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代理词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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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接受原告唐善全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张小全诉王霞返还彩礼纠纷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为结婚而给付被告彩礼66000余元这一客观事实,被告庭审中也已经承认。
在法庭质证及辩论的整个庭审过程中,以及结合案外证人刘**的证明,已充分证实了原告已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66000元及“看钱”2120元,对于该事实,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
原告另外给被告买了黄金首饰及电动车一辆,有购买发票可以证明。
以上物品结婚之前按照农村习俗交由原告保存。
但原告辩称未曾见过,其说法不符合常理,其辩称法庭不应予以采信。
二、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彩礼,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第一索要彩礼钱、首饰钱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中关于中禁止假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第二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钱和贵重首饰,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且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并非自愿的,不附带任何目的的赠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双方当事人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返还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的短,从今天的庭审调查中可知,双方共同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还不到20天。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婚前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亦可以在离婚是要求返还彩礼。
原告家给付被告家彩礼已经给原告家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原告家为普通农民,为筹备婚姻,花光父母积蓄,举借外债,根据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省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9446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776元,每年人均结余为2670元,据此可知,普通农村家庭需要20年时间才能积攒出这66000元彩礼钱。
三.被告行为涉嫌骗婚,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被告以与原告结婚的名义向原告索要巨额彩礼,但隐瞒其已经生育小孩的事实。
婚后无事生非,借口各种理由不与原告共同生活,回娘家装病,使原告浪费大量钱财为其“治病”。
被撞破后即闹着离婚。
说明其根本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只是以结婚的方式骗取原告的钱财。
以上种种行为,涉嫌诈骗,原告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四、判决被告家返还原告全部返还彩礼,有利于纠正现在社会的不良婚恋价值观。
当下各类拜金主义婚姻价值观在社会肆意横行,归根到底都是假借婚姻索取财物、通过一场婚姻而一劳永逸等封建思想在作怪。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有义务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有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坚决根除在中国横行几千年的不良社会风气。
为此,人民法院应判决被告家全部返回从原告家索取的66000元彩礼。
综上所述,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返还原告66000元的彩礼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法律引导,消除彩礼这种封建社会陋习,使婚姻真在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也使我县社会风气更加和谐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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