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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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规章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制度和程序,为我们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学习好、贯彻执行好这部规章,对我们当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前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51号令的相关要求,省局经过认真研究,于5月底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和管理。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包括省国资委管理的集团公司)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中央驻陕企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各市、县安全监管局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前言
(二)省安全监管局已调整充实了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各市、县可从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选取专家,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是内部审查,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言(四)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组织的专家审查是综合性审查,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抽取3名以上专家参与审查,并应将待审查的报告、设计专篇提前2日送达参加审查的专家。
涉及保密的技术资料可以不提前送达,但在审查时应留有充足时间供专家审阅。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执行。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全省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执行到位。
前言(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全面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补充规定,不得超范围申报、超权限审批职业卫生“三同时”项目,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补充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和安监部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依据。
前言省局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安监发201272号)制定完成后,按照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此文件进行了审核备案。
一、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原则一、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原则
(一)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管理的项目
(一)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管理的项目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3.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一、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原则一、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原则
(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
(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2.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3.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原则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原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该目录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主要行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的分类。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原则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原则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如何确定建设项目可能或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来确定。
3.评价工作应参照国家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进行。
4.预评价报告可以以报告书或报告表两种形式编制。
5.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3.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4.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5.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程序(三)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程序1.申请与受理
(1)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2)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三)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程序(三)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程序2.审核与批复
(1)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只需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通知书。
(2)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审核不同意的,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
(一)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总体要求
(一)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总体要求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都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依据的主要标准有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并对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概述;
建设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
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与审查程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与审查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设计专篇和相关资料。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出具补正通知书。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与审查程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与审查程序
(2)审查与批复)审查与批复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1.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行期间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评价单位应参照GBZ/T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进行评价。
4.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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