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体育局督查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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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育局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局督查考核工作机制,推进工作落实,确保督查实效,根据《区委规范督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区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区教体局工作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督查事项
督查事项参见《区教体局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内容范围,具体督查事项要紧扣局工作重点和上级有关要求。
第二章督查流程
第一条立项交办。
局办公室收到督查事项后,要第一时间批阅并通过局公文流转系统或即时通(AM)流转到督查考核中心和各承办科室及基层单位,流转内容包括事项内容、完成时限、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及基层单位。
第二条建立台账。
纳入督查范围的事项,督查考核中心要制定督查通知单,由局办公室及时发到承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同时对督查文件原件、事项内容、主办及协办科室以及基层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逐一登记编号、建立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第三条分工办理。
主办科室及基层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应立即明确具体承办人,并积极主动组织协办科室加快办理;协办科室要积极支持配合,按时限要求办结。
协办科室的办理情况由主办科室予以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完成的时限、完成的质量等方面。
第四条审核上报。
督查事项办结后,经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审签,由主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及时将电子稿(通过即时通AM)以及书面签字稿报督查考核中心。
督查考核中心对承办科室及基层单位报送的事项内容进行审核,若报送不符合要求,返回重报。
对区委、区政府督查事项通过督查系统上报区委督查考核中心、区政府督查室;对局主要领导批示件,将办理情况形成督查专报,由办公室呈局主要领导审阅。
第五条办结销号。
根据上级部门反馈情况和局主要领导批示意见,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考核中心予以销号,确保全过程控制。
对需长期跟踪办理的事项,建立滚动督查台账,实施滚动督查,直至办结、销号。
第六条定期通报。
督查考核中心负责,一月一次汇总通报各承办科室及基层单位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一条建立“三督三考”工作机制。
运用“电话督”、“上门督”、“现场督”和“过程考”、“办结考”、“年终考”等方式,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各承办科室及基层单位要根据督办要求按期提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条建立督查评价机制。
1.督查事项流转情况评价。
第一时间完成流转的,获“好评”1个;到期流转的记“差评”1个,逾期流转的记“差评”2个。
2.督查事项完成时限评价。
按期主动完成的获“好评”1个;拖后完成记“差评”1个,再次催办仍逾期未完成的记“差评”2个。
3.督查事项完成质量评价。
办理质量合格的获“好评”1个;办理质量差记“差评”1个,要求重报的记“差评”2个。
第三条计分办法。
1.根据被上级有关部门亮“黄、红灯”情况,在机关科室及基层单位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2.根据科室在督查事项中,获“好评”、“差评”情况,在机关科室年度考核中统筹计分。
3.根据责任科室办结督查事项的数量在机关科室年度考核中计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督查问责机制,承办科室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审计科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一条软拖硬顶、拒不办理的;
第二条督查事项虚报、谎报、瞒报、漏报的;
第三条被区督查系统亮红灯的;
第四条经认定达到问责条件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工作分工
局督查考核中心:
督查督办,审核上报,考核评价,定期通报以及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协调等。
局办公室:
督办件立项,明确督办事项并通过局流转系统进行流转。
局监察审计科:
根据承办情况,视情实行督查问责。
局其他各科室及基层单位:
每天数次浏览办公平台、即时通,做到不遗漏,能及时流转到责任人;分工要明确,在办公平台显示出来,要明确具体承办人。
承办科室将督查事项,及时组织办理落实,将办理情况表述准确,简明扼要,紧扣问题,不模棱两可、敷衍了事,无关的问题不要牵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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