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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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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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深圳市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峥嵘,副总经理电话:
22160687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9号东乐大厦八楼
被上诉人:
深圳市服务贸易协会
法定代表人:
谢小彪,会长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花卉世界核电园林会所内
电话:
82782581
第三人:
广州市良辰美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晓阳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北侧、中茶大厦东侧天俊阁2层01、06单元 `
电话:
020—38803900
上诉人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83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83号民事判决。
2、改判由被上诉人赔偿全部损失和偿还旅游途中的垫付款。
3、两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认定事实错误。
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8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判决)以“原告并未对团队全体成员进行商务签证面试前的辅导”为由,认定原告对损失负有过错责任。
这一认定既无视客观事实,又是舍本逐木。
面试人员要知道面试时注意事项的渠道有很多,例如,电话、口头通知、QQ号、电函、面试通知书、专门培训班等等手段,均可以获取,其中,专门培训班并不是获取面试注意事项的唯一形式或渠道。
判定面试人员知不知道面试时要注意的事项,不仅仅是要有形式或渠道,而且更主要的是对注意事项的认知不认知和认知的程度怎么样,这是实质,这是根本,这是真缔,离开了根本、实质,只图形式,不讲实效,判决以“原告并未对团队全体成员进行商务签证面试前的辅导”形式为由,认定原告对损失负有过错责任,就是舍本逐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总之,这样的判决事实是违反了全面性和客观性,是错误的。
客观事实是,原告和第三人从2011年4月18日开始就不断地用电话、QQ号、电函、面试通知书和面对面辅导、讲解等各种形式和工具与被告进行了沟通、告知和提醒面试人员面试时要注意的事项,这些作法足已使面试人员知道面试要注意的事项。
除此之外,第三人的经办人员在面试的当天,还特别又召集面试人员在德国领事馆前面对面的进行辅导、告知、讲解、提醒面试人员要注意的事项。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原告和第三人是已经尽职尽责了,完无瑕疵。
然而,被告是不是负责任将原告和第三人的上述辅导、告知、提醒,告诉没有告诉面试人员,通知书是不是发放到面试人员手里,这是被告的事。
没有告诉、没有把通知书发放到面试人员手中,这是被告不配合原告和第三人的工作,也是对自己的工作不负责任。
被告即使告诉了,通知书也发放到了面试人员手中,原告和第三人也尽职尽责了,然而,面试人员不遵照去做,这也是被告对面试人员教育不力,管理不严,这也是被告的过错。
总而言之,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是片面的,事实依据是不充分的,因此,判决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二、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以“本院认为按照一般的交易惯例,出国团的商务签证面试是至少需要组织半天时间的集体辅导或培训,应当告诉成员如何回答面试的问题或技巧,故原告的前述陈述恰恰表明,其并未进行面签前的辅导,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面签前是不是一定要拿出专门的时间、用多长时间、在什么地方、由谁来讲课、讲什么内容等等培训问题,现有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双方也没有过约定,试问凭什么来判决呢?
判决称凭惯例,试问,这个惯例从那里来的呢?
是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是这样做了呢?
是不是一人签,两人签也都是这样做的呢?
实践中和事实上并不是都是这样,所以,这不是惯例,判决中所称的惯例,是不成立的,旅游行业、代办签证机构没有这个惯例。
因此,判决所适用的惯例是错误的。
再说,签证是一个原、被告相互配合工作的过程,并不是代办人能完成得了的,对此,双方对代办签证的权限没有明确的约定,代办人应当做那些事,被代办人做那些事,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被上诉人称全权代理,这是违法的。
这是因为,签证的面试是代办不了的,这是签证人的自身行为和权利,这项权利任何人既不能取消又不能代办的,外国使、领馆也是不允许的,原告和第三人只能做收集材料,传送材料,转告信息,告知面试事项,这才是真正的惯例,这就是与一般代理的区别,这也如同婚姻案件不能代理当事人离婚和结婚一个道理。
因此,既便原告和第三人对面试注意事项,讲得如何清楚如何好听,面试人员没有听进去,在面试的时候还是我行我素,不照讲的去做,这难道怪讲课的人吗!
这也如同学生听课一样,同样在听课,有的考上了大学,有的没有考上,这又怪谁呢,只能怪考生不努力,家长平时管理不得法。
面试也是如此,只能怪面试人员不认真,被告组织不严,所以,面试时,有的面试人员说:
我是下面的人员办的,我不知道。
这是造成拒签的真正原因。
三、审理毛糙。
查明原告和第三人代办签证要做那些工作,是不是做到位了,这是本案的关键。
然而,审理中,在询问证人时,证人还没有讲完,法官就不让讲了。
因此,造成冤案。
四、关于损失的证据问题。
判决称:
原告提交了损失的计算方法,但未提交损失的票据进行印证。
这一认定不准确。
原告提供证据目录中的第14至19号证据,就是损失票据,不能说没有证据。
五、对原告垫付门票的费用,有证据,也以是复印件不予认定,这也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本案审理毛糙,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特提起上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深圳市宝中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8日
附上诉状副本3份
新证据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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