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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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五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全市餐厨垃圾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环卫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鼓励发展餐厨垃圾处理利用政策;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商务、公安交管、农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餐厨垃圾处理以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
市政府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
第六条 食品加工企业、饮食经营企业、单位食堂、个体工商户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本办法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本市提倡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市环卫机构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安装油水分离装置或设置隔油池等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自行收集、运输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餐厨垃圾日产生量1吨以上;
(二)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集、运输车辆和设备。
需自行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向市环卫机构备案。
第十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外,其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市环卫机构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一条 市环卫机构应当及时清运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桶洁地净;
在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具有餐厨垃圾运输明显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三条 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市环卫机构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账,对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市城管部门设立餐厨垃圾处置场所,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置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配置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水、臭气、残渣、噪声等经处理后各项指标均应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市环卫机构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市环卫机构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账,对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环卫机构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厨余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四)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或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六)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八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九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市环卫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城管部门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及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运输工具予以登记保存;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随意倾倒排放、裸露存放餐厨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
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日收取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食用油并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畜禽的,由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的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8日 实施日期:
2007年09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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