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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罪行各论概述
刑法分论
1.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在法律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低
刑与最高刑。
我国刑法分则采用以下几种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
即刑法分则条文仅规定刑罚的最高限度,刑罚的最低限度则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即刑法分则条文仅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刑罚的最高限度则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3)规定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的法定刑。
即在分则条文同时规定刑罚的最低刑期和最高刑期。
常见的是:
3年以上10年以下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同时规定一种或两种以上附加刑。
2.法条竞和:
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不是数个犯罪行为。
(本质原因);2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仅具有一个犯罪构成,但却被规定在数个法条之中。
(与想象竞和的本质区别);3只能择一个法条适用。
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3.注意: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上8种罪的主体是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人。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1.叛逃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
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客观方面: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3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
故意,即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叛逃故意。
(2)本罪与非罪的认定:
1是否具有背叛之意;2叛逃行为是否达到了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程度。
(3)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1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只要叛逃行为,无须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且投奔的也不一定是敌对营垒即可构成本罪;后者须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且投奔的必须是敌对营垒2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后者侵犯的是更高层次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犯罪主体有差别:
前者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后者大都的掌握一定国家权利或一定职位和政治影响力的人才可构成。
3犯罪成立的时间场合不同:
前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后者在任何时间均可构成犯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指为境外组织,人员刺探,受
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
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2)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
前者是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后
者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2对象不同:
前者包括国家秘密与情报;后者只能是国家秘密。
3主体不同:
前者没有限制;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是为境外组织,人员刺探,受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后者是泄露国家秘密。
5情节要求不同:
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
3.资敌罪:
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
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2客观方面:
实施了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主体:
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法人形式的单位。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
法规定特定物品对象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体:
国家对对外贸易垄断和海关的监管制度。
本罪走私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
2主体:
自然人和(法人)单位。
3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实现牟利目的,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2)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性质与处罚:
《刑法》157条规定:
对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依照《刑法》151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并依151条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暴力抗拒缉私的认定与处罚:
157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
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金融机构和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
主要是主体不同:
前者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金融机构和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伪造货币罪:
指行为人仿照我国货币或外国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文字,面额,非
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1)伪造货币罪的数额标准:
刑法不要求数额大小和数量多少,依据司法实践,以伪币面值2000元或币量200张(枚)为标准。
(2)伪造货币又走私伪造的货币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伪造货币又走私伪币进出境的。
属吸收犯,从重处罚。
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指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1)运输假币又走私假币是吸收关系,以走私假币罪论处。
(2)走私假币后又非法出售的,以走私假币罪论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购买伪币,应以走私假币罪论处。
(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6.高利转贷罪:
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8.洗钱罪:
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
(1)洗钱的方式与变化:
原先的黑钱,脏钱经过合法的金融活动的“洗涤”后,变违法为合法,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成为干净之钱,逃避法律和社会的监视。
(2)洗钱的具体行为包括:
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9.集资诈骗罪:
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的目的内容不同:
前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则不具有。
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
前者有诈骗的特征;后者是违法吸收公共的存款。
10.贷款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
为。
本罪的具体行为形式有: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
11.票据诈骗罪:
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
较大的行为。
(1)具体的行为形式有: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内容,涉及的对象都是金融票据。
区别是1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表现为利用虚假的金融票据进行
诈骗;后者着重表现在伪造和变造的行为特征上。
2对象的范围有所不同:
前者尽限于汇票本票支票;后者除上述票据外,还包括如信用证,信用卡等其他票据。
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前者把利用虚假的金融票据仅仅视为犯罪手段,通过利用虚假的金融票据骗取他人的钱财;后者把虚假的金融票据视为犯罪的目的。
若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再行骗,属牵连犯,从一重处。
12.(重点)信用卡诈骗罪:
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行为。
(1)刑法上的信用卡指:
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区别于银行上的信用卡)的电子支付卡。
(2)本罪的具体行为形式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拿别人的卡到自动取款机取钱的,是盗窃罪。
(4)行为人诈骗信用卡的,看数额来定,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要求数额较大。
(5)行为人抢劫信用卡的,吸收犯,定抢劫罪,因为抢劫罪无数额要求。
(6)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定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13.保险诈骗罪:
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保险事实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
破坏财产法益又破坏金融秩序。
2主体:
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
(2)本罪的具体行为形式有: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收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14.偷税罪:
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
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
同概念。
数额较大:
指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并在
1万元以上;多次偷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其他严重情节:
指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2)偷税罪与走私罪中偷逃关税行为的关系:
关税从整体上而言,也是我过整个税收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两者的区别是:
1法律性质不同:
前者违反税收法规,危害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后者国家归关税的征收,是海关法的组成部分。
是着眼于国家对外贸易的管制。
2行为过程不同:
前者主要表现为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实施环境在国内的一般经济活动中);后者主要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实施环境必须与国家边境,关口密切相连)。
3行为表现不同:
前者利用帐簿,记帐凭证或虚假的财政收入或支出,逃避或不接受税收征管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运输,携带,邮寄一般应缴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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