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例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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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载明船长41米、宽7.6米、深3.6米,总吨位284吨,净吨位159吨。
1989年,雨花联运租用本船,1992年5月,江苏省船舶检验处检验该船,核发了“船舶检验证书簿”。
1993年4月,南京港监应船东申请对该船进行重新丈量,核定总吨位为198吨,但船东未在船籍登记处办理吨位变更登记。
案情概述该船从1991年至1994年每年进行适航检验,并取得适航证书,最后一次检验的适航截止日期为1995年4月20日。
南京港监核发的“航行签证簿”显示,总吨位198吨,净吨位129吨,载重吨500吨。
持证船员为船长林某,大副高某,轮机长杨某,值班轮机员陈某。
雨花联运持有营业执照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1994年8月19日,宁雨机107号船装运500吨黄砂自温州港驶往上海。
该航次共有船员13人,其中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船长周某,驾驶员林某,轮机长李某,轮机员陈某。
8月24日,该船在驶往上海的途中为避让航道沉船而搁置,经起浮后航行,船进水,舵失灵。
船长决定抢滩,但未成功,船沉没。
雨花联运将事故通知南京人保,要求理赔。
南京人保拒赔,雨花联运遂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被告(保险人):
拒绝理赔1.船舶所有人不清,认为原告不是船舶所有人,无权就船舶沉没提出索赔2.船舶配员不妥,船舶不适航3.船舶超载4.起浮后未检修,盲目续航,不适航5.1993年船舶变更吨位系原告与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结果6.船东未在船籍登记处办理吨位变更登记,船舶变更吨位是否登记不明双方观点原告(被保险人):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有关赔款、利息,以及违约金。
1.船名显示出该船同南京雨花联运的归属关系,明显可以看出雨花联运应当是该船舶的所有人。
2.该船舶配备了足够的船员,并且船员也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因此船舶是适航的。
3.船舶吨位变更应当以船检部门核发的证书为准。
原告依据该证书所记载的吨位向被告投保是正确的。
4.南京雨花联运同南京人保之间就“宁雨机107号”达成了保险合同,船舶搁浅以及续航中沉没的情况是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进行保险赔付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事实审理:
1.事故发生地港监调查认定事故系驾驶员不熟悉航道、船舶搁置后未详细检查所致2.船舶丈量总吨有误,而原告是凭船检部门的证书投保,经被告审核后,双方达成保险合同。
原告支付了全额保费,被告出具了保单。
3.船舶配员足够,且证书得到温州港港监认可。
4.原告装货出运时办理了出港签证,装载货物未超过水线法院判决法庭意见:
1.原、被告之间的船舶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2.船舶吨位核定错误系由船检部门工作失误所致,与原告无关,原告按船检证书所载吨位配备船员并无不当,且已经港监认可,符合适航规定。
3.船舶超载不能成立。
4.船舶搁浅属航行过失,根据保险条款,因搁浅引起的损失属船舶保险范围。
5.被告未及时赔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判决:
被告南京人保向原告雨花联运赔付175万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法庭意见:
1.保险人南京人保签约时审查过船舶证书,其与雨花联运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2.船舶国籍证书上的船舶经营人是雨花联运,雨花联运与该船舶具有利害关系,可以就船舶的沉没向南京人保主张赔偿3.船检出具的吨位证书虽有误,但无雨花联运与船检机构故意作假的证据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分析原告(雨花联运)是否对船舶享有保险利益?
船舶经营人投保的船舶吨位与事实不符,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船舶总吨被保险人的默示保证义务船舶的适航性合法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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