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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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浙江省电力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是省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企业环保标准;
(二)制定公司环境保护战略和有关重大决策;
(三)审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协调解决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二)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水土保持验收工作;
(三)参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的审查及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与环境保护统计,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污染治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配合环境保护纠纷、诉讼的协调和处理;
(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先进、实用的电力环保科研成果;
(六)负责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七)负责与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积极参与涉及电网的地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省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设置及职责分工,在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协调下,开展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发展策划部:
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中、远期规划;
负责新、扩、改建工程项目的环保前期工作;
负责新、扩、改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和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指导和培训地区局开展项目前期环保和管理;
制定公司有关项目环评和水保方面的管理制度;
协调处理项目环保方面的法律诉讼及纠纷;
参与工程的环保和水保的竣工验收。
基建部:
负责落实环保“三同时”工作。
在项目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验收、安装、调试和试生产各个阶段执行落实环评中关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内容,并达到相应技术要求;
负责组织新、扩、改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的审查;
负责新、扩、改建工程项目环保设施的资金落实;
建设期对环保设施的设备质量、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生产部:
负责公司所属单位环保设备的运行、检修生产管理;
负责公司所属单位环保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及审批工作。
第九条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是省公司环保技术监督的执行单位,负责开展电网建设、生产全过程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受省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委托,在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对各地市电力(业)局、水电厂、电网建设施工企业等基层单位开展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电试院设环保监督专责工程师,由环化所组织开展环保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各市电力(业)局和公司直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市局和直属有关单位)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设置原则和主要职责应与省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保持一致,同时接受省公司的领导。
第十一条市局和直属有关单位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的设置原则和主要职责应与省公司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保持一致,同时接受省公司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完成省公司布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与当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积极参与涉及电网的地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市局和直属有关单位环保相关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在本单位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改)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
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鼓励采取技术先进的环境保护措施。
各级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应主动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时抄报上级主管单位,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委托有资质的验收调查单位和环境监测单位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同时应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验收申请,并委托有资质的验收调查单位开展竣工水土保持验收调查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竣工水土保持验收调查技术报告(表)。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所需资金,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水土保持工作的相关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列入工程概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设备采购、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并在招标工作程序中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环境保护批复文件的要求。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谈判工作,应有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电网设备的运行应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要求。
各电力(业)局对输变电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电场、磁场、噪声、废水、废油、六氟化硫等环境因子应进行监测分析,对不能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变电站和输电线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综合治理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运行管理,确保达标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
确需停运或拆除的,应经本单位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排污费征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并积极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在重大技改工程工作中,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并做好设计和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治理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同时向省公司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事故。
第五章环境保护宣传、培训与科研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应坚持主题宣传和常态宣传相结合,规范宣传内容,丰富宣传形式,建立长效机制,向公众提供科学、全面的电网环境保护知识。
第二十七条加强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省公司和各单位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培训。
鼓励将环境保护培训和标准宣贯纳入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全员环境意识。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科研工作是公司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列入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电网建设和公司运营中鼓励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电力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二十九条加强国内外电力环境保护信息的搜集分析,积极参与交流合作。
第六章环境保护纠纷处理与应急处理
第三十条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纠纷处理,建立环境保护纠纷处理协调机制,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尊重科学,讲求事实,加强沟通,规范行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就地化解矛盾。
第三十一条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措施,提高应对各种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当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对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发现事故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环境保护统计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建立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统计制度。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统计报表主要包括:
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统计表、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环评水保工作计划表、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计划表、电网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季报、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季报、年度电网环保治理项目统计表、年度输变电环保纠纷统计表等。
(一)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统计表、年度电网环保治理项目统计表、年度输变电环保纠纷统计表的上报时间为每年1月6日前。
(二)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环评、水保、环保验收工作计划表的上报时间为每年2月份。
(三)电网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季报、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季报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
第三十三条市局和直属有关单位应将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环保专职人员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实行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各单位于每年1月向公司报送上年度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局和直属有关单位在评选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优质工程等活动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各市电力(业)局和公司直属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省公司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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