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距·
4.出口行业管理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经济结构不合理·
5.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
(7)
6.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健全,人才缺乏·
(8)
(三)欧盟对我国鞋类实施反倾销的原因·
1.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
2.欧盟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使中国鞋类企业遭遇不平等待遇·
(9)
3.我国鞋类行业出口秩序不规范,缺乏整体规划和协调·
4.我国鞋类企业应诉不积极,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四.中国鞋类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
(10)
(一)从政府角度看·
1.政府应采取措施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2.完善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3.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
4.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制定鞋类中长期产业发展政策·
(11)
(二)从企业角度看·
1.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与欧盟鞋类产业共同营造双赢·
2.积极应诉和抗诉,讲究方法和技巧·
(12)
3.充分发挥鞋类行业协会的作用·
4.建立起预防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保护机制·
5.充分利用国际贸易方式的多样性,设法绕开反倾销壁垒·
(13)
五.总结·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及特点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欧盟是世界上对华实施反倾销最早和最多的地区。
随着中国对欧贸易规模的发展和贸易结构的不断变化,出于保护国内市场的需要,欧盟对华反倾销也“水涨船高”,其反倾销实践特点发生了新的变化。
其一,从反倾销措施上看,其结案方式由义务承担转向征收反倾销税。
其二,从涉案商品的特征上看,被诉商品由低附加值或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转变。
众所周知,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进程与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的步伐相生相伴。
从1979年欧盟最早发动对我出口糖精钠和机械闹种反倾销指控并获成功以来,我国出口商品接二连三受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反倾销指控。
据中国外经贸部的统计,1998年至2009年9月初,中国出口商品已累计遭受来自欧、亚、非、大洋洲等三十几个国家的422起反倾销起诉,涉及我国出口商品二十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多亿美元。
在422起反倾销调查案中,欧盟占第一位,为87起影响我国约10%的出口,损失在30亿美元以上。
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发展,欧盟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规模不仅越来越大,且反倾销立案调查频繁、裁定率很高,据统计,1990年以后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57起,约占总数的67%,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地区。
另外,欧盟近年对反补贴条例的修订也大大降低了该条例的实施标准,这又将成为阻碍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又一道门槛。
在对中国产品调查的案件中,欧盟官员的核查比以往更为严厉,在关键的给予中国企业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欧盟方面更是大幅度倒退,拒绝承认的理由几近蛮横无理。
问题的实质是,欧盟在公平贸易的旗帜下,阻碍了中国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大规模快速地进入欧盟市场。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当前,欧盟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欧盟对我国产品提起的指控有增长之势。
20世纪80年代欧盟对华反倾销年均3起;
从1990年至2000年9月初,欧盟对华反倾销年均7起,特别是在1996~1997上半年欧盟就发动了11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
1999年,欧盟又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13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2000年5月欧盟委员会又宣布接受以飞利浦为代表的三家欧盟节能灯生产商的起诉,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
并于2001年2月作出初审裁决,对我国浙江阳光集团等上诉的8家企业和其他上百家企业分另征收59.6%和74.4%的反倾销税。
并且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金额不断增加。
2.欧盟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构成倾销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
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
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四是危机欧共体整体利益。
然而,欧盟对中国产品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时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
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还确定为倾销。
其意图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为了保护本国萧条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采取反倾销诉讼,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
同时,欧盟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
如2008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是74.8%。
这违背了WTO《反倾销协议》中“要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对涉及多个出口国家或地区征收反倾销税。
”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将中国的这些产品挤出欧洲市场。
3.欧盟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制裁日趋严厉,惩罚性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日渐增大。
1998年以前,我国出口主要以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束反倾销投诉,其后则大多被征收惩罚性反倾销税,且征税幅度不断增加,如1999年硫酸盐临时征收反倾销税为110.1%。
二.利用反倾销产业损害认定的理论——基于COMPAS模型的分析
通过将倾销边际变量纳入COMPAS模型,首先从理论上揭示倾销行为如何通过价格机制影响我国进口竞争行业的产出、价格、收益等经济指标。
其次,将倾销边际变量纳人COMPAS模型的分析框架,对我国鞋类产品进口竞争产业的产出、价格以及收益等指标进行了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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