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笔记刘凤科讲义摘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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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制
一、指将原本不符合某项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二、判断法律拟制的方法:
假设取消这条条文,条文中事项的处理结论与实际规定不符的为法律拟制
三、常考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中超越拘禁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超出必要,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3、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按抢劫罪论处
5、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6、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
7、信用卡诈骗罪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或者对ATM机使用的,依照盗窃罪论处
8、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的,依照窝藏、包庇罪论处
危害国家安全罪
(犯本章罪名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间谍罪
一、行为方式:
参加间谍组织;
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
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二、法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触犯叛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行为对象:
情报,做缩小解释,只包括涉及国际安全利益和其它不公开事项
二、区分: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境内境外,主观明知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行为时没有为境外传播意图,但获取后提供境外的,定本罪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秘密得具体内容
三、“为境外”相对于窃取、刺探、收买来讲是有为境外的目的;
相对于非法提供来讲是客观事实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本法102至105条规定的犯罪(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构成本罪
1、资助的主体和对象没有特殊限定(都可以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
2、行为限于资助。
如果还参与共同组织、策划、实施102至105规定的犯罪,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第二款: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叛逃的(不要求履行公务期间),从重处罚。
注:
发生叛逃行为就既遂,不要求进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放火罪:
防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方式;
引起危险或负有义务不作为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形态:
开始点火是着手;
独立是既遂
三、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用放火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注:
用防火、爆炸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爆炸罪等。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放火罪是故意犯罪、失火罪是过失犯罪。
若故意、过失存在疑问,造成严重后果,直接按照失火罪处理
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类似罪名: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三、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其他危险方法”指:
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有一致性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限制解释)
本罪为兜底罪名。
该兜底不是兜整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底,而是兜与防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相类似的犯罪行为的底。
三、按照司法解释,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行为: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2、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采煤的
3、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4、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5、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6、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7、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或者酒后、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或者酒后驾车在告诉公路上逆向高速行使的,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要求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1、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者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2、劫持航空器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火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窃取交通工具零部件,不足以发生倾覆危险的,定盗窃罪;
可能造成危险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属于故意犯罪。
被胁迫参加的不构成犯罪
一、犯罪形态:
组织、领导、参加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
犯本罪又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必要共犯。
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任意共犯)
三、区分:
本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区分:
是否有政治目的;
劫持航空器罪
正在使用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包括民用和军用警用(航空器中必须有人,因为劫持的是人)
二、行为方式:
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等同,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三、劫持行为:
行为人实际控制航空器的行为,表现为控制航空器本身或者控制航空器的航线为既遂标准
四、法律规定:
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和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如果是劫持航空器并且故意杀人的,有可能成立想象竞合。
因为故意杀人罪中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本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客观对象:
仅限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如果在这四种对象范围内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判断
二、客观行为:
仅限于盗窃、抢夺的行为
三、既遂标准:
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对方失去控制。
但针对危险物质,还需要危及公共安全性质
骗取行为不构成本罪;
以一般盗窃故意的定普通盗窃既遂,盗窃后持有的,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兜底条款,只要符合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1、非法持有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区别:
数量大小
2、非法持有与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别:
合法持有条件取消后私自藏匿
3、非法持有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的区别:
是否实际控制,携带进入公共场合
交通肇事罪
一、行为主体:
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行人、乘车人等也可构成
二、客观要件
1、不限于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也能造成
2、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其它区域可以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处罚
三、主观要件:
对结果发生是过失;
四、法律规定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为加重情形:
逃逸是不履行救助义务,和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故意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3、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以共犯论
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的
劫持船只、汽车罪:
仅指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如果致人重伤或抢劫的,则根据情况判断具体罪名,数罪并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走私危险物质也按该罪定罪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
其它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①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即构成本罪。
赠送是永久出借的表现
②其它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本罪
三、法律规定
1、相对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2、行为人明知相对人使用枪支实施犯罪而出租、出借枪支的,以相对人犯罪行为的共犯论处
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是前提,不及时报告是结果,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该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本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区别:
行为人行为
2、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
安全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合规,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处罚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区别:
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追究建设、监理、建设、施工单位责任
危险驾驶罪:
1、追逐驾驶(俗称飙车),情节恶劣。
一旦进入追逐竞驶的状态,就是既遂
2、醉酒驾车,不需情节恶劣,醉驾即构成本罪。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毫升即为醉酒状态
3、可以把交通肇事罪理解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危险物品肇事罪(相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是特殊法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该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严重后果。
不报谎报事故与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4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5万元以上。
未销售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未遂处罚)。
若已销售3万,未销售10万,则将已销售的乘以3+10万=19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未遂处罚)
14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就成立犯罪(抽象危险犯,不需要
144生产、销售假药罪具体分析判断,不是只要生产就既遂)
14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分析判断该行为足以导致
14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食物中毒事故,或足以导致严重结果等
142生产、销售劣药罪(销售假药罪的兜底条款)
14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侵害犯,以必须发生实害结果为成立犯罪的标准
14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4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不成立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148条规定的犯罪,但符合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条件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第140条是普通法条,141至148是特殊法条,在发生法条竞合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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