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仓储合同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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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须为具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或其他组织。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须为动产。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须将仓储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利用自己的场地进行存储行为,这就决定了仓储物只能为动产。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这是由仓储合同的商事合同的特性决定的。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第二节仓储合同的效力第二节仓储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1.验收存货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双方对入库货物的验收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2.给付仓单的义务。
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应包括下列事项:
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
储存期间;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具有以下的效力:
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保管物的效力。
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即认定其按照仓单记载的内容收到保管物。
表明保管物所有权的效力。
仓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只要经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且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即可转移保管物的所有权。
如因仓单毁损或遗失、被盗而灭失,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丧失仓单的,其应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以确认其权利。
3.通知义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如入库仓储物的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保管人有权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
如情况紧急,保管人也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4.妥善保管义务。
保管人未按照约定的存储条件和保管要求对仓储物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短少、变质、损坏、污染的,保管人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容忍义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请求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时,保管人应予允许。
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仓储费及其他费用。
这是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有权加收仓储费;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保管期限届满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如实说明义务。
存货人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时,应该进行必要的说明。
如果存货人没有对危险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3.按时提取存货的义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给予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案例:
东方储运公司诉盛达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案例:
东方储运公司诉盛达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1【案情介绍】2004年6月3日,下称盛达公司与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
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
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
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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