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迷恋网络的成因与对策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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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具有新颖性、互动性、开放性、平等性、虚拟性、超时空性、信息传播的高速性、无限性和复杂性等特征。
这些特点既可成为优点,又可成为缺点。
网络的新颖性深深地吸引着人们,甚至使人沉迷其中;
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有利于民主的发挥,但也容易带来无序、混乱、危机;
网络的虚拟性导致了网络犯罪感的虚无化,进而使网络犯罪增加迅速;
网络的超时空性使用户有更多的自主性,也使网络犯罪手段更隐蔽,更难以控制;
网络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信息库,丰富的网络信息开阔了青少年的眼界,但伴随着信息爆炸、信息污染,各种冗余信息影响了有用信息的清晰度和效用性,网上黄毒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二)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性
青少年好奇心极强,个体意识逐步形成,逆反心理开始强烈,竭力想摆脱家长、教师的管教,而由于自制力较弱,加之认识水平的限制,往往会在网络上通过各种途径观看在现实中被限制的暴力、色情信息等来满足他们好奇心及对刺激的渴望,而网络的新颖性和娱乐性,恰恰能够满足青少年的游戏天性和好奇心理,就此使其沉迷于惊险刺激的网络游戏、网络聊天、网络色情中流连忘返而不能自拔。
(三)家庭管理失误
据报道,美国互联网从家庭开始使用网络过滤或监控软件的比例2000年为41%,现在已达85%以上,而目前我国家庭电脑安装使用过滤软件或监控软件为零。
这个零数字说明,我国未成年人即便在家庭上网,由于过滤监控手段的缺失,不良信息对他们的侵害一定意义上比去网吧还要严重,因为,目前凡已注册登记的网吧均已全面安装滤黄软件和监控软件。
二是家长望子成龙成凤将孩子导入反面。
有几近一半的未成年人毫不掩饰的将自己迷恋网络的过错归究其父母。
他们认为,家长期望值太高,增加了心理压力,为了缓解这个压力开始迷恋网络。
三是县级以下城镇40岁以上的为人父母,懂电脑的人数比例太低,这就带来一个问题:
因为不清楚孩子从网上能够得到什么,无法对孩子上网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所以只能放任自流。
四是单亲、富裕和事业型家庭的孩子是迷恋网络的主要群体。
从笔者所在地五县市区100案例所涉及的367个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看,单身型家庭未成年人占总数的20%为73人,富裕型家庭未成年人占总数的40%为146人,事业型家庭未成年人占总数的35%为127人,三类型背景下的未成年人迷恋网络占据总人数的95%,这一特殊群体构成未成年人迷恋网络族。
(四)学校教育引导不力
现行教育无论在内容、手段、方式上与滚滚而来的网络浪潮相比都存在滞后性或不足。
首先,对未成年网民的教育没有作为学校一项必要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正轨教育,学校没有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的规律,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爱好,很好地加强对校园网站(微机室)的管理,并规范上网内容,充分发挥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
其次,目前大部分学校对网络知识的教育仍旧停留在资格考核的层面上,甚至不少学校根本就不涉及。
对未成年人不仅没有网络知识教育,网络道德教育更是一片空白。
(五)网络社会控制手段不健全
网络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但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瞬时性、异地性等特点,对网络社会问题还没有有效的手段加以控制。
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常用且有效的道德、法制、管理等手段,在网络社会中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据来自公安部门的资料显示,一个同时在线5000人的淫秽色情网站,每月收入可达几十万元人民币。
而制作一个色情网站非常简单,只需要一个成熟的技术人员,可能半天或一天时间就能完成。
所以,随着网络色情的肆意蔓延,“色情”似乎成为某些业内人士眼中互联网行业的下一个掘金点。
作为极具公众影响力的门户网站乃至互联网技术管理部门,应该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在考虑赢利的同时要考虑适应社会道德范畴。
用不健康的信息迎合网民,这其实是在以牺牲品牌和公信力以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代价的。
(六)我国现有网络法制不完善
一是立法层次低,数量少、面窄。
到目前我国涉及互联网上网经营立法的最高层次为行政法规,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涉及的管理部门只有文化、公安、工商、电信、保密和新闻出版6家。
就目前互联网所涉及的领域、参入的人数、信息渗透的广度、深度和社会影响程度,我国的现有网络立法明显苍白无力,加之市场法则的趋利性,就此导致网吧经营非法接纳未成年人屡禁不止。
二是行政执法混乱不到位。
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电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事实上,这种职责上的分工,由于一些部门受利益的驱动,往往发生行政滥作为或不作为。
特别是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门为了追求罚款数量,在网络经营场所管理上,任意扩大管理范围,把本隶属文化、工商管理职责范围的案件一并兼容,而对社会反响较大的“黑网吧”问题的查处以及除互联网经营以外的网络监控工作则出现空档。
一些地方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尽管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主管部门,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上的缺失,法规赋予的管理工作也多不到位。
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往往以其他市场管理工作压力大、没时间等理由放松对互联网的管理。
电信部门全国省级以下由行政改企业,其中心工作是经济效益,从公安部门公布的全国色情网站数量之多可窥豹一斑。
三是司法执法难度大。
作为法律惩罚犯罪的利器之一,法律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判定、量刑等诸方面都存在不少盲点。
有资料显示,美国近几年已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只有约17%的到达侦查机关手中。
