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筋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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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筋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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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植筋工程分包合同
承包单位(甲方):
劳务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自愿互利、权益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车库为框架结构、主楼为剪力墙结构。
1.1.工程名称:
盛世新城小区13#~14#楼
1.2.工程地点: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盛世新城小区110国道362公里处北侧
1.3.工期:
1.3.1开工日期:
2013年05月1日
1.3.2竣工日期:
配合工程进度进行
1.3.3承包方已按主体总包方要求认真考察了工地并充分了解了工地现场条件,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所占用时间,如现场施工场地狭小、各专业交叉作业、图纸调整、现场测试等等。
承包方理解工地上会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应当对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给予充分配合;理解交叉施工对工期的影响;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等上述因素等对工期的不利影响。
承包方保证在约定工期内将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交付发包方。
1.4.发包形式:
甲方将本工程的砌体工程植筋分项工程分包给乙方,包括工人、胶结材料、机具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1.5.工程内容:
所有地上主体及地下室墙体砌筑植筋。
1.6.工程量计算:
按照砌体植筋方案要求以实际根数计算数量。
第二条:
合同单价、工程总价及付款方式:
2.1.工程单价:
¢6¥0.55¢10¥1.60¢12¥2.70
本工程单价为一次闭口价,本单价中已充分考虑了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合同一经签订价格价格不予调整。
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和要求增加工程款。
2.2.工程总价:
工程总造价约为元人民币(¥元)工程结算时以合同单价乘以经双方认证的工程量为准。
2.3.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发包方按植筋工程进度全部完毕后,向承包方拨付工程进度款。
拨款额度为已完成工程量70%,二结构砌体工程全部完工一个月内拨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额在工程竣工后一次付清。
2.4.承包方不需要提供合同有效发票。
第三条、质量标准及检查依据:
3.1.工程质量标准:
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达到甲方监理及项目管理员验收
3.2.质量检查依据:
根据现行建筑工程相关分项工程验收规范,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其他地方性相关规定。
3.3.检查项目:
3.3.1植筋胶的品牌、质量、现场检查报告;
3.3.2植筋钻孔深度、内径、间距;
3.3.3植筋孔洞吹扫、植胶饱满度;
3.3.4钢筋的品种、数量、规格、间距
第四条、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4.1.发包方权利、责任及义务:
4.1.1向承包方提出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必要的工序穿插要求。
4.1.2审批承包方提供的《砌体植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
4.1.3指定承包方为完成合同内容所选用材料的品牌、生产厂家、规格。
4.1.4抽检承包方进场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1.5承包方不服从管理或对管理内容进行搪塞、敷衍,执行不当的,有处置权;
4.1.6承包方责任产生质量事故或给发包方造成负面影响的,有处置权及处罚;
4.1.7承包方有隐瞒或瞒报质量问题,有处置权;
4.1.8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条例或相应规章制度,有处置权。
4.1.9承包方擅自更改材料,以次充好的,有处置权。
4.1.10负责办理相关的施工审批手续;
4.1.11向承包方提供住宿及适宜的工作环境;
4.1.12按付款条款内容拨付工程款;
4.1.13向承包方提供材料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
4.1.14提供必要的运输设备。
4.1.15协同并组织建设方、监理方、承包方对原材料的进场检查、复试,对承包方成品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
4.2.承包方权利、责任及义务:
4.2.1承包方进驻现场后必须服从发包方管理人员的指挥,按其要求组织施工;
4.2.2承包方的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的质量负责,保证其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强制性文件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强制性条文标准,以及符合业主的施工要求和发包方的质量技术交底执行,如因承包方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将对承包方予以处罚。
4.2.3承包方应积极与其他专业配合,做到工序不滞后;
4.2.4施工作业面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有权拒绝施工。
直至隐患消除或有完整的相应安全措施保证。
4.2.5承包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发包方提供一份具有针对性并且保证切实可行《砌体植筋专项施工方案》。
4.2.6协助发包方及其他管理职能部门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已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应做到整改及时、彻底;承包方应严格按照执行国家安全操作规程及规范,杜绝重伤及伤亡事故的发生。
若在施工过程中由承包方违章等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并且由承包方负责赔偿给发包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2.7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严格遵守工地内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条例,出现安全事故谁责任谁承担。
4.2.8 及时、完整、详细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工作;
4.2.9做好文明施工,保持环境卫生;承包方施工过程中,须认真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植筋过程中要结合图纸合理用料,做到工完料清,一切现场管理应配合发包方。
4.2.10做好本方的成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验收:
5.1.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接到通知12小时内组织发包方、监理方检查和验收。
三方认定验收合格后可视为承包方该验收批施工质量合格。
5.2.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略)。
5.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承包方未按本合同或进度计划确定的各阶段工期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承包方应当承担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且按该阶段工期考核,可累计扣罚,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承包方并应当承担发包方因该逾期而须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
任何一项逾期达三十日,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赔偿金及发包方应付给第三方的违约金、赔偿金。
6.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许可停工达3日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并应当无条件于5日内退场,承包方并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赔偿金。
双方于承包方退场后结算。
6.3.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方应当根据发包方或监理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但如承包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承包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7日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指令整改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并应当承担本条第6.2款约定的合同解除责任。
6.4承包方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赔偿金。
6.5.因发包方原因合同解除,发包方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6.6.承包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发包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皆由承包方赔偿给发包方,发包方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6.7.承包方不按照发包方指定材料进行采购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包方并应当承担本条第6.6款约定的合同解除责任。
第七条、工程索赔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7.1.因一方违约以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因此而解除合同的,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7.2.承包方根据合同、本协议,如向发包方提出索赔,承包方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发包方提供索赔材料,否则视为无需赔偿。
7.2.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7.2.2索赔事件发生后的7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通知;
7.3.发包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发包方在28个工作日内未给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八条、合同效力与期限:
合同效力:
本合同效力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与制约。
合同期限:
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后失效。
第九条、争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之处,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持三份,承包方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承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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