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建议稿)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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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稿》限制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不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的个人成立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目的为了避免注册测绘师不能掌握企业的主动权,不能独立执业。
限制了单位同时具有事务所资质和一般性测绘资质,以避免事务所在代理执业、验收、招评标时的不公平竞争,避免给现行测绘资质单位造成压力。
但此条得到了部分网友反对,主要是考虑现行很多大的测绘单位拥有许多多余的测绘师,若依照《建议稿》之规定,他们若想开设或供职于测绘师事务所,将不得不放弃体制内身份,不利于测绘师的充分利用。
谨此作为建议的一种。
三、不同注册测绘师事务所资质区别
《建议稿》不规定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的等级,但明确每名注册测绘师每年签发的成果文件,项目总金额不得超过一千五百万。
具有更多的注册测绘师,可以签发更多的项目,以资区别。
(《建议稿》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明晰了注册测绘师、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测绘承揽单位的责任
根据不同项目,明确注册测绘师事务所与项目承揽单位的责任分成;
明确注册测绘师与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的责任分成。
(《建议稿》第四章)
但部分网友认为《建议稿》规定的注册测绘师的责任过大,对此条表示反对,谨此作为建议的一种。
五、明确注册测绘师及事务所的罚则
根据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指定不同的处罚条款。
明确测绘承揽单位对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执业报告不服时的救济原则。
(《建议稿》第二十三条)
六、《建议稿》中的数字未经过详细测算,不构成建议主体。
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的设立、执业、权责、审批、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办法》、《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的设立、执业、权责认定、审批、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是指由若干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组建,并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的注册、审批;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设立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
(三)具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四)具有与执业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二)在注册测绘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立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不在其他测绘资质单位或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执业、参股。
第七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测绘师,主任测绘师由法人代表担任,法人代表应由合伙人担任。
第八条设立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申请设立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申请表;
(二)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三)营业执照;
(四)章程;
(五)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书、学历证书、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各合伙人未在其他测绘资质单位或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执业、参股的承诺书。
第十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作出批准设立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一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可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一)为项目承揽单位代理执业;
(二)为项目业主单位或承揽单位提供技术咨询、项目设计;
(三)协助项目业主单位招标、评标;
(四)为项目业主单位代理验收;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为测绘项目承揽单位代理执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一)预审:
接受项目执业委托前,应当对项目合同、承揽单位的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精度及有效性、项目初始资料来源的合法性等进行预审。
预审不合格的,不得代理执业。
(二)签订合同:
代理执业合同的条款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行业规范相抵触;
代理执业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总合同额的8%。
(三)执业
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审核项目设计书、质检报告、成果报告、监理过程文件、监理报告等。
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测绘法规、技术规范,对代理执业、验收的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外业、内业抽检,并出具抽检报告。
项目审查完成后,注册测绘师事务所认为项目合格的,出具执业报告;
预合格的,出具整改报告;
不合格的,出具审查报告。
报告应由负责审查的注册测绘师签发,并加盖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印章。
每位注册测绘师每年签发的测绘产品成果报告,总项目金额不得超过一千五百万元;
单个项目金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项目成果报告须有多名注册测绘师签注,并分担责任。
第十三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为测绘项目业主单位代理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一)签订合同:
代理验收合同不得与业主单位及项目承揽单位签订的项目委托合同相抵触,合同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总合同额的8%;
代理验收合同签订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出具委托书,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揽单位;
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测绘师与项目承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该项业务不得承揽。
(二)验收:
受业主单位委托,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组织项目承揽单位依据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验收规范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揽单位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预审资格的,项目验收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验收完成后,由负责验收的注册测绘师签发验收报告,并加盖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四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提供项目咨询、项目设计、招评标的,由双方协商收费;
相关文件由负责组织实施的注册测绘师签发报告,并加盖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印章。
第十五条国家设立测绘项目执业网签备案制度,注册测绘师签发文件前,应先网络备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备案信息应向公众公开。
第四章责任
第十六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代理项目承揽单位执业,因测绘项目责任事故造成业主单位损失的,由业主单位向项目承揽单位追责,项目承揽单位有权向注册测绘师事务所追偿,但追偿比例不应超过总赔偿责任的25%。
第十七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代理项目验收,因执业失误,造成测绘产品以次充好的,承担赔偿责任的25%;
以好当次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承担项目咨询、项目设计、招评标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应超过事务所执业合同金额的2倍。
第十九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可以向负责执业的注册测绘师追责,注册测绘师承担事务所责任的30%。
第二十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应当购买执业保险。
保险机构承担赔付责任的部分,事务所不应再向注册测绘师追偿。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停业整顿:
(一)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或测绘师事务所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
(三)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测绘师事务所资质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依法吊销注册测绘师事务所资质:
(一)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测绘师事务所资质的;
(三)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其他测绘师事务所或测绘资质单位任职的。
第二十三条测绘项目承揽单位对代理执业、或代理验收的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出具结果报告不服的,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以上测绘质检部门提出质检申请。
质检结果判定执业报告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测绘师事务所给予相应处分,并勒令其重新审查、出具相应执业报告,造成项目承揽单位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内注册的测绘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处分,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签发的测绘文件被省级以上测绘质检部门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二)作为主任测绘师,注册测绘师事务所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
(三)代理执业或验收时,与测绘项目承揽单位串通,篡改测绘成果文件的;
(四)在多个单位执业的;
第二十五条注册测绘师事务所内注册的测绘师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该由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吊销注册测绘师资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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