这就是说,实际发生的100起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约有83件未被发现或未受到法律制裁。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很隐蔽的,即使犯罪分子在你眼前胡作非为,你也难以发现,还以为他在认真工作,别说一般人,即使网络界的专业人士也不一定能在案发当时即可发现。
因此,举报成为一个难题。
其次是取证的艰难。
“网络空间无指纹”,计算机网络犯罪多半是瞬间发生的,难以取得有效的证据,而作案人则很容易销毁证据,一条命令下来,所有犯罪证据顷刻化为乌有。
面对未成年人迷恋网络,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坐等事态的自然发展,而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尽可能地将网络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毋庸质疑,这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个层面的不懈努力和共同协作。
为此,要坚持宏观导向和微观监督并举,宣传教育和技术监控并举,德治和法治并举,网上交流和网下社会实践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父母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保护神,家长可以对孩子进行最直接的教育和保护。
首先,家长要正确引导孩子,转变教育方式和教育观念,民主平等地对待孩子,尊重孩子的意见,切忌简单粗暴,注重培养孩子的其他兴趣爱好和特长,使之逐渐摆脱网络。
家长还应该加大对孩子的教育引导时间和力度,不要因为自身的琐事耽误了孩子的前途。
其次,家长应加强与孩子的交流与沟通。
作为家长应关心自己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要关心孩子到底看些什么,学到了什么,并且要和孩子一起学习、交流、成长。
著名社会学家、教育学家、素质教育积极倡导者、华中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陶宏开教授在总结未成年人上网“成瘾”并迷恋不能自拔时曾指出:
孩子迷恋网络成瘾,主要原因是家长的教育方法出了问题,家长的爱多表现在物质的慷慨,而忽视了精神和情感的关爱。
第三,加强对孩子上网监管,是每一个家长责无旁贷的事情。
严格控制孩子的上网内容、上网时间,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网络作用,既借助网络帮助未成年人成才,又消除它的负面影响。
同时父母应该加大对孩子的网络安全教育,注重加强与学校的信息沟通,避免孩子在家或在街头网吧登陆不良网站,以免受到网络侵害或引发违法犯罪。
学校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是承担未成年人社会化责任的主要部门。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都离不开学校教育。
针对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化普及运用,学校应加强网络工程建设,要给学生提供相关的网络教育,最好是能够开设自己的微机房,在校园设立“阳光网吧”,指定专业老师引导未成年人上网,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知识需求,适时提高电脑各种软硬件配置,进行合理的课程安排,培养适合现代化教育的师资队伍,加强教学实践的投入,不断培养孩子们对网络中有害信息的鉴别和防范能力,真正给孩子们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理想平台。
此外,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培养学生的多种兴趣和特长,而不应仅仅关注学生的成绩。
家庭和学校还要注意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实行“疏”和“堵”有机结合,正面激励与批评教育有机结合,灌输教育与暗示诱导有机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寓理于事、寓教于乐、寓教于无形。
(二)加强网络防护和游戏软件的研发与推广
网络传播是由高技术、高智能的国际互联网支撑的,因此,可以而且必须首先运用科技手段来防范其不利影响。
为此,一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防护技术。
据调查,目前烟台市所属13个县市区的网吧场所已全部安装了珠海高科公司研发的“过滤王”和北京喜安科公司研发的“净网先锋”两套软件。
从使用效果看,这两种软件基本可以达到消除或滤掉不良信息的目标。
二要加大网络防护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力度。
目前的网络防护技术固然发生一些效能,但总体跟不上网络发展与网络技术发展的步子,还存在一些弊端,发生了一些问题,为此,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资金投入,大力支持从事网络防护技术开发的企业发展壮大,还要发挥软件园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作用,借助全国科研机构和院所的优势,集中力量进行研究与开发。
三要加大网络防护技术的推广力度。
不管是营利还是非营利性网络的使用,国人均有一个特点,就是追求最大利润最小投入,这就带来了网络防护技术推广的难度。
因此,国家要加大网络防护技术推广的立法力度,并适时对网络防护技术软件进行更新换代和升级,确保国家网络信息安全。
四要全力加强网络游戏软件的研发和利用。
调查显示,未成年人上网80%玩网络游戏,这就决定了中国网游市场的巨大。
然而,在中国市场上投入运营的网络游戏大多是从国外进口的,国产游戏软件所占份额不大。
这种进口的商品或多或少沾有他国的意识形态,对我国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势必带来影响,这是一个不容小视的问题。
所以加大网游节目开发的投资力度,在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已是当务之急。
(三)加强网络监管
网络环境既要宽松自由,又要规范有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同时把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点,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首先,必须保证网络的各类责任主体与其网络行为具有可追寻的对应关系,这是对网络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这就要求一要建立广泛的身份认证制度,使网络行为者身份有据可查。
当前试行的实名制“一卡通”就是一个较好的尝试。
尽管这一尝试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只要我们认真总结其经验和教训,相信实名制“一卡通”还是会实现设计目的的。
二要改进网络服务器,使其具有对访问者的地址、访问时间和操作行为记录的功能,形成“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客观条件。
其次,必须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体系。
一要建立专门的网络监察机构,统管网络监察职责。
二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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