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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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的现状……………………………………4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分析…………………………………5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5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5
三、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研究……………………………………8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预防和自我教育………………………………8
(二)强化家庭教育,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9
(三)改革传统的教育模式,努力提高学校对在校学生的管理水平………………………………………………………………10
(四)大力推进法制教育,加强社会文化环境的管理………………10
(五)综合治理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途径…………11
四、结束语……………………………………………………………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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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
前言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未成年人的状况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然而,近年来根据司法部门统计的情况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且呈上升趋势,社会危害性日趋加剧。
因此,分析和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了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认真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其中的原因,掌握其发生发展规律,提出解决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举措,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亟待解决的事情,关注未成年人成长成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
它不仅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健全我国法律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和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及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我国于199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该法只规定了未成年人范围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要求。
而根据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是指14周岁至18周岁的人。
为了弥补未成年人范围只有上限而无下限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
即“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新规定》,《半月谈》,2006年第8期,第74页。
。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多达2.2亿,约占全国总人口数的17%。
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注目的社会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一年龄阶段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性质看,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增多。
其中以侵犯财产为犯罪目的的犯罪占到相当大比例。
在未成年人所犯罪行中,属于侵财性犯罪的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一直高居所犯罪行的前列。
他们在实施此类行为时的动机,或者是为了玩乐享受之需,或者纯粹是为了寻求一时的刺激,更有甚者则是出于朋友义气,为朋友出头的逞强好胜心理而实施犯罪行为。
2、从犯罪形式看,未成年犯罪以群体犯罪形式居多。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团伙犯罪。
据统计资料显示,约40%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属团伙作案范畴。
未成年人囿于自身的条件阅历,作案时,常纠集多人,或傍倚成年罪犯。
他们相互利用,随机组合,规模不断扩大。
未成年人团伙作案,一方面可以壮大胆子,减少作案过程中的恐惧心理;
另一方面作案分工明确,容易得逞,在意外情况下容易逃脱或低抗。
3、从犯罪手段看,未成年犯罪手段向智能化、成熟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首先作案前大都有预案,作案前经过周密策划,准备作案工具,多次踩点,选择时机;
其次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
再者有某些未成年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
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这些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智能化、成熟化、专业化特点。
4、从犯罪年龄看,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逐渐呈现低龄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条件的改善,信息媒介传播作用的发挥,未成年犯罪的年龄已经由上世纪80年代16.7岁下降到14.5岁,甚至更早。
同时,由于处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大多年幼无知,做事容易冲动且手段残忍,无所顾忌,所以往往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张明:
《如何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载于《工作研究》,2005年3月。
5、从犯罪身份看,未成年犯罪身份以辍学少年居多。
近年来,十五六岁少年轻易犯重罪的事件频频发生。
根据中国未成年违法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未成年违法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犯罪日趋成为社会关注的普遍现象,有其一定的原因。
从未成年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四方面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
1、自身因素
首先,未成年人自身心理的不成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起点。
未成年人尤其是少年到青年过渡期,他们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但思想还很不成熟,辨别能力差,喜欢模仿;
思维活跃,接受新生事物快,但容易受不良文化、思想的影响。
这一时期他们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失败面前,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弃,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其次,个体素质差、失学辍学也是导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据调查结果显示,在押犯中占68%的属于未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中小学辍学生,犯罪中的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大都为初中或高中以下。
幼小的年龄、低下的文化程度决定了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非常弱,对犯罪的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容易涉足犯罪或被其他罪犯引入犯罪的歧途。
例如,河北省在押少年犯中,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6%,近80%的未成年犯系辍学学生。
文化程度的低下,使大量的辍学学生成为第二大失业群体。
自由散漫、无所事事,一遇可乘之机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因素
家庭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个生活场所,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
父母的言行和家庭状况对未成年人的一生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据有关调查显示,由于家庭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高达50%。
第一,教育方式不合理,过于娇宠。
中国特有的独生子女政策,使现在的独生子女享受三代宠爱,是家庭中的小皇帝,溺爱养成了任性、自私的坏脾气。
当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不是寻求解决的办法,而是遇事退缩,用辍学、离家出走来摆脱困境。
辍学导致父母疏于监护,从而导致未成年人沾染不良的风气,于是在不良青年的教唆下走上犯罪的道路石继祥:
《未成年人犯罪外部因素分析》,《大连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21卷第3期。
第二,监护不力,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
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必须履行监护的职责。
但是,有的家长或沉溺于麻将,或忙于生意放松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
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孩子自由散漫、恣意忘为、不计后果的性格,最终在逆反心理的影响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还有一部分是特殊家庭的原因,即“留守儿童”的问题。
“留守儿童”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但在生活中有了委屈却没有倾诉的对象,长期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没有多少和父母及他人交流的机会,更不用说父母的关心和照顾,久而久之,其人格表现或是攻击性强,或是偏向抑郁,而这种情绪和性格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那么这些“留守儿童”就往往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三,方式简单。
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形成了孩子残忍、粗暴的性格。
于是常常用暴力犯罪来发泄对家长的不满,并最终堕落为犯罪。
第四,家长素质偏低。
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应该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成长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但由于家长的文化素质、世界观、价值观的原因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明显的失误。
这种教育失误容易误导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如2006年4月25号的《齐鲁晚报》报道,母亲就为了儿子拿了4元的零花钱,竟将孩子的嘴用针缝死。
当面对记者的采访,母亲还说自己没有文化,只知道是为了孩子好。
3、学校因素
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
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
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心理素质的培养,政治课教学形式单一,对“双差生”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学生管理、校园管理不够完善,解决辍学、失学问题力度不够。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①片面追求升学率、道德品质教育乏力。
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
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这些成绩差的学生往往破灌破摔,厌学、辍学,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②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缺乏后继教育。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
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
③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法制教育仅仅局限与政治课教学,学校缺乏一整套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措施,据调查,许多学校没有常设法制课,只是每个学期象征性地举办几次全校性的法制讲座,法律知识讲得很少,更谈不上结合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效果可想而知。
有的学校虽聘请有“法制副校长”,可是往往走了“形式”,徒有其名。
实际上很多未成年人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
4、社会因素
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及成长有相当大的作用。
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存在以下社会因素:
第一,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够配套。
很多农村的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家长忙于生计,对子女疏于管教,或个别文盲家庭,没有能力顾及孩子的身体发育、知识的获取和思想情操的陶冶,更不懂法律,任由其闲散于社会,未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使未成年人处于学校不管、家庭不管、社会也不管的“三不管”状态,再加上这些未成年人又没有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结果是经常三五成群纠合在一起,在缺乏正确引导的情况下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引诱、利用,或惹事生非走上犯罪。
第二,社会上存在着大量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温床”,如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在我省各地,许多网吧,特别是没有经过合法登记的网吧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惜违反规定,专门在学校周围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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