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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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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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我矿设备的内部调拨工作。
6、参与新设备的到货验收工作。
7、负责组织设备维修后的检测和验收工作。
8、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制,组织检修及落实工作。
9、负责我矿配件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上报工作。
10、负责本矿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工作。
11、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设备的安全以及合理运行。
12、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对设备的合理使用、操作规范、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确保其保持完好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机电部对本矿机电设备实行统一的帐、卡、图、物、牌板管理、编号管理,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做到帐、卡、物、图、牌板五对照。
机电部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整理帐、卡、图、牌板。
第五条机电部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要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或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机电部对每起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要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
第三章设备的出库(领用)、移交
第七条由机电部统一管理和调拨我矿的机电设备,调动矿内各单位的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阻止调拨,不听从机电部调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次的罚款。
第八条各单位要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
领取设备时,必须有工区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部办理设备领用手续。
原则上必须先办理手续,后出库(抢险、救灾除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
第九条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
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问题经机电部鉴定是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造成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
第十条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拆除设备或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电部组织原使用单位和接受单位到现场清点设备,之后,双方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部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手续必须在两天内办理完毕,否则对责任人处50元/天的罚款。
对移交期间检查出的问题由原使用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
逾期没有处理完,对原使用单位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逾期没有处理完,对原使用单位罚款300元,并按问题大小划价由接收单位处理,划价款从原使用单位工资款中扣除转给接收单位,期间出现的一切影响及后果由原使用单位承担。
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机电部相关人员将移交单复印件分别交仓库及台账设备管理员各一份,原使用单位凭移交单到机电部办理销账手续,因交接不清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机电部及原使用单位参与交接人员负责处理完毕,并对以上责任人各处1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各单位需更新设备时,必须持相关单位证明到机电部办理领用手续,更新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旧设备及时入库,并到机电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否则每迟办一天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各单位需领用的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五天以计划的形式通知机电部设备管理员,领用时持设备计划单到机电部办理有关手续并领用设备。
第十三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出、入库单据、有设备编号。
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台账。
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部核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与使用地点一致。
不按规定要求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50元/次。
第十四条机电部仓库保管员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否则罚款50元/台。
生产急需设备,必须由矿值班领导同意、调度部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仓库保管员必须到机电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处罚双方责任人各50/元·
台。
第十五条对偷用或私自挪用机电部及其它单位设备的,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交回,设备损坏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本矿的设备图纸资料由机电部统一整理、建档、登记、保管。
矿属各单位需要查阅和复印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要按期归还。
若损坏、缺页或到期不还者给予100元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单位领用或更换新设备时,应由机电部查验设备使用期限,如果在期限外,给予发放。
如果在期限内,则按设备原值的50%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特殊情下的毁坏除外)。
第十八条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否则,处罚机电部设备管理员50元/台。
第四章设备入库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新设备入库按下述程序组织验收入库:
1、由供应部牵头,矿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核对。
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附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与装箱单一致,并认真核对该设备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相关证书证明材料。
2、察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3、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要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
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要登记建账,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
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电部档案管理员存档保存并办理交接手续。
6、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核对验收单》,有关人员要在验收单上签名。
设备管理员要依据《设备开箱检查验收核对单》对设备进行编号、建卡并记入设备入库单及设备台账。
7、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采购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井下回收设备的核对、入库、验收:
1、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核对清点数量(开关、水泵等小件设备由回收单位直接送入仓库,在仓库进行清点),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
损坏丢失的要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进行罚款。
2、设备管理员对回收入库的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3、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建立设备回收台账并登记造册。
4、对损坏设备及时编写维修计划,报机电矿长或生产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
5、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单位进行拆检,并按第三章相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运搬工区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设备入井前使用单位必须出示由机电部开据的设备入井证,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设备编号及防爆检查合格证。
(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由调度部安排入井,否则,对运搬工区负责人给予50元/台·
次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
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并限期交回,每推迟一日追加罚款50元,直到交回为止。
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矿长或生产矿长签字后方可拆卸。
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十日内把所拆件交回,安装完好。
每推迟一日对单位责任人、领用人员各罚款50元直到交回为止。
第五章设备回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电部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应及时安排回收,由使用单位送入机电部库房,严禁井下积压闲置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机电部有关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核对,并做好核对记录。
造成设备损坏和附件丢失的要赔偿,当时无法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1-3日内由机电部和使用单位共同拆检后再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井下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部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并送至仓库。
对设备升井后,私自乱放不及时交回的,给予该单位50元/台·
天的罚款。
如果因没有及时回收而丢失的,对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的1至2倍罚款,另对单位责任人处200元/台的罚款,所有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部件一并收回。
否则按50元/件进行处罚。
有标志牌(管理牌板)的必须将标志牌一并收回,否则按50元/个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设备使用单位(或矿指定的回收单位),应按机电部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超过期限按50元/台·
天计罚。
第二十七条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
发现工作面存放有坏设备、附件时罚使用单位50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
发现备用设备丢失的,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
第六章井下电气设备及防爆电器管理
第二十八条机电部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检查。
第二十九条机电部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程度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旬检查一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所有设备入井时必须有机电部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
运搬工区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运搬工区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电工有权拒绝接线。
发现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运搬工区当班班长100元/台的罚款。
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使用的,给予接线电工100元/台的罚款。
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所有机电设备(包括低值易耗品中的小型电器)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
1、各工区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电部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搬工区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
2、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电部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
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电部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
否则,处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50元/台·
天。
3、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集中妥善保存设备入井许可证,以便上级领导或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
设备入井许可证在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该入井许可证自动失效。
4、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
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无有效许可证的设备,对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由检查组要求对该设备补办许可证或停用。
5、电焊机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井下使用氧气、电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该设备拒绝入井。
第三十二条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本安电路),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其隔爆防爆性能良好。
检查存在失爆的单位,给予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处罚款20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电工负责人各加罚100元。
1、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损伤漏出金属芯线的。
2、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或金属挡圈的。
3、防爆外壳有裂纹或孔洞的。
4、防爆外壳锈蚀打不开盖的。
5、一处进线装置同时进两根电缆的。
6、铠装电缆盒没有灌注电缆胶而使用的。
7、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8、防爆外壳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同时凸凹深度超过50mm的)。
9、防爆壳的内外有锈斑的,防爆面盖缺螺栓或缺弹簧垫的。
10、密封圈不合格的(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等)。
11、密封圈外径与孔室内径间隙大于2mm(小线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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