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和煤矿运输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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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定期组织召开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会议,总结部署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检科要明确分管全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并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到机电科。
第五条施工单位机电负责人分管本单位运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矿机电科监督。
第六条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的领导下,矿机电科参与轨道运输施工图纸的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机电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对井下“两小”(小绞车、小电车)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定期组织运输系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处理工作。
第八条主要运输巷道(运输大巷和轨道集中巷)的轨道在竣工验收后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施工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
运输安全工作按工作范围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对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机电科负责组织实施,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科审批:
1、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
2、小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丝绳的选择计算;
3、临时车场断面图,信号硐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4、行人台阶;
5、轨道中心线;
6、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8、斜巷的各项参数等。
第二章平巷运输
第十三条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处理,以防砸坏电气设备、电缆管线,伤人等。
主要运输大巷,若水沟设计在人行道侧,盖板必须齐全、稳固,管线、电缆必须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和杂物,发现一处罚50元。
第十五条运输巷道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
新掘运输巷道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侧距巷帮的宽度不得小于0.5m。
对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行人侧设置躲避硐室,2个躲避硐室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低于1.8m,硐内严禁堆积物料、杂物。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
第十六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车最突出的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3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必须在1m以上。
车辆最突出的部分与巷道两侧的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七条矿井轨道必须按照设计标准和公司要求进行铺设,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直线段2条钢轨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第十八条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架线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地点达到合格。
轨道的轨距必须保持在600-2~600+5之间;
轨道接头内错差允许范围为:
0~2mm,上下错差允许范围为:
0~2mm;
接头间隙不应超过2mm;
并在轨道两接头内侧加上轨距拉杆,以防止轨道轨距内外错差、变形而引起机车掉道、翻车;
采用长轨焊接轨道接头时,必须保证每隔200m有一个未焊接的接头,其接头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大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和现有轨道整修后的质量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每一处不合格罚50元。
第十九条轨道道岔与基本轨的接头间距、内错差、上下错差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必须保持水平、圆顺,轨道道岔严禁高于或低于与之连接的轨道,基本轨与道岔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轨道和轨枕不得有悬空现象,除井底车场以外,其他轨道、轨枕端头、扣件、紧固螺栓、轨心处的轨枕表面及以下30mm必须暴露在路基石子外面,主要轨道的两根钢轨,必须保证其水平直顺,严禁有三角坑,两根钢轨在30m范围内,水平偏差严禁超过3mm,每检查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第二十条主要巷道及车场的扳道器应有壁龛,人行道上禁止安设扳道器。
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格使用简易道岔,每发现一处简易道岔罚200元。
第二十一条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架线、设备、设施的施工和维修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巷道内施工时,在施工地点两端50m处设置警示信号,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机车运行时要及时发出信号。
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随意开车。
确实需要开车通过时,施工人员必须躲避到安全地点等机车通过后再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主要大巷要设置巷标、弯道和道岔处要设参数牌板,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及硐室等处均应设置警示以提醒司机注意。
每缺少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二十四条与主要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输车辆的各道口,要安设阻车器防止车辆溜放,阻车器安装位置必须在通道口以内。
每缺少一处罚200元。
第二十五条轨道大巷不得有积水、淤泥、杂物,水沟盖板上面不得有流水现象,严禁在大巷水沟侧堆放木料、工字钢、管材等物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六条大巷地面及轨道出现地鼓、水沟断面发生变形的,应立即处理,水沟盖板必须齐全、平直、稳固,每发现一处水沟盖板松动罚款10元。
第二十七条必须严格执行巡道检查制度,正副队长或工程技术人员每月检查轨道质量不得少于两次,并有检查处理记录。
缺查或少查一次罚款200元。
第三章电机车运输
第二十八条新购置和经过大、中修的电机车,必须经过机电科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没有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十九条严禁电机车超过规定牵引能力运行,必须按经过安全核算的牵引车数的牵引车辆运行;
否则,按超出的车数处罚,每超拉一个矿车罚50元。
第三十条电机车司机在把各车场的矸石或其它车辆运至轨道大巷时,必须提前发出红灯信号并鸣笛,当行至大巷交叉口20m处时必须长鸣笛,直至列车全部行至大巷为止,且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m/s。
第三十一条弯道、井底车场和其它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声光语言信号装置,缺少一处或有一处不完好,罚100元。
第三十二条单独机车和列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缺少或有一处不完好罚100元。
第三十三条电机车的闸、铃、灯、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严禁使用该机车。
第三十四条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只能在井下车库、电机车修理间(或地面)打开检修,严禁随意在大巷内进行,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机车司机必须持有上岗证,且必须随身携带。
开车前要认真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
跟车工对各矿车的连接装置、机车牵引情况、车辆的装载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机车运行时,跟车工必须精力集中,时刻注意车辆的运行状况,严禁随意躺卧在机车头上,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电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随手取下操作钥匙并随身保管,严禁交给他人代管;
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机车运行时,严禁顶车作业,电机车与电机车之间,严禁以相互撞车的形式进行联络或做为联络信号,一旦发现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必须对大巷道岔、弯道、硐室口、车场进行固定编号,大巷与主要斜巷内应每100m设置一个安全警示标语牌。
第三十九条巷道内必须有路标、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较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当机车行近上述地点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有障碍时,机车司机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声光报警装置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完好,有一处不完好或不起作用,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两辆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安全距离,同向行驶距离过近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机车运行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必须在列车的最前端。
同一区段轨道上,严禁行驶非机动车辆,确需行驶时(人力推车)时,必须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没有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私自推车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二条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并将控制手把取下,搬紧车闸,严禁关闭车灯,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四十三条运送人员时,每班发车前,跟车把钩工必须认真检查各车辆的连接装置及乘员情况等,发现问题,严禁发车,运送人员的列车,严禁携带危险品或超长物品,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四十四条司机要使用车载电话或采用鸣笛发信号的方式与跟车把钩工进行工作联系,列车完全停稳后才能摘挂构,严禁摘跑钩。
防止因配合不当而造成事故,发现摘跑钩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五条列车运行中车辆发生掉道、临时停车、司机处理一般机车故障时,必须及时向机车调度及各机车司机发出临时停车警戒信号,说明原因,打开照明和红尾灯,防止追尾、撞车事故的发生;
处理完后,必须立即向井下机车调度进行汇报,没有按要求设置或无汇报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电机车牵引装有超长物料的车辆时,电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必须要连挂矿车使之隔开,以机车运行或急停时长物料碰不到机车为准,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电机车制动距离、矿车连接装置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试验,并把试验结果报矿机电科备案,没有上报的按未进行测试试验处理,每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八条蓄电池电机车牵引运输车辆数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5T机车牵引1T矿车车数:
矸石车10辆、料车8辆、空车15辆;
8T机车牵引1T矿车车数:
矸石车15辆、料车12辆、空车20辆。
10T机车牵引1T矿车车数:
矸石车30辆、料车20辆、空车40辆。
第四十九条电机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
即无证不开;
灯、铃、闸失效不开;
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
无司机棚室不开;
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
电瓶过放电不开;
有失爆现象不开,违反上述要求私自动车的,罚款200元。
第五十条蓄电池式电瓶车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用电压表量电压时,要在蓄电池大盖揭开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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