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防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疑问探讨(正式)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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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小学教学楼、食堂等是否属于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建筑包括哪些?
《建规》5.4.4条和条文说明已明确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中、小学不考虑为儿童活动场所,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老年人建筑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
3、条文8.4.1条第11款: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营业厅;
二类高层公建是否除上述房间外,其余部位可不设火灾报警系统。
除卫生间、浴室、游泳池、水泵房四类场所外,二类高层公建其余部位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条文8.4.1条第13款: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仅设有防火卷帘、防火门的建筑是否需设火灾报警系统。
对于仅设置有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的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条文8.4.2条:
建筑高度大于54m、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一类高层住宅套内是否设置火灾探测器。
做法建议:
“宜设置”表示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不考虑经济因素,有合理的技术理由时可不设。
对于重庆项目为避免不同项目执行力度的差异性,建议统一执行要求新建项目套内均设置火灾探测器。
外地项目根据当地消防要求执行。
通常一类高层住宅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且设有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应选用A类系统,户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可采用具有可视对讲功能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可视对讲系统结合使用。
鉴于目前还没有通过消防认证的此类产品,暂时采用方案1的做法,建议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6、条文10.1.8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对于地下车库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消防风机而言,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的理解有两种:
(1)每台风机处的配电箱必须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
(2)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多台风机可共用一个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风机采用放射式供电。
这两种理解哪个正确?
2)排烟机房内电源切换箱是否能向本防火分区的消防设备供电(如防火卷帘,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泵等)?
3)属于三级负荷的消防负荷是否需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8条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上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
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
1)同一防火分区,如防排烟风机设置于风机房内,应在风机房内设置双电源切换箱;
如无专用风机房,可由该防火分区的消防双电源箱放射式单回路向风机控制箱供电。
2)排烟机房内的双电源切换箱可以向本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泵等供电。
3)三级负荷的消防负荷可单电源供电,但建议采用双回路末级切换。
其配电线缆应采用耐火线缆,满足消防配电要求。
7、条文10.1.10条第2款条文说明:
消防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以上的结构内;
消防配电线路暗敷时,是否可穿塑料管。
重庆市项目:
此条关键在于“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因此对于穿管要求可参照《火警规》第11.2.3条执行。
《火警规》第11.2.3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可以穿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
华南地区:
根据建筑电气分会华南地区学组电气设计疑难问题研讨会议纪要,消防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金属导管,不可采用塑料管。
上海、江苏、浙江等其他地区项目:
参照华南地区做法。
应急照明配电线路建议重庆项目实际操作做法:
1)集中电源应急照明:
穿金属管暗敷;
2)灯具自带蓄电池应急照明:
穿B1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暗敷。
8、条文10.1.10条第3款: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
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共电缆井、沟敷设时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是否严格执行。
此条文要求共用敷设在电缆井、沟时的消防动力配电电缆及集中供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电缆提高选用标准,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以满足火灾时消防供电的可靠性。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为满足在燃烧950度下耐火180分钟电缆。
变电所内的电缆沟可不分设(难以实施,如火已烧到变电所,开关电器等也无耐火性能)。
1)当共井敷设时,消防配电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且与普通配电线缆敷设在不同面墙上;
2)建筑平面条件许可时,另设消防配电竖井。
9、条文10.2.7条第2款: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非消防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一类高层住宅是否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监控点如何设置?
在一类高层住宅配电干线总箱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关于疏散照明是否需要设置的问题
对于高层住宅裙楼商业网点,公共走道及商业门面内部是否需设置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灯?
如设置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是否可以由公共部位的普通照明箱单电源供电?
1)商业网点内部是否设置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
《建规》10.3.1条的要求“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应设置疏散照明”。
因此,高层住宅下的商业网点,大于200m2或超过一层的商业网点内部应设置,小于200m2的可不设。
建议进深大于15米的商铺或网点出口上方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2)商业公共走道是否设置疏散照明
根据《建规》第10.3.1条要求所有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疏散照明。
3)商业网点内部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电源:
考虑电费计量问题,商业网点内部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宜采用自带蓄电池的灯具,并由用户末端配电箱供电。
4)商业网点公共走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电源:
商业网点公共走廊的应急照明供电,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13.9.12条,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并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对于未引入应急照明电源的项目,可从商铺集中电表箱单独设一个回路供应急照明配电箱。
11、条文10.3.5条第2款: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车库疏散指示设置高度是否为1m以下?
车库疏散指示方向是按车行还是人行方向?
根据新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车库疏散指示设置也要求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
车库疏散指示方向是按人行方向。
12、应急照明能否采取切断电源方式强制点亮?
结论:
1、分散式应急照明灯建议不采用切断电源方式强制点亮。
2、集中式或总线智能型应急照明系统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执行。
13、条文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
1)住宅建筑应急与普通照明是否可采用同一个配电箱?
2)应急照明回路是否应按《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9.3.1条文要求每层或每个防火分区采用一个引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专用回路供电?
1)10.1.8条文说明:
故消防设备配电箱包括了应急照明配电箱,因此应急与普通照明应分设配电箱。
2)应急照明回路应每层采用一个引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专用回路供电。
建议院内统一做法:
应急照明设楼栋总切换箱,出一个干线回路,树干式供电T接应急照明配电箱(1个箱供4~6个楼层)。
14、当项目具有两路独立市政电源进线,是否可不设柴油发电机组作为消防设备备用电源?
具体实施中消防验收是否存在问题?
可不设柴油发电机组,但需要建设单位提供上级电源为双重电源的证明(即电源至少由2个不同35KV变电站引来),以及提供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的高可靠性供电合同证明。
15、条文5.4.132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是否可采取设置夹层的方式处理。
不推荐采用夹层的处理方式,确实因条件限制需要采用时应征询当地消防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条文:
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
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电源总线是否设置短路隔离器?
建议:
电源线是否设置隔离器与火灾报警系统产品的系统构成有关,实际操作中建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中电源总线设置短路隔离器。
大型建筑电源线路宜分路设置。
2、条文:
3.2.2~3.2.4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1)在设置有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情况下,附录A所罗列的消防电源监控是否所有项目均应设置?
2)附录A中所罗列的部分监控系统(如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一般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互为独立系统,是否要求对上述监控系统信息进行系统集成并集中显示?
1)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项目,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等各类监控系统;
2)各类监控系统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是否进行系统集成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3、条文:
1)3.2.1条文解释: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一般适用于建筑群或体量很大的保护对象,这些保护对象中可能设置几个消防控制室,也可能由于分期建设而采用了不同企业的产品或同一企业不同系列的产品,或由于系统容量限制而设置几个起集中作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均应选择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14.2.3条文解释“建筑高度为100米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要求每栋楼要设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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