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GSP对比(采购、收货与验收部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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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
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四条 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
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是新版GSP明确提出的,并在第六十五条明确了质量保证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了对质量保证协议的重视。
原版在第三十二条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细则》第二十四条(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六十二条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
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要求更具体。
第六十三条
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以上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第三十条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五条 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更简洁明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细化了对销售人员核实的材料。
第六十五条
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二条
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二十四条(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把质量管理协议单独列出,证明协议的重要性。
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交易双方的质量责任,协议本身就是合同约定的形式之一,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协议的形式可以是单独签订,也可以将协议内容列入购销商务合同中。
第六十六条
采购药品时,企业
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
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第三十三条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
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明确了合法票据是发票,发票的内容
符合票据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无
强调了发票的内容和流向,要求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第三十一条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新版GSP取消了的内容。
第六十八条
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第二十七条 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加入了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标明产地的内容。
第六十九条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
对于直调药品有了专门的规定。
第七十条
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无变化。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定期和每年的区别。
定期更科学,要求至少每季度一次。
为什么修改?
每年时间太长,因为经常出现一些问题企业,比如吊销许可证、取消认证证书,出现劣药问题。
第九节 收货和验收
收货和验收新版和原版相比,条目上,原版GSP共6条,实施细则共9条,新版GSP共13条。
在收货和验收环节,新版GSP做了一些改动,取消了原版GSP的检验内容,增加了核实运输方式、冷藏冷冻药品的验收、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书、实施电子监管药品的扫码上传要求以及直调药品的验收要求。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
第七十三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第七十四条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
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七十五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
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强调了收货人员的职责,新版收货与验收分开,强调了收货的作用,查随货同行单、采购记录与到货是否相符,核实是否为本企业购进。
强调了收货时对运输方式的检查,普通的检查车辆的密闭情况;
委托运输的查时限;
冷藏冷冻的查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等;
强调了符合要求的药品收货之后要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
细则中第二十九条检查内容,附录“收货与验收”中有详细的要求。
取消了首营品种内在检查的要求。
第七十六条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
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四)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增加了国产药品查验检验报告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一)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二)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三)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新版规定了抽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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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版 GSP 对比 采购 收货 验收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