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管执法人员与城市不规范商业论文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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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这种城管执法与不规范商业活动群体之间的冲突成为了我国目前在城市文明建设、城市卫生建设管理环节中确实存在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那么,对于现代的城市建设管理我们的城管该如何执法?
社会如何对城管执法权力加以监督和约束?
不规范商业活动群体的商业活动又该何去何从?
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保障体制,恢复社会底层的普通摊贩们对政府的信心?
如何在建设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让全民享受到应有的福利,落实公平正义,建设和谐城市,和谐街道?
这就是我们急需考虑和思考解决的问题;
找到解决解决城管与不规范商业活动群体之间冲突的对策与出路。
一、城管执法与不规范商业活动群体的概述
(一)城管执法人员的概念
在理解城管执法人员这一概念时,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城管执法这一概念,“城管执法”一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所指的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
“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①。
”其范围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市容环境卫生、非法建筑物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②。
”而城管执法人员就是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
(二)不规范商业活动群体的概述
在与城管人员的冲突中,不规范商业活动群体主要以活动摊贩为主和个体小商业主为主,这一问题是切实存在的也是难以解决的,这不但关系到我国现阶段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状况,也关系到这一群体的生活问题,不可能由政府一手操办,也无法任其自流;
谈到这,就必须切实的去认识目前不规范流动摊贩的实际生存困境,足以了解和相互体谅,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对策,这是目前的出路和正确处理方式。
城市中的流动摊贩主要由从农村流向城市的流动人口和少数城市下岗人员构成,多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
(三)城管执法与不规范商业活动群体冲突现状的原因
一、不规范商业群体中的主体摊贩群体的生活现状;
(一)生活贫困,需要承担较重的家庭责任
流动摊贩的家庭平均月收入为1500元左右,却要维持全家的基本生活。
即使他们早出晚归的辛勤工作,依然难以改变贫穷的命运。
事实上,这些劳动者是值得社会尊敬的,他们依靠自己的双手谋生而不是等靠要他人或政府的“施舍”,他们也为自己的后代做出了榜样,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变生存状况和命运。
(二)摊贩法制水平与文化水平低下。
在我国,城市小商贩与市场个体户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阶层,当然他们大多数是高中或者是初中毕业,更有甚者是大字不识一个,他们不懂法,他们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利益,如何赚钱,如何养家糊口,当他们某些做法违反了有关条文规定,而城管执法人员又在“秉公执法”是,他们却感觉自己的利益与生存空间被剥夺了,于是一拥而上,很容易引发群体性暴力事件。
(三)社会保障的缺失,生活无保障,生存风险大
其从业者只有极少数能领取到取社会保障金和失业生活补助金,一般家庭规模为5人,如果仅靠这份保障是无法维持其家庭的基本生存。
极大多数的流动摊贩从未享受过任何社会保障,有些甚至都不知道社会保障为何物,当然也从未敢奢想过能享受社会保障,从此不难看出流动摊主及其家庭的生存风险极大。
虽然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给大多数的公民带来了福祉,流动摊主在内的弱势群体却没能享有,生存风险主要由个人和家庭承担③。
这样长期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对社会保障体制和政府的长期不满以及对生活失望的长期累计,任何一点导火线就能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城管执法人员恰巧成为了他们不满情绪的发泄对象。
二、城管执法人员及政府执法方式的问题
(1)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缺乏权力监督机制。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程序。
其基本原则包括如下:
1、执法程序法定原则。
2、执法程序公开原则。
3、执法程序公正原则。
4、执法程序参与原则。
5、执法程序效率原则。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损毁,对当事人实施暴力殴打驱赶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程序,效率,法治三者是相统一的,有程序的效率,才是有保障的效率,才能实现有效率的法治④。
”城管执法是对政府严格执法程序的考验,在权与利的考究过程中,如何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也是在考验一名执法人员的法制素质水平。
但要切实的防止这种违反执法程序现象,那就必然需要建立起严格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限制城管的职责和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
(四)城管执法的作用和意义所在
城市的和谐发展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城管执法部门肩负着城市管理的重要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顺应市场要求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自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城管执法体系全面推行建立实施以来,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
已经成为我国建立新的法律运行机制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我国现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虽然在建设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实际的问题和冲突,但是却难以否认城管城市建设制度的贡献及其巨大建设意义。
二、解决城管与不规范商业活动群体之间冲突的对策与出路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城管权力使用监督机制
西方法学家、思想家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⑤。
”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有权在手,在利益的诱惑下,就容易滋生腐败,导致权力的滥用,“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来制约和控制⑥。
”所以就必须要建立起,相应的权力监督制衡机制。
可是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
它不仅要在执法中面对当事人和公众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
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都有涉及。
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而现实中往往存在着不依据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事,即所谓的目的不适当,即“具体裁量决定所追求的目的不是法律授权的目的⑦”。
“其危害性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由于处理问题时不依照法律授权的目的行事,往往带有个人色彩,其执法的权威性往往引起群众的怀疑,更别说执法效力了。
同时,权力的滥用也会导致被执法对象人身权,财产权的破坏。
很有可能造成“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执法却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破坏⑧”的现实状况。
具体的对策和要求:
一、完善有关法律体制与监管机制;
对城管指定详细的法律条文,分配明确的机构与编制,做到执法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出现问题要有相关监管部门及时调查与问责。
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全面改善城管执法人员的选拔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制培训,努力改善行政执法方式,努力服务于民、构建和谐城区、和谐社会。
(二)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保障体制,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公众,相互理解;
一、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保障体制;
对城市不规范商贩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
对小商贩下发有关条文与营业资格证明,并且划定营业活动范围,并定期派代表深入底层与不规范商贩沟通意见,相互理解。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任何时候都要树立亲民、利民、安民、富民的理念,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做到法为民所执、利为民所谋。
二、大众媒体认清事实客观评价,正确引导公众;
城市管理谋求合作共治,单纯依靠一个政府部门是管不好的,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
近年来发生的有关城管的冲突事件,大多起因于执法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由此也不断引发“民意”对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质疑,通过引入市场机制,随着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加人性化与专业化的公共服务成为一种趋势。
三、加强思想宣传教育,强化法制法律意识,不过在发生矛盾冲突时提高思想意识,相互理解,适当适用柔性执法方式;
柔性执法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有助于实现建立一个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总结
在我国现代城市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建设管理中城管执法环节虽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城管执法人员与不规范商业群体存在着切实的现实的冲突,这不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城市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为了不断深化和提高我国现代化城市建设水平。
这就必须同时要求多方的共同努力,不仅需要国家行政法制体系来讲最重要的是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完善的城管权力使用监督机制;
而且对于社会保障体系来讲需要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保障体制,切实服务于民众,认清两者之间的切实关系;
对于社会舆论来说,需要正确引导公众,从大局着眼,客观评价;
对于不规范商业群体来说,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意识,更要有大局意识,冲突双方需要相互理解。
城管职能部门对城市管理发挥着及其重要的建设作用,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对于城管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或许我们可以采取用柔性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就需要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要有“人本思想”,围绕以人为本、和谐理念,探索城管柔性执法的具体方式的应用,从而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城管执法在未来的城市中将会发挥其日趋重要的作用,虽然说当今舆论对城管执法的负面评价占主流,但是相信,随着各界对城管执法的关注,以及城管立法的完善和城管本身体制的改革,将会使处于起步阶段的城管执法上升到一个新的的阶段,构建和谐街道,和谐城市,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